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國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在理论界有着很大的争议,它不仅是学习国际法必然要面对的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法学科中的根本性问题。两者之间关系直接影响到国际法的性质和地位,渊源与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同时,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对于国家是否能正确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矛盾具有重大意义。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引起了当今世界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它使社会结构、政治理念、法律制度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全球范围的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执法标准甚至法律法规都在向趋同的方向发展。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全球化是客观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关系;实践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
一元论的坚持的观点是两者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而在效力等级上又分为两种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包含了两种说法,一种是国际法从属说,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仅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关系当中。另一种说法则是: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 “自我限制”的表现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绝对的主权,其有权利决定与各个国家制定何种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完全是考虑到自己的国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国内的法律为转移,同时,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因与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为由,不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国际法优先说。提倡这种学说的凯尔森认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个人,其调整对象是个人的行为,虽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为,但一国的行为是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中去,同时,在法律渊源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同是习惯和条约,虽然两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凯尔森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国际法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但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则是受限制的,因为只有这样,各国的国内法才能同时有效,另外,如果国内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围,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国际法。进而也就推导出国际法的职能就是将各国的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予以限制。
从历史上来看,理论上二元论产生的时间早于一元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国际法出现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逐步显现,但二者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协调的,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关系没有紧张到需要分出孰高孰低或孰优孰劣的程度。国家间就有关个人的规则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将被放在国际法之外。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实践
1.国际法中适用国内法的实践
国内法从国际法的制定之初就在不断地影响着国际法,具体表现在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吸取了罗马法中的相关内容。随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在国际法层面上适用国内法表现出了国际组织对一国国内法的态度。
国际法在国内法的适用的方式,多采用 “转化”与“ 采纳”两种方式。“转化”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与法律制度因为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所以必须通过国内的立法活动将其纳入到国内法律体系中,使其成为国内法或者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有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者其他的宪法活动。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可分为国际习惯的适用与国际条约的适用。此时,与宪法相冲突的国际条约必须得到议会的多数同意才能有这种优先地位)。
三、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原则
从上述列举的事实中,确实很难找到一些理论来概括如此丰富多彩的实践,但我们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应该把握以下一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为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中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世界各国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就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方向也由其中的差异性转变为其中的联系。结合国际上的理论学说,以及各个国家对国际法的实际应用的实践,在实际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要把握以下原则:两者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目的来说,两者的差异是显著的。所以在其各自的领域中,并不会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一国不能使其本国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随便修改国际法规则,同时也不允许将其本国的法律强加于他国的法律之中。两者之间联系密切,互相补充。国际法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国际法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外政策的集中体现。随着国际间各国交流越发密切,其中的利益关系也越发紧密,自然会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规范来来约束各国行为,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尽力维护和扩大每个国家的利益。同时,国内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国内部利益,外部利益与内部利益能够达到相互平衡与协调,是一国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所在。
参考文献
[1]于兆波,杨霖.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比较看国际法的等级性[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温遥超.关于国际法与国际法区别的探讨[J].经济与法 2010(1)
[3]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现代法学,2001(2)
[4]夏清霞.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3)
[5]陈勇.立法权配置与重组的激励与互动-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的视角[J],理论学刊,2005(3)
[6]马源迪.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7]马硕文.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J].河池学院学报,2007(1)
作者简介
王雪尧(1992-),男,汉族,山东淄博人,研究生一年级。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关系;实践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
一元论的坚持的观点是两者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而在效力等级上又分为两种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包含了两种说法,一种是国际法从属说,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仅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关系当中。另一种说法则是: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 “自我限制”的表现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绝对的主权,其有权利决定与各个国家制定何种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完全是考虑到自己的国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国内的法律为转移,同时,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因与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为由,不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国际法优先说。提倡这种学说的凯尔森认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个人,其调整对象是个人的行为,虽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为,但一国的行为是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中去,同时,在法律渊源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同是习惯和条约,虽然两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凯尔森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国际法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但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则是受限制的,因为只有这样,各国的国内法才能同时有效,另外,如果国内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围,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国际法。进而也就推导出国际法的职能就是将各国的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予以限制。
从历史上来看,理论上二元论产生的时间早于一元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国际法出现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逐步显现,但二者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协调的,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关系没有紧张到需要分出孰高孰低或孰优孰劣的程度。国家间就有关个人的规则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将被放在国际法之外。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实践
1.国际法中适用国内法的实践
国内法从国际法的制定之初就在不断地影响着国际法,具体表现在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吸取了罗马法中的相关内容。随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在国际法层面上适用国内法表现出了国际组织对一国国内法的态度。
国际法在国内法的适用的方式,多采用 “转化”与“ 采纳”两种方式。“转化”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与法律制度因为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所以必须通过国内的立法活动将其纳入到国内法律体系中,使其成为国内法或者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有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者其他的宪法活动。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可分为国际习惯的适用与国际条约的适用。此时,与宪法相冲突的国际条约必须得到议会的多数同意才能有这种优先地位)。
三、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原则
从上述列举的事实中,确实很难找到一些理论来概括如此丰富多彩的实践,但我们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应该把握以下一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为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中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世界各国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就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方向也由其中的差异性转变为其中的联系。结合国际上的理论学说,以及各个国家对国际法的实际应用的实践,在实际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要把握以下原则:两者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目的来说,两者的差异是显著的。所以在其各自的领域中,并不会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一国不能使其本国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随便修改国际法规则,同时也不允许将其本国的法律强加于他国的法律之中。两者之间联系密切,互相补充。国际法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国际法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外政策的集中体现。随着国际间各国交流越发密切,其中的利益关系也越发紧密,自然会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规范来来约束各国行为,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尽力维护和扩大每个国家的利益。同时,国内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国内部利益,外部利益与内部利益能够达到相互平衡与协调,是一国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所在。
参考文献
[1]于兆波,杨霖.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比较看国际法的等级性[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温遥超.关于国际法与国际法区别的探讨[J].经济与法 2010(1)
[3]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现代法学,2001(2)
[4]夏清霞.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3)
[5]陈勇.立法权配置与重组的激励与互动-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的视角[J],理论学刊,2005(3)
[6]马源迪.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7]马硕文.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J].河池学院学报,2007(1)
作者简介
王雪尧(1992-),男,汉族,山东淄博人,研究生一年级。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