诚实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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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是学校德育中一条重要的课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等均对诚实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学生要诚实,不说谎,不骗人。学校在一些相应的德育课程中也开辟专题讨论诚实问题。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古今中外,仁人志士们认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奉行诚实为人这一金科玉律,即“诚实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规范”。然而,诚实问题绝非这么简单。
  一、诚实问题的相关案例
  在学校的道德讨论课中,教师向学生呈现了这样一组案例:
  案例一:A是二年级的学生,在一次语文单元测验的前一天晚上由于生病未能好好复习,第二天考试时遇到一题不会作,恰巧那道题在书本的某页提到过。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朱迪偷偷地翻开书并瞄到了答案。
  案例二:B是初三的学生,为人热情,学业成绩处于班级上游,不少同学有问题都会请教他。有一次学校组织一场模拟考,这次考试关涉到保送重点中学的资格且名额有限。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一道数学题,这道题之前有同学向他请教过,他也向他作了解答。考试的结果是,那位同学以几分之差与保送资格失之交臂,而B同学则稳当入围。后来才知道那位同学所差分数恰是前几天向B请教过的那题的分值,为此他愤慨不已。
  案例三:C是一位奴隶,某天不小心打碎了主人最珍爱的古董,主人早前便扬言,谁要打碎了这个古董,必死无疑。为免遭一死,当主人盘问时,C撒了谎,将一切嫁祸于家里不能为自己辩解的小猫。
  案例四:D是一名医生,他有一名重症患者,家属一直都向他隐瞒病情。有一天这位重症患者终于忍不住,向他询问自己的病情。他陷入了两难,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病人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会加重患者病情。这一情境下,他面临着这样的难题:“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须诚实告知”和“诚实告知病人后,可能不利于治疗”。经过理性思考,他最终选择向病人隐瞒病情。
  案例五:E是初一的学生,有一天走在大街上碰到一群衣着怪异、拿着长棍马刀的小青年经过,他们堵住他询问刚才有没看到一位穿红衣、中等身材、脸庞瘦削的男子经过,朝哪个方向走的,并扬言要杀了他。D很害怕,其实他刚刚确实见到过这样一个人,考虑再三后他还是指向了相反的方向。
  当遭遇以上的伦理问题时,我们如何评判各种“不诚实”的行为?是否依然坚持诚实是绝对的道德规范?倘若坚持其中至少一个不是绝对的,这一困难是否可避免?道德规范本是追寻“善”的依据,当遵循一种规范将引发不良反应时,是否还有必要坚持下去呢?在此引发的便是关于“诚实是否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规范”的争论。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厘清诚实和绝对的道德规范的相关含义。
  二、诚实和绝对道德规范的意蕴
  1.诚实
  何谓诚实?在我国,如今称谓的“诚实”,即先秦儒家指称的“诚”。它作为一个具体的课目,包含着丰富的道德规定。儒家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对此进行了剖析:一是在本体论上,“诚”指万事万物的客观实在性,即天道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故《礼记·中庸》云:“诚者,天之道也。”诚就是实际存在、真实无妄的意思。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指对“天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即“人道”效法“天道”的真实性,尊重客观规律。故《中庸》又道:“诚之者,人之道也”。三是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指尊重事实和忠实本心的待人接物的态度,即真实反映事物求真,诚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朱熹有云:“诚,实理也,亦诚悫也。由汉以来,专以诚悫言诚。至程子乃以实理言,后学皆弃诚悫之说不观。《中庸》亦有言实理为诚处,亦有言诚悫为诚处。不可只以实为诚,而以诚悫为非诚也”。“诚悫”即“诚实”,“无欺”不仅指不欺骗别人,同时也指不欺骗自己。由于“诚”的基本含义是“实”,所以“诚”后来发展为“诚实”。从伦理学角度看,诚实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可概括为待人处世的一种真实无妄、诚实无欺的态度和品行。[它包括语言和行动两方面,而属于行为范畴。诚实和欺骗并不取决于所传达的信息在客观实际上的真假,而取决于传达的信息在传达者的主观动机中之真假。诚实便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
  2.绝对的道德规范
