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截止到2017年6月2 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超过429.4万个,其中家庭农场超过9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增收致富、农业增产加量的主要载体,稳定农业生产者经营收入,缓解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主要工具。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新型农业主体的保险研究进行梳理,讨论并提出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新问题、新途径和新模式。
关键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险创新
在2012年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来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后,就出现了井喷式的相关研究,深度也越来越细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研究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困境与发展。第二,利用金融业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探讨培育新型农业主体与政府的关系。而在这个研究过程中又贯穿着一些专家学者对于新型农业主体与农业保险的研究分支。下面主要讨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保险相关的研究过程。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困境与发展
2012年时,国内尚未形成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化的定义,农业部经管司司长通过官方发言阐释了相关理念,他认为随着农业生产经营的“兼业化、副业化、粗纺化”的特点,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农科教的有机结合,建立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的经营形式、农民合作社为有效的组织载体、龙头企业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仅能够让有经验、有技术、有文化的家庭农场来带动散户脱贫致富形成社会性,还能使得土地亩产产出率提高形成集约性,产业链条延伸形成组织性、技术和资本提高形成专业性。
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上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诸如:经营效益差异较大,整体经营规模还是比较小,队伍建设机制不健全,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多为套取扶持资金而发展农业保险等。其中,尤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补贴份额较大,在农村覆盖面非常大,认可度也非常高,然而却面临着保障水平低,理赔条款设计复杂,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达不到能够稳定农民收入的预期的困境。同时,政府扶持资金也用不到位,比如在产品创新、保险营销、信贷需求上存在缺位现象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机制与农业保险
金融一向是作为一个支持机制出现在各行各业的,目前,各农业方向学者主要集中在研究农户的信贷需求、保险需求、农业补贴等方面。针对信贷需求,国内学者大多研究某省份的具体情况,2015年我国就有学者通过研究江西省2260个样本,分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更倾向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民间融资”的贷款顺序,而龙头企业则是“金融机构贷款、自有资金、民间融资“的顺序,认为要充分发挥基层金融机构的作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利益合作机制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制度政策,才能使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农业。
农业保险由于除了原生的保障功能外,还具有预防和稳定农业风险、保护农业生产者经物化成本、稳定农民收入波动的好处,农业需求就成为金融需求研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刘明轩(2015)利用10个省包含1049份的有效问卷,采用probit模型,综合考虑了当年的金融需求,分析了不同组织形式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差异,发现以农为辅、以农为主的普通农户都将农业保险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借款服务、担保服务、投资证券、结算服务,而农场类的农户虽然借款服务的需求大于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仍然居于金融需求的第二位。
这说明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已经得到了广大农户的充分认可和肯定,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险的需求增加,设计能够满足农户个性化需求的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理赔金额,对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农业保险中政府的诱导行为
政府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计划,例如农业保险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土地流转补贴、国家项目信息资金支持等。但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分散性、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保险价格具有非竞争性、经营利润被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差别不大的特点,再加上农业保险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仅由商业保险承保,就会造成有效供给不足,产生外部性,应该适用自然垄断的法则。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张祖荣(2012)通过调查发现,农业补贴确实能促使农户为了获得保费补贴得到的预期收入,而重新开垦荒地,增加农业供给。事实上,农业保险补贴确实能够有效解决保险市场上的供需“双冷”局面,刺激散户购买农险。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政府参与的效率,农险市场上还是存在着地方财政补贴不均匀、寻租现象严重、补贴力度过高等现象。为了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针对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边际财富高于欠发达地区的现象,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要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差异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制定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财政补贴目标,在县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之间设立合理的梯度财政补贴分摊制度,从而缓解政府补贴压力,提高公平与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原生保障功能,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扩大政策性保险的标的范围、投保人范围、增加宣传力度,实现预防减灾。
