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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溯及陪审制度的起源并讨论了其发展,以及说明了该制度在我国发展及司法实践的情况。进一步分析陪审制度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并分析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特点和表现形式。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异同以及优劣,分析该制度内在价值意义,从中得到启示,分析陪審团制度的优缺点以及探讨其前景。
关键词:法律完善;英美法;陪审制度;大陆法系
一、陪审制度起源及其发展
最早的陪审制度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最早最有影响力的由审判团审判的案例,就是审判苏格拉底的案例。
而现代的陪审团制度源自英国12世纪亨利二世时代,并在美国结出璨烂之花。陪审制度发源于古希腊,受遏于中世纪,中兴于文化启蒙时期,盛行于英美,仿效于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是一种审判方式,也是一种诉讼程序。我国陪审制度首次出现于清末,其借鉴于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
二、陪审制度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
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一方面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机会,由此形成了公民对法官的实际制约,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
陪审制度也可以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职业法律人由于过于专业,容易引起职业偏见。陪审员是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的片面思维所带来的独断专行,而且其裁决也更易于被公正所接受。
三、英美的陪审团制度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
首先,陪审团组成的大众性。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
其次,陪审员地位的中立性。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陪审员筛选决定的,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第三,陪审团参与诉讼的消极性。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四、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英美陪审制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
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
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
再次,在陪审员的产生程序上,两种制度也是不同的。大陆法系的参审员一般由基层议会选举或特别委员会任命。
五、我国陪审制度现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我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由兴到衰再到淡化的过程,这似乎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蓬勃发展的趋势并不相符合。我国目前的陪审制度仍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实践中具体表现如下:
(一)缺乏宪法依据。
(二)缺乏具体而详细的法律规定。
(三)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混乱。
(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欠妥。
(五)陪审制度具体运作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六、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分析以及前景探讨
有人认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询私枉法,增强社会监督力度,使当事人获得极强的公正感。也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劳民伤财,效率低下。普通公民缺乏法律知识尤其是判决不提供理由容易造成不公。在采用陪审团制最普遍和最坚定的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案的刑事判决就令许多人对陪审团非常不满。
进入20世纪以来,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衰微之式,但作为一项历史悠久、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它不会在短期内消亡,如俄罗斯就在其司法改革中重新从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泛关键在于如何改进,使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何家弘.当代美国法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陈伟巍(1985-),男,汉族,广东茂名人,法律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关键词:法律完善;英美法;陪审制度;大陆法系
一、陪审制度起源及其发展
最早的陪审制度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最早最有影响力的由审判团审判的案例,就是审判苏格拉底的案例。
而现代的陪审团制度源自英国12世纪亨利二世时代,并在美国结出璨烂之花。陪审制度发源于古希腊,受遏于中世纪,中兴于文化启蒙时期,盛行于英美,仿效于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是一种审判方式,也是一种诉讼程序。我国陪审制度首次出现于清末,其借鉴于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
二、陪审制度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
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一方面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机会,由此形成了公民对法官的实际制约,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
陪审制度也可以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职业法律人由于过于专业,容易引起职业偏见。陪审员是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的片面思维所带来的独断专行,而且其裁决也更易于被公正所接受。
三、英美的陪审团制度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
首先,陪审团组成的大众性。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
其次,陪审员地位的中立性。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陪审员筛选决定的,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第三,陪审团参与诉讼的消极性。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四、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英美陪审制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
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
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
再次,在陪审员的产生程序上,两种制度也是不同的。大陆法系的参审员一般由基层议会选举或特别委员会任命。
五、我国陪审制度现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我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由兴到衰再到淡化的过程,这似乎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蓬勃发展的趋势并不相符合。我国目前的陪审制度仍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实践中具体表现如下:
(一)缺乏宪法依据。
(二)缺乏具体而详细的法律规定。
(三)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混乱。
(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欠妥。
(五)陪审制度具体运作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六、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分析以及前景探讨
有人认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询私枉法,增强社会监督力度,使当事人获得极强的公正感。也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劳民伤财,效率低下。普通公民缺乏法律知识尤其是判决不提供理由容易造成不公。在采用陪审团制最普遍和最坚定的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案的刑事判决就令许多人对陪审团非常不满。
进入20世纪以来,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衰微之式,但作为一项历史悠久、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它不会在短期内消亡,如俄罗斯就在其司法改革中重新从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泛关键在于如何改进,使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何家弘.当代美国法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陈伟巍(1985-),男,汉族,广东茂名人,法律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