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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扩大,队伍正规化、装备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部一支相对独立的准军事化组织,其警务职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展。在完成提押、看管、值庭、送达、处置突发事件等基本警务任务的前提下,有相当一部分的司法警察参与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除了协助配合执行员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之外,有的法院的司法警察还独立负责办理民商事执行案件,走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第一线。那么对于法警搞执行,或谓之“执行工作警务化”的现状,在法院系统内部乃至社会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与看法。反对者有之,赞成者亦有之。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完全有条件和有理由在执行强制权的行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独立行使执行强制权。理由如下:
1、有利于国家强制力的体现
强制执行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受到侵害的申请人向法院要求保护寻求救济的途径。执行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已经意味着被执行人一种违法事实的存在,因此执行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明确的强制性、迫使服从性和惩罚性。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警种,依照《人民警察法》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全副警察服饰,国家强制力标志十分明显突出,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其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更加直接快捷。在当前执法环境普遍较差,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对履行义务抱有较大的抵触情绪,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法警执行无疑突现了执行的强制力特征突发事件,而且可以使被执行人切实感到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面对的国家强制力的惩罚,引导督促相关当事人逐步确立遵法守法的观念。
2、有利于建立分权制约的执行机制
从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机制来看,执行局是有别于审判庭的独立行使执行职能的法庭,每一个执行员拥有独立的执行过程的始终,故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一个执行案件由一个执行员一包到底,执行权由一个执行员一手包揽,这种情况造成了执行法官既充当裁决者又要充当执行裁决者双重角色。这不仅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个别执行法官暗箱操作枉法裁判,肆意剥夺相关当事人诉权和抗辩权的情况的出现。解决上述矛盾最有效的办法是将执行强制权和执行裁判权分离,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不同的职权,权力的分立所带来的制约监督机制必将提高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事实上,现今法院执行体制的改革也正是体现了这种趋势。笔者认为由法警来承担执行强制权的实施也正是顺应了这种改革的大方向。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各地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案件也更趋复杂化,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另外一方面由于机制上的不合理,相当多的法官却还奋战在执行一线,从事着与其审判职能不相符的行政性、事务性的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由司法警察在执行中充分发挥作用,吸收更多的法警参与到执行工作中去,一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法官能从繁杂的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职能。另外一方面亦可以使法院的司法警察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促进法警队伍的整体建设和实现司法警察服务审判职能的最佳化。
4、有利于树立法官居中公正的形象
众所周知,法官是以公正中立的形象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信赖。笔者认为这种公正性最根本也是最直观地应该表现在法官的居中裁判上。在诉讼中不偏不倚、严守中立,不偏袒也不压制任何一方,根据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判这种居中性正是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是社会公众对法官价值评价的基点。而在执行中,执行员的职责是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去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的,因而法官无法其实也是根本不能处于中立的位置。这种职能上的错位必然会使得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中立形象受到冲击与质疑。
5、有利于破解执行中的一些瓶颈
法警的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体制使得法警队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机动的作战能力。法警队既受所属法院的领导,又接受上级法警队的统一指挥调警,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这种特性保证了法警在执行过程中高度协同作战的机动性,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强大合力,重拳出击,及时打开局面。同时,法警队有别于审判业务庭的双重管理体制及上下级法警队能及时沟通协调,根据执行需要实施调警执行,在某种程序上能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最后,笔者认为,法警行使执行强制权作为执行体制改革的一种设想和探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实际执行工作并不是一个“强制”可以全部涵盖的,司法警察要真正全面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要大力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法律素养,确保执行强制权在良性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1、有利于国家强制力的体现
强制执行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受到侵害的申请人向法院要求保护寻求救济的途径。执行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已经意味着被执行人一种违法事实的存在,因此执行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明确的强制性、迫使服从性和惩罚性。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警种,依照《人民警察法》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全副警察服饰,国家强制力标志十分明显突出,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其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更加直接快捷。在当前执法环境普遍较差,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对履行义务抱有较大的抵触情绪,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法警执行无疑突现了执行的强制力特征突发事件,而且可以使被执行人切实感到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面对的国家强制力的惩罚,引导督促相关当事人逐步确立遵法守法的观念。
2、有利于建立分权制约的执行机制
从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机制来看,执行局是有别于审判庭的独立行使执行职能的法庭,每一个执行员拥有独立的执行过程的始终,故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一个执行案件由一个执行员一包到底,执行权由一个执行员一手包揽,这种情况造成了执行法官既充当裁决者又要充当执行裁决者双重角色。这不仅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个别执行法官暗箱操作枉法裁判,肆意剥夺相关当事人诉权和抗辩权的情况的出现。解决上述矛盾最有效的办法是将执行强制权和执行裁判权分离,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不同的职权,权力的分立所带来的制约监督机制必将提高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事实上,现今法院执行体制的改革也正是体现了这种趋势。笔者认为由法警来承担执行强制权的实施也正是顺应了这种改革的大方向。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各地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案件也更趋复杂化,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另外一方面由于机制上的不合理,相当多的法官却还奋战在执行一线,从事着与其审判职能不相符的行政性、事务性的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由司法警察在执行中充分发挥作用,吸收更多的法警参与到执行工作中去,一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法官能从繁杂的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职能。另外一方面亦可以使法院的司法警察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促进法警队伍的整体建设和实现司法警察服务审判职能的最佳化。
4、有利于树立法官居中公正的形象
众所周知,法官是以公正中立的形象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信赖。笔者认为这种公正性最根本也是最直观地应该表现在法官的居中裁判上。在诉讼中不偏不倚、严守中立,不偏袒也不压制任何一方,根据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判这种居中性正是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是社会公众对法官价值评价的基点。而在执行中,执行员的职责是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去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的,因而法官无法其实也是根本不能处于中立的位置。这种职能上的错位必然会使得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中立形象受到冲击与质疑。
5、有利于破解执行中的一些瓶颈
法警的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体制使得法警队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机动的作战能力。法警队既受所属法院的领导,又接受上级法警队的统一指挥调警,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这种特性保证了法警在执行过程中高度协同作战的机动性,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强大合力,重拳出击,及时打开局面。同时,法警队有别于审判业务庭的双重管理体制及上下级法警队能及时沟通协调,根据执行需要实施调警执行,在某种程序上能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最后,笔者认为,法警行使执行强制权作为执行体制改革的一种设想和探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实际执行工作并不是一个“强制”可以全部涵盖的,司法警察要真正全面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要大力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法律素养,确保执行强制权在良性合法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