结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广袤、集约化程度不高、农民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成熟的现状,农村还有农业保险发展的巨大潜力,政府采取支持措施鼓励发展农业保险仍然是不能动摇的一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需求偏好的实证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主要采取Logit二元模型。李琴英(2011)通过对170户农户的Logit模型分析,总体上看,年龄越大、政府救助占比越高、亲朋邻投保越广、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越高,保险需求相应的也会越高,还有人通过对江苏省206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气象灾害、病虫害、价格波动等,在农业保险服务需求上,倾向于保费由政府收取,投保方式、开单、勘察、定损、理赔上都倾向于满足个性化需求。除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建筑物等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其他诸如人工、农资、土地、融资等物化成本都迫切需要保险进行风险管理。其次,赔付程序还需要再简单一点,保险产品条款设计还需要再简单一点。也有人在样本更大的情况下对需求进行了分析,选取了2013年底至2014年保监会的16017个包含农户、农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样本数据,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生产成本投入比越小,农业保险认知程度越大,接受过理赔的次数越多,那么农业保险的需求就越大。同样的,需求差异也体现在经营主体上,例如农户更注重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条款的制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更关注赔款速度和保险金额等。这些基本研究奠定了其后对于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理论依据,需求决定供给,为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国内学者提出第一,利用技术、产品、人才创新设计农险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全方位需求,从而降低其在生产环节上的自然风险,在农产品运输存储环节上的管理风险,在销售流通环节上的市场风险。第二,充分利用“互联网+保险”模式,利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与大数据结合,满足大数法则,开展特色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互联网保险。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拥有着相对成熟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例如美国已经开展的收益保证保险、农作物收入保险,加拿大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旱灾指数保险,阿根廷的雨量指数保险,印度的季风指数保险等。事实上,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也是围绕着三大主题。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不少学者关注到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例如:国外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农户在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的损失下,農业保险可以提供损失补偿,有助于恢复再生产,其次,农业保险起到了兜底的功能,使得农民放心采取生产技术、银行业更愿意贷款给投保了的农民。更深层次的,农业保险还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但是对于其性质,呈两派意见。1981有人提出农业保险是公共产品,具有很明显的正外部性。由于农产品的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农业保险带来的产量提高会使得农场主的收入降低、消费者剩余增加。1986年国外学者针锋相对提出农业保险是私人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向个别农民提供且收回成本,而服务于农业的科研活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需要予以农业科研活动补贴,而不是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微观基础
农业保险的微观基础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的研究上。需求方面,国外学者过对未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进行调查,发现影响农民不购买农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水平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留风险、种植的农产品种类多面积广且分散,投保多种保险的成本太高。近年来,国外学者普遍认同购买农户是否愿意购买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保费补贴的高低和初始财富的高低,保险补贴的额度越低、初始财富越高,购买保险的意愿就越低。也有人实证研究发现当美国种植玉米、大麦等的农户的保费降低30%,其种植面积就会增加0.5%、1.1%。供给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政府除了给予大额的农业保险补贴外,还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美国发现在美国,影响农户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主要因素在于为了得到政府补贴,而为了规避风险参与项目的农户只占很少一部分。虽然政府补贴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户投保的数量。但是,在美国同样存在着农业保险之争,部分人认为政府采取农业保险补贴目的是为了弥补纯商业模式无法经营农业保险,然而政府投入的大量资金产生的社会效益非常小,远不及所投入的成本,因此不应该推行农业补贴政策,用于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用于其他的途径反而会产生更大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不需要消耗政府资源,产生了无用成本。Goodwin(2001)也认为农业补贴使得每亩投保的边际成本提高,效率降低,财政压力加大。
(三)农业保险的产品特质