  伊曼努尔·康德(I.Kant)认为道德规范是一种绝对命令。要弄清绝对道德规范的含义只要明晰何谓“绝对命令”。从某种程度上说,“绝对命令”是相对于“假言命令”而言的。通常我们所说的“应该”这个词是与道德无关的。例如“如果你想成为一名教师,就应该获取教师资格证”。其模式是:倘若我们有某种欲望,并认识到某种行为能帮助达成这一愿望,于是便得出结论:我们应该遵循这些行为规则。康德称这些为“假言命令”。在此,“应该”的约束力依赖于我们有相关的欲望,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拒绝相关的欲望来逃避它的约束力。相反,绝对命令属于道德义务,不依赖于我们特定的欲望。其形式不是“如果你想要某个结果,那么你就应该做某事”,而是“你应当做某事,就这样”。因为理性的存在使得人们能接受绝对命令,不管你的特殊需要和目的是什么。
  根据康德的观点,作为一个有理性道德行为的人,就意味着被“普遍法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例外地坚持的道德规范所指导,诚实就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规范。[5]这一规范将诚实作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要求我们在待人做事时毫无例外地做到真实无妄、诚实无欺。
  三、案例解析
  1.基于结果论的辩护
  在阐明这些有关诚实的问题时可采用结果论的伦理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强调行为的善恶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某种行为道德或不道德由它的结果来决定。其主张是正确的行为是使善最大化的行为。它常见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主张中,英国哲学家杰尼米·边沁(J.B.Bentham)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S.Mill)提出关于社会公正最有影响力的观点,其核心理念就是社会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为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原则。[7]这种推理方式存在这样一种倾向:把一部分人视为达到另一部分人的目的的手段,即为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使“善”的最大化。那么,何为“善”呢?在柏拉图看来善有许多意义,它可以述说实体,如神或努斯;可以说性质,如德性;可以说数量,如适度;可以述说时间,如良机;可以述说地点,如适宜的住所等等。善的事物有两种:一些是自身即善的事物,另一些是作为它们的手段而是善的事物。具体运用到诚实与否这一具体事件中,首先需确定撒谎可能带来的好处,那就必须在撒谎和诚实分别带来的收益和伤害的多少方面作出权衡。如上文所述,医生的“不诚实”有助于患者的治疗,E的“不诚实”可以挽救他人的生命,这些“不诚实”都包含有向善的含义,它们自身虽然难以说就是善的事物,却因其在特定的情境中作为一种获取善的手段而导致良好的结果,因此,它仍是一种德性。
  然而,康德坚持撒谎是错误的。首要理由是:禁止撒谎直接从属于绝对命令。第一,我们应该只实施这样的行为,它符合我们能够决意普遍采纳的规范。第二,如果我们要撒谎,我们会遵循“撒谎是允许的”这一规范。第三,这个规范不可能被普遍采纳,因为它会弄巧成拙:人們将停止彼此信任,那么,撒谎就没用了。因此,我们不应该撒谎。在某些情况下,诚实的结果是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然而,我们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好的结果不一定到来,坏的结果也不一定发生。因而,最好的策略是避免已知的恶——撒谎,让可能的结果顺其自然,即便结果是坏的,他们也没用错,我们决意尽我们的责任。因此,经过全部深思熟虑的诚实是神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宜方案的限制。
  针对康德的推理,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E.Anscombe)提出质疑,认为康德思维中的撒谎仅仅是撒谎,而没将它与其他任何的特殊情境结合起来。倘若没有关于行为的适当描述的约定,他的关于可普遍化准则的规范是无效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我们能非常确信诚实的结果会是什么,此时便无需犹豫要否诚实的问题。虽然我们会承担撒谎的坏结果的道德责任,但我们不承担诚实的任何坏结果的相似责任。所以,康德的论证是有待商榷的。
  2.“不诚实”的四种类型
  上文案例中呈现了不同情境下遭遇的诚实问题,概而言之,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案例一:为自身利益,品德缺陷而不诚实。当“不诚实”后可以得到某些利益(A为了取得好成绩,借此获得老师、同学的赞扬以满足自身的虚荣心等),主体会倾向选择“不诚实”。“诚实”毕竟不是一种直接可当作“利益”的东西。这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诚实”。
  案例二:可能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中B错把那道题的错解当成正解授予他人,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误导他人,而是主体由于感官、知识、能力等的局限性,而把某些假象当成事实。在说谎者看来,他们真诚地相信自己的看法是对的。这种“不诚实”十分隐蔽,且说谎者因自以为是而较容易导致拒绝反省。第二种情况跟案例一中相似,由于保送重点中学的名额有限,受利益驱使,B在知晓正解的情况下故意将错解授予他人,其主观动机在于传递假信息,目的在于误导他人。
