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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义务教育普及率已经达到85%。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行业成为老百姓最不满意的十大行业之一,义务教育“学费太高、书包太沉、安全没保障、好学校难进”也是压在学生和家长心头的四座大山。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义务教育出现的问题,使义务教育真正成为让老百姓放心、满意的教育,今年两会讨论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着重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力图从制度上创建一个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模式。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比,在立法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实施目标和重点以及实施主体等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更多的义务教育责任。本文就这三方面做进一步的阐述。
一、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的转变
1986年到2006年,二十年间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逐步富裕,对义务教育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教育供给能力也相应提高。因此,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产物。
首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重新收归中央,特别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60%左右。在这种条件下,仍然按照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制”就会加重地方负担,从而造成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以及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其次,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财政比较短缺。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之下,通过立法,规定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和集资捐资办学的方式来解决举办义务教育国家财政不足的矛盾,也是当时不得以的选择。应该说20年来,“人民办教育”的模式确实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国公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由1985年以前的4.3年增至2001年的8.1年。但是,这一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以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为代价的。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减轻企业和农村的负担刻不容缓,因此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实施了国有企业改革,很多企业甩掉了“办社会”特别是“办中小学”的包袱;同时,国家把视角放在了“三农问题”上面,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停止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这是切实减轻农村负担的有效措施。这些政策有效激发了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但却让义务教育面临更大的危机:没有了经济来源,县级财政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教育经费。
最后,学历社会的初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倚重教育以获得自身的发展,教育成为社会流动最主要的途径,受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人的社会地位。因此,义务教育不再仅仅看成是家长和学生的义务,而更多地被看成是自己的权利。为了争夺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等现象频频上演。人们不仅希望有学可上,而且希望有好学可上。政府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以及如何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公共性,成为修订义务教育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实施目标和重点的转变
20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使我国基本实现了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普及率的目标。当前《义务教育法》实施重点的转变,主要是表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义务教育的目标和重点由重视普及率转变成重视整个国家教育的均衡发展,在微观层面上,由注重受教育者知识的增长转变成注重他们的全面发展。
提高入学率、增加受教育年限,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因此采取集资办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校数量不足和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义务教育的实施目标和重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继续普及义务教育,仍然是《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目标,但是实施重点更多地转移到解决义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普通学校和重点学校之间的差异,以及解决家庭贫困学生、打工子弟的受教育问题。如何合理、公平的配置教育资源,使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立法的重点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通过政策的倾斜,通过公立学校师资的合理流动、中央的财政补贴和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预算倾斜等方式,达到教育经费和师资的平衡,从而取得不同地区、学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义务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只能通过“示范校”的方式,集中精力办好一部分学校以带动其他学校,这也是我国举办“重点校”、“重点班”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成为必然。只有通过选拔考试的人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学习机会,因此学校、家长和社会对智育格外偏爱,学生只要学习好便一好百好,知识掌握程度和增长成为考察学生的唯一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资源进一步丰富,为全民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打下了基础,同时人们对义务教育也有了更全面地认识,从只关注学生知识增长转变成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废除重点校,实行就近入学,保障学校之间、学生之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成为(《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主要目标。
三、义务教育实施主体的转变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其均衡发展,政府应当积极作为,应当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人民办教育转变成政府办教育;由县级政府为主转变成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
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由多渠道筹措经费、依靠人民办教育,而且教育管理体制权力下放,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以县级为主。这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率的“临时政策”。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需要国家举办学校、培养师资、提供教育经费等。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将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费投入)由人民转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转移到中央和省级政府,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转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确认了“经费省级政府统筹”和“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有利于不同地区间教育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均衡发展。
“时变法亦变”。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之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目标和重点、实施主体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在解决目前义务教育面对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重新理顺了各级政府对教育的责任,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何将法律精神落实到实处,保证义务教育真正的平等和均衡发展,这一过程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努力!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比,在立法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实施目标和重点以及实施主体等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更多的义务教育责任。本文就这三方面做进一步的阐述。
一、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的转变
1986年到2006年,二十年间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逐步富裕,对义务教育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教育供给能力也相应提高。因此,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产物。
首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重新收归中央,特别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60%左右。在这种条件下,仍然按照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制”就会加重地方负担,从而造成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以及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其次,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财政比较短缺。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之下,通过立法,规定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和集资捐资办学的方式来解决举办义务教育国家财政不足的矛盾,也是当时不得以的选择。应该说20年来,“人民办教育”的模式确实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国公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由1985年以前的4.3年增至2001年的8.1年。但是,这一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以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为代价的。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减轻企业和农村的负担刻不容缓,因此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实施了国有企业改革,很多企业甩掉了“办社会”特别是“办中小学”的包袱;同时,国家把视角放在了“三农问题”上面,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停止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这是切实减轻农村负担的有效措施。这些政策有效激发了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但却让义务教育面临更大的危机:没有了经济来源,县级财政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教育经费。
最后,学历社会的初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倚重教育以获得自身的发展,教育成为社会流动最主要的途径,受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人的社会地位。因此,义务教育不再仅仅看成是家长和学生的义务,而更多地被看成是自己的权利。为了争夺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等现象频频上演。人们不仅希望有学可上,而且希望有好学可上。政府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以及如何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公共性,成为修订义务教育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实施目标和重点的转变
20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使我国基本实现了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普及率的目标。当前《义务教育法》实施重点的转变,主要是表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义务教育的目标和重点由重视普及率转变成重视整个国家教育的均衡发展,在微观层面上,由注重受教育者知识的增长转变成注重他们的全面发展。
提高入学率、增加受教育年限,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因此采取集资办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校数量不足和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义务教育的实施目标和重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继续普及义务教育,仍然是《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目标,但是实施重点更多地转移到解决义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普通学校和重点学校之间的差异,以及解决家庭贫困学生、打工子弟的受教育问题。如何合理、公平的配置教育资源,使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立法的重点问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通过政策的倾斜,通过公立学校师资的合理流动、中央的财政补贴和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预算倾斜等方式,达到教育经费和师资的平衡,从而取得不同地区、学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义务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只能通过“示范校”的方式,集中精力办好一部分学校以带动其他学校,这也是我国举办“重点校”、“重点班”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成为必然。只有通过选拔考试的人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学习机会,因此学校、家长和社会对智育格外偏爱,学生只要学习好便一好百好,知识掌握程度和增长成为考察学生的唯一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资源进一步丰富,为全民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打下了基础,同时人们对义务教育也有了更全面地认识,从只关注学生知识增长转变成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废除重点校,实行就近入学,保障学校之间、学生之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成为(《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主要目标。
三、义务教育实施主体的转变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其均衡发展,政府应当积极作为,应当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人民办教育转变成政府办教育;由县级政府为主转变成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
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由多渠道筹措经费、依靠人民办教育,而且教育管理体制权力下放,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以县级为主。这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率的“临时政策”。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需要国家举办学校、培养师资、提供教育经费等。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将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费投入)由人民转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转移到中央和省级政府,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转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确认了“经费省级政府统筹”和“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有利于不同地区间教育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均衡发展。
“时变法亦变”。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之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目标和重点、实施主体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在解决目前义务教育面对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重新理顺了各级政府对教育的责任,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何将法律精神落实到实处,保证义务教育真正的平等和均衡发展,这一过程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