国外学者同样也强调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鼓励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的发展,尤其在商业保险的类型上,着重研究指数等新型保险的普及和发展。Edwards and Barnaby(2000)阐述了美国农作物保险针对农户不同的保险需求而不断创新的发展变迁,从单一的巨灾保险到目前涵盖收入保险、团体风险计划险、冰雹险和补充险八类,一步步改善农户的风险管理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创新性保险的到了发展,例如天气指数保险,塔能够通过研究天气信息,从而避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解决农产量无序波动的现象。巨灾保险是指在全球范围内采用灾害风险指数对自然灾害的暴露和最弱型进行分析,客服风险发生的地域性和集中性,分散风险。2013年美国通过了新农业法案,取消了对农业的直接补贴,转而突出农业保险在农业胜战中的作用,采取强制性的政策性作物保险选择。
三、研究现状评述
国内外对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的农业保险现状表明,虽然农业保险能够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保护生产者的经营收益、稳定农民收入预期,但是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
第一,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位,供给赶不上需求。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个体农户、龙头企业等的保险费率与传统农民相同,没有差别费率,没有体现出多元化,这种“一碗水端平”的费率设计、产品设计不能够有效解决现实问题,降低了政府效率。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兜底阶段已经过去,应该扩大保险责任,提高保险额度,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联合商业保险公司成立共同基金,能够以不改变目前财政压力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扩大政策性保险供给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农业保险的附加服务不高,缺少防灾减灾宣传。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起负担农业保险全产业链条的服务,能够通过附加服务,改变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公司的成见,从而达到真正的利名便民。商业保险公司拥有政府不具备的雄厚的资金、大量专业保险人才、涵盖各个村镇的保险网点、应该加大对农户的保险补贴政策宣传、技术培训、经营技能培训、销售市场信息发布、土壤保护咨询服务等。
第三,风险管理面狭窄,缺少全程管理。保险公司应该建设整个农业产业链的风险产品,涵盖产前预测、产中防控、产后补偿一体化发展的产品。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其在控制风险上的作用,与政府合作,积极开展防灾减损的教育宣传,定期对标的农田进行风险回测,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第四,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不够。目前农民主要投保的还是三农保险,经济作物的险种还较少,商业保险的发展障碍较多,保险公司应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原来传统单一的农业保险险种转变向设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标的制宜、因参保主体制宜的巨灾再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转变,探索险种结构多元化、区域特色化、商业模式现代化的新型农业保险。
参考文献
[1]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 [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1
[2]庹国柱.论农业保险市场的有限竞争 [J].保险研究.2017(2):11-16
[3]许梦博,李新光,刘仲仪.应通过产品和技术创新促进农业保险业发展 [J].经济纵横.2016(2):88-92
[4]Goodwin B.K.Problems with Market Insurance in Agriculture[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北京市朝阳区)
关键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险创新
在2012年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来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后,就出现了井喷式的相关研究,深度也越来越细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研究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困境与发展。第二,利用金融业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探讨培育新型农业主体与政府的关系。而在这个研究过程中又贯穿着一些专家学者对于新型农业主体与农业保险的研究分支。下面主要讨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保险相关的研究过程。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困境与发展
2012年时,国内尚未形成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化的定义,农业部经管司司长通过官方发言阐释了相关理念,他认为随着农业生产经营的“兼业化、副业化、粗纺化”的特点,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农科教的有机结合,建立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的经营形式、农民合作社为有效的组织载体、龙头企业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仅能够让有经验、有技术、有文化的家庭农场来带动散户脱贫致富形成社会性,还能使得土地亩产产出率提高形成集约性,产业链条延伸形成组织性、技术和资本提高形成专业性。
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上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诸如:经营效益差异较大,整体经营规模还是比较小,队伍建设机制不健全,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多为套取扶持资金而发展农业保险等。其中,尤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补贴份额较大,在农村覆盖面非常大,认可度也非常高,然而却面临着保障水平低,理赔条款设计复杂,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达不到能够稳定农民收入的预期的困境。同时,政府扶持资金也用不到位,比如在产品创新、保险营销、信贷需求上存在缺位现象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机制与农业保险
金融一向是作为一个支持机制出现在各行各业的,目前,各农业方向学者主要集中在研究农户的信贷需求、保险需求、农业补贴等方面。针对信贷需求,国内学者大多研究某省份的具体情况,2015年我国就有学者通过研究江西省2260个样本,分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更倾向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民间融资”的贷款顺序,而龙头企业则是“金融机构贷款、自有资金、民间融资“的顺序,认为要充分发挥基层金融机构的作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利益合作机制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制度政策,才能使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农业。