  案例三:C由于暴力,人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受到威胁而不得不对主人撒谎。在这一情境下,主体预先知道“诚实”将会招来不利的后果时,对这种不利后果的恐惧通常会战胜诚实的愿望,最终选择用“说谎”来摆脱被迫害的后果。
  案例四、五可以归类为他人利益指向的“不诚实”。这类谎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活动指向对象的利益而说的“谎言”,案例四中医生不告诉重症患者真实病情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类是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说谎”。这类谎言是为“说谎”双方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而说的“谎言”,案例五中E之所以不告诉持长棍马刀小青年他们所追杀的人的具体位置,就是想挽救那位“第三方”。
  中国古代的儒家也认为诚实不是绝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论语》记载:
  儒家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子路》)
  因此,言信行果不一定能做到孝悌,也就是说信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孟子也曾说过:“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13]信服从义,义是最高的原则。所以,儒家并不把诚信看成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失信的。
  第三、四种类型便可纳入儒家所言的特殊情况之中。《史记·孔子世家》记载了孔子的一句评论:要挟、强迫的盟,神不会理会的。亦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面对已预见的危险,处于判断和逻各斯而做出撒谎的行为是出于品质的”。因而,何怀宏在《良心论》中否定康德“拒绝一切谎言”说,认为“我们并不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提倡的,而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原谅的。”介于此,我们将前两种谎言称为“非必要的谎言”,后两种称为“必要的谎言”,且后两者属于可被原谅的范围内。在此,需当心“谎言”被必要化,即“非必要的谎言”被当作“必要的谎言”。“诚实”是常态、是缺省值,“必要的谎言”是异态,是特殊情况,“必要的谎言”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对学校中诚实教育的启示
  在当前的教育改革实践中,诚实教育的实效性不甚理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学生对诚实问题不求甚解,各种应避免的不诚实行为屡见不鲜。鉴于诚实并非是一条绝对的道德规范,“对诚实与否一概而论同样会毁灭诚实的德性”。因而,在诚实教育实践中不仅要教学生“要诚实”,更重要的是要告知学生“诚实的理由”及“诚实的条件”,让学生知道在哪些特殊情境下可以选择“不诚实”,即对待诚实问题要根据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和出于适当的原因进行合理的选择:对于为了自身利益,而主观动机在于传递假信息的“不诚实”是一种品德缺陷应坚决杜绝;由于感官、知识、能力等的局限性,将自以为真的假信息传递给他人及主体遭遇暴力威胁的“不诚实”应给予原谅;而为他人指向的利益而“不诚实”应予以提倡。概而述之,对待诚实与否的困惑,应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即恪守中庸的原则,既无过,又无不及,在道德实践中掌握诚实行为的分寸与尺度。这一对待诚实的态度凸显了具有理性的道德主体在具体道德实践中的明智选择。
  参考文献
  [1] 鲁芳.道德的心灵之根——儒家“诚”论研究.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淑芹.信用伦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3] 王海明.道德哲学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 斯图亚特·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杨宗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 黄向阳.德育原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6] 肯尼思A.教学伦理.洪成文,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7] 亞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 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研究.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9] 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责任编辑 刘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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