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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通说,在我国各种教材和论著中处于统治地位,长期以来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但是这一理论存在着缺陷,必须要进一步发展和修正。基于此,文章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反思和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观点。本文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具备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包含主观与客观两部分的内容,而把彰显犯罪目的的状态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