农业保险由于除了原生的保障功能外,还具有预防和稳定农业风险、保护农业生产者经物化成本、稳定农民收入波动的好处,农业需求就成为金融需求研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刘明轩(2015)利用10个省包含1049份的有效问卷,采用probit模型,综合考虑了当年的金融需求,分析了不同组织形式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差异,发现以农为辅、以农为主的普通农户都将农业保险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借款服务、担保服务、投资证券、结算服务,而农场类的农户虽然借款服务的需求大于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仍然居于金融需求的第二位。
这说明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已经得到了广大农户的充分认可和肯定,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险的需求增加,设计能够满足农户个性化需求的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理赔金额,对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农业保险中政府的诱导行为
政府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计划,例如农业保险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土地流转补贴、国家项目信息资金支持等。但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分散性、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保险价格具有非竞争性、经营利润被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差别不大的特点,再加上农业保险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仅由商业保险承保,就会造成有效供给不足,产生外部性,应该适用自然垄断的法则。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张祖荣(2012)通过调查发现,农业补贴确实能促使农户为了获得保费补贴得到的预期收入,而重新开垦荒地,增加农业供给。事实上,农业保险补贴确实能够有效解决保险市场上的供需“双冷”局面,刺激散户购买农险。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政府参与的效率,农险市场上还是存在着地方财政补贴不均匀、寻租现象严重、补贴力度过高等现象。为了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针对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边际财富高于欠发达地区的现象,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要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差异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制定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财政补贴目标,在县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之间设立合理的梯度财政补贴分摊制度,从而缓解政府补贴压力,提高公平与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原生保障功能,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扩大政策性保险的标的范围、投保人范围、增加宣传力度,实现预防减灾。
结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广袤、集约化程度不高、农民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成熟的现状,农村还有农业保险发展的巨大潜力,政府采取支持措施鼓励发展农业保险仍然是不能动摇的一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需求偏好的实证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主要采取Logit二元模型。李琴英(2011)通过对170户农户的Logit模型分析,总体上看,年龄越大、政府救助占比越高、亲朋邻投保越广、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越高,保险需求相应的也会越高,还有人通过对江苏省206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气象灾害、病虫害、价格波动等,在农业保险服务需求上,倾向于保费由政府收取,投保方式、开单、勘察、定损、理赔上都倾向于满足个性化需求。除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建筑物等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其他诸如人工、农资、土地、融资等物化成本都迫切需要保险进行风险管理。其次,赔付程序还需要再简单一点,保险产品条款设计还需要再简单一点。也有人在样本更大的情况下对需求进行了分析,选取了2013年底至2014年保监会的16017个包含农户、农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样本数据,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生产成本投入比越小,农业保险认知程度越大,接受过理赔的次数越多,那么农业保险的需求就越大。同样的,需求差异也体现在经营主体上,例如农户更注重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条款的制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更关注赔款速度和保险金额等。这些基本研究奠定了其后对于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理论依据,需求决定供给,为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国内学者提出第一,利用技术、产品、人才创新设计农险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全方位需求,从而降低其在生产环节上的自然风险,在农产品运输存储环节上的管理风险,在销售流通环节上的市场风险。第二,充分利用“互联网+保险”模式,利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与大数据结合,满足大数法则,开展特色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互联网保险。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拥有着相对成熟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例如美国已经开展的收益保证保险、农作物收入保险,加拿大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旱灾指数保险,阿根廷的雨量指数保险,印度的季风指数保险等。事实上,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也是围绕着三大主题。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不少学者关注到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例如:国外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农户在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的损失下,農业保险可以提供损失补偿,有助于恢复再生产,其次,农业保险起到了兜底的功能,使得农民放心采取生产技术、银行业更愿意贷款给投保了的农民。更深层次的,农业保险还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但是对于其性质,呈两派意见。1981有人提出农业保险是公共产品,具有很明显的正外部性。由于农产品的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农业保险带来的产量提高会使得农场主的收入降低、消费者剩余增加。1986年国外学者针锋相对提出农业保险是私人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向个别农民提供且收回成本,而服务于农业的科研活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需要予以农业科研活动补贴,而不是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微观基础
