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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固有的观念中,残疾人就只能去一些特殊的学校,而不能跟普通的孩子一起上学,许多人认为,特殊教育学校可以给残障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可以让孩子在一个温暖的环境中快乐成长。然而,有着18年特教经历的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特殊教育中心教师袁红梅却告诉记者,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家长常常跟老师反映,孩子上学时情绪比较稳定,只要一放假回来,孩子的情绪就会有明显变化。因为在社区里他们没有同学、朋友,每天只能跟家长呆在一起,孤独、烦躁导致乱发脾气。而少数能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障孩子却恰恰相反,虽然有时会被同学嘲笑,但大部分的学校时光是快乐的,当他们融入社会生活,就不会感到不适应。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教育,在法律原则与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如侧重学校教育,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长期以来,残疾人教育事业被高度重视,社会对残疾人更加宽容、关爱,对于残疾人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更为关注。法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推动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残障学生不能平等受教育、受教育时遭到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不仅是帮助残疾儿童改变自身命运,使他们摆脱贫困、享有自尊的现实需要,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目前,关于残疾人教育权益保障的法律是最底层的、低水平的,只有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在执行力上也面临着许多欠缺,一些相关法律中只写了‘应当……’如何做,而没有说如果做不到会受到怎样的惩处,这就使得法律在贯彻实施方面力度不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关心和重视特殊教育事业,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关心特殊教育",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残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但相较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的迫切需求,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尤其是特教学校建设还比较滞后,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是特教学校建设基础薄弱,数量少、规模小。在使用功能及设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而且,有很多学校没有寄宿设施,迫使离家较远的残疾学生不得不租房居住,不仅造成了残疾学生上学的困难,而且还给其家庭增加了额外的经济和人力负担,致使他们陷入"贫上加贫"、"雪上加霜"的窘境,使得一些家长不愿送残疾孩子上学,许多残疾少年儿童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到校上学。
二是特教学校办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正常教学和运转困难。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部分专用教学仪器设备价格昂贵,而目前大部分特教学校公用经费均参照普通中小学生的标准执行,办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致使特教学校一些必备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困难,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设备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康复训练活动。
三是特教学校建设布局不均衡,难以满足"特教特办"的需要。特殊教育的本质就是差异性,残障学生个体间差异很大,不同类型的学生所需要的教育往往差之千里,课时、课程、活动、生活等方方面面都不可能统一和同步。而目前在特教学校的建设布局上,各地综合性特校的比重过大,如江西省61个特殊教育学校中,仅有1所盲校、1所聋哑学校和3所弱智学校,其余均为综合性特校,各类残障学生只能混合在一个校园教学区域,不但造成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教师也无法有针对性为残障学生传授不同类型的文化知识和特殊技能,难以满足"特教特办"的需要。
四是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滞后,残障儿童早期干预机制缺失。研究表明,0~6岁儿童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个体心理发展、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个体神经系统的可塑性较大、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如果在这一期间对残疾兒童进行早期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缺陷的最大程度的补偿,有利于残疾儿童潜力的最大程度的发挥。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学前特殊教育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范围,各地的特殊教育学校还无力承担大规模的学前特殊教育,各类公办、私立幼儿园由于缺乏学前特殊教育的经历或实践,难以满足残障幼儿的入托需要,而现有的数量不多的学前特殊教育和康复机构也主要是接收听障幼儿开展聋儿语言康复训练,致使特殊幼儿失去了早期教育的机会,减少了今后康复的可能性。
五是特教学校教师编制少,专业教师严重不足。特殊教育除了教书育人之外,还承担着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日常生活监管和料理等多项职责,心理、生理的压力都比普通教师大。但目前国家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均参照普通中小学教师编制执行,造成各特殊教育学校编制内教师少,正规特殊教育师范毕业的教师少,而且还承担着比普通中小学校教师更多更重的工作量的现状,不仅影响教育质量,也造成特教队伍不稳定。
发展特殊教育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阶梯,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是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此,我们建议:
一、把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列为各级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ZW内容,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提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对于切实保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确立特殊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在经费上优先安排、设备上优先配置、师资待遇上优先考虑、存在的困难优先解决,进一步强化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把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地方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ZW内容,同时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为特殊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调整和建设步伐,优化特殊教育资源。
2007年,国家率先在中西部地区实施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调整和建设步伐。
一是扩大实施范围,明确规定各县(市、区)都必须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规定,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实现特殊教育学校的全覆盖,所需资金由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投资专项承担。
二是注重合理布局,相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比例较少、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小而不全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片规划,在3~4个邻近县(市、区)之间,各有侧重地建设一所视障、听障或智障学校;在计划区市建设一所集小学、初中为一体的九年一贯制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在各省范围内建设2~3所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既强化特殊教育学校的针对性,又实现资源共享、就近入学。
三是完善设施功能,要从方便残障儿童功能恢复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出发,配套建设专业功能教室及康复训练设施,在县及县级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建设适合残障学生特点的寄宿宿舍配套设施,让更多的残疾儿童有学上,上好学。
三、切实解决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公经费问题,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一是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和普通九年义务制学校相比,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小、生源不多、人均成本高,生均公用经费要高出普通九年义务制教育生均公用费的10倍才能正常运转,建议相关部门以此比例为下限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并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二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规定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三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学校纳入大学与农村小学结对帮扶计划,共同推进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事业。
四、努力培育稳定的教师员工队伍,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素质。
近年来,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加快发展,对特殊教育教师的需求和专业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编制紧、任务重、压力大等自身的特殊性,导致特殊教育教师员工队伍不稳定。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标准,合理配备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康复教师、护理人员的人员比例;其次,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将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根据从教年限按比例纳入退休费,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应对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康复教师严重不足的现状,应调整师范院校的院系建设,鼓励高校院校办特殊教育专业,并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等支持。此外,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養计划,并有计划地做好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和教育事业,将义务教育向学前特殊教育延伸。