农业保险的微观基础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的研究上。需求方面,国外学者过对未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进行调查,发现影响农民不购买农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水平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留风险、种植的农产品种类多面积广且分散,投保多种保险的成本太高。近年来,国外学者普遍认同购买农户是否愿意购买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保费补贴的高低和初始财富的高低,保险补贴的额度越低、初始财富越高,购买保险的意愿就越低。也有人实证研究发现当美国种植玉米、大麦等的农户的保费降低30%,其种植面积就会增加0.5%、1.1%。供给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政府除了给予大额的农业保险补贴外,还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美国发现在美国,影响农户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主要因素在于为了得到政府补贴,而为了规避风险参与项目的农户只占很少一部分。虽然政府补贴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户投保的数量。但是,在美国同样存在着农业保险之争,部分人认为政府采取农业保险补贴目的是为了弥补纯商业模式无法经营农业保险,然而政府投入的大量资金产生的社会效益非常小,远不及所投入的成本,因此不应该推行农业补贴政策,用于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用于其他的途径反而会产生更大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不需要消耗政府资源,产生了无用成本。Goodwin(2001)也认为农业补贴使得每亩投保的边际成本提高,效率降低,财政压力加大。
(三)农业保险的产品特质
国外学者同样也强调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鼓励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的发展,尤其在商业保险的类型上,着重研究指数等新型保险的普及和发展。Edwards and Barnaby(2000)阐述了美国农作物保险针对农户不同的保险需求而不断创新的发展变迁,从单一的巨灾保险到目前涵盖收入保险、团体风险计划险、冰雹险和补充险八类,一步步改善农户的风险管理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创新性保险的到了发展,例如天气指数保险,塔能够通过研究天气信息,从而避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解决农产量无序波动的现象。巨灾保险是指在全球范围内采用灾害风险指数对自然灾害的暴露和最弱型进行分析,客服风险发生的地域性和集中性,分散风险。2013年美国通过了新农业法案,取消了对农业的直接补贴,转而突出农业保险在农业胜战中的作用,采取强制性的政策性作物保险选择。
三、研究现状评述
国内外对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的农业保险现状表明,虽然农业保险能够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保护生产者的经营收益、稳定农民收入预期,但是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
第一,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位,供给赶不上需求。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个体农户、龙头企业等的保险费率与传统农民相同,没有差别费率,没有体现出多元化,这种“一碗水端平”的费率设计、产品设计不能够有效解决现实问题,降低了政府效率。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兜底阶段已经过去,应该扩大保险责任,提高保险额度,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联合商业保险公司成立共同基金,能够以不改变目前财政压力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扩大政策性保险供给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农业保险的附加服务不高,缺少防灾减灾宣传。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起负担农业保险全产业链条的服务,能够通过附加服务,改变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公司的成见,从而达到真正的利名便民。商业保险公司拥有政府不具备的雄厚的资金、大量专业保险人才、涵盖各个村镇的保险网点、应该加大对农户的保险补贴政策宣传、技术培训、经营技能培训、销售市场信息发布、土壤保护咨询服务等。
第三,风险管理面狭窄,缺少全程管理。保险公司应该建设整个农业产业链的风险产品,涵盖产前预测、产中防控、产后补偿一体化发展的产品。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其在控制风险上的作用,与政府合作,积极开展防灾减损的教育宣传,定期对标的农田进行风险回测,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第四,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不够。目前农民主要投保的还是三农保险,经济作物的险种还较少,商业保险的发展障碍较多,保险公司应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原来传统单一的农业保险险种转变向设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标的制宜、因参保主体制宜的巨灾再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转变,探索险种结构多元化、区域特色化、商业模式现代化的新型农业保险。
参考文献
[1]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 [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1
[2]庹国柱.论农业保险市场的有限竞争 [J].保险研究.2017(2):11-16
[3]许梦博,李新光,刘仲仪.应通过产品和技术创新促进农业保险业发展 [J].经济纵横.2016(2):88-92
[4]Goodwin B.K.Problems with Market Insurance in Agriculture[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北京市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