在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和期待普通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大背景下,建议有关部门先行试点,将义务教育向学前特殊教育阶段延伸,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在人口集中的城区,要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免费招收3~6岁的残疾儿童就学;在农村及乡镇的普通幼儿园,要开办特殊教育班,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并免收保育费等,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范围予以统一保障。此外,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纳入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聋儿语训以及社区、家庭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未来残疾人的教育不仅局限于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要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延伸,让更多的残疾学生有机会走进高等学校——不仅走入特殊教育高等学校的大门,更要走进普通教育学校受教育的大门。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普通学校不得无理由拒绝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随班就读的质量保障体系,对随班就读给予资源支持;扩大残疾人接受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学校应扩大残疾人招生专业,对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当降低对残疾人身体条件的约束等。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教育,在法律原则与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如侧重学校教育,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长期以来,残疾人教育事业被高度重视,社会对残疾人更加宽容、关爱,对于残疾人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更为关注。法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推动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残障学生不能平等受教育、受教育时遭到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不仅是帮助残疾儿童改变自身命运,使他们摆脱贫困、享有自尊的现实需要,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目前,关于残疾人教育权益保障的法律是最底层的、低水平的,只有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在执行力上也面临着许多欠缺,一些相关法律中只写了‘应当……’如何做,而没有说如果做不到会受到怎样的惩处,这就使得法律在贯彻实施方面力度不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关心和重视特殊教育事业,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关心特殊教育",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残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但相较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的迫切需求,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尤其是特教学校建设还比较滞后,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是特教学校建设基础薄弱,数量少、规模小。在使用功能及设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而且,有很多学校没有寄宿设施,迫使离家较远的残疾学生不得不租房居住,不仅造成了残疾学生上学的困难,而且还给其家庭增加了额外的经济和人力负担,致使他们陷入"贫上加贫"、"雪上加霜"的窘境,使得一些家长不愿送残疾孩子上学,许多残疾少年儿童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到校上学。
二是特教学校办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正常教学和运转困难。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部分专用教学仪器设备价格昂贵,而目前大部分特教学校公用经费均参照普通中小学生的标准执行,办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致使特教学校一些必备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困难,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设备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康复训练活动。
三是特教学校建设布局不均衡,难以满足"特教特办"的需要。特殊教育的本质就是差异性,残障学生个体间差异很大,不同类型的学生所需要的教育往往差之千里,课时、课程、活动、生活等方方面面都不可能统一和同步。而目前在特教学校的建设布局上,各地综合性特校的比重过大,如江西省61个特殊教育学校中,仅有1所盲校、1所聋哑学校和3所弱智学校,其余均为综合性特校,各类残障学生只能混合在一个校园教学区域,不但造成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教师也无法有针对性为残障学生传授不同类型的文化知识和特殊技能,难以满足"特教特办"的需要。
四是学前特殊教育发展滞后,残障儿童早期干预机制缺失。研究表明,0~6岁儿童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个体心理发展、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个体神经系统的可塑性较大、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如果在这一期间对残疾兒童进行早期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缺陷的最大程度的补偿,有利于残疾儿童潜力的最大程度的发挥。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学前特殊教育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范围,各地的特殊教育学校还无力承担大规模的学前特殊教育,各类公办、私立幼儿园由于缺乏学前特殊教育的经历或实践,难以满足残障幼儿的入托需要,而现有的数量不多的学前特殊教育和康复机构也主要是接收听障幼儿开展聋儿语言康复训练,致使特殊幼儿失去了早期教育的机会,减少了今后康复的可能性。
五是特教学校教师编制少,专业教师严重不足。特殊教育除了教书育人之外,还承担着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日常生活监管和料理等多项职责,心理、生理的压力都比普通教师大。但目前国家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均参照普通中小学教师编制执行,造成各特殊教育学校编制内教师少,正规特殊教育师范毕业的教师少,而且还承担着比普通中小学校教师更多更重的工作量的现状,不仅影响教育质量,也造成特教队伍不稳定。
发展特殊教育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阶梯,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是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此,我们建议:
一、把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列为各级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ZW内容,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提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对于切实保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确立特殊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在经费上优先安排、设备上优先配置、师资待遇上优先考虑、存在的困难优先解决,进一步强化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把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地方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ZW内容,同时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为特殊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调整和建设步伐,优化特殊教育资源。
2007年,国家率先在中西部地区实施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调整和建设步伐。
一是扩大实施范围,明确规定各县(市、区)都必须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规定,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实现特殊教育学校的全覆盖,所需资金由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投资专项承担。
二是注重合理布局,相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比例较少、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小而不全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片规划,在3~4个邻近县(市、区)之间,各有侧重地建设一所视障、听障或智障学校;在计划区市建设一所集小学、初中为一体的九年一贯制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在各省范围内建设2~3所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既强化特殊教育学校的针对性,又实现资源共享、就近入学。
三是完善设施功能,要从方便残障儿童功能恢复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出发,配套建设专业功能教室及康复训练设施,在县及县级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建设适合残障学生特点的寄宿宿舍配套设施,让更多的残疾儿童有学上,上好学。
三、切实解决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公经费问题,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一是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和普通九年义务制学校相比,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小、生源不多、人均成本高,生均公用经费要高出普通九年义务制教育生均公用费的10倍才能正常运转,建议相关部门以此比例为下限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并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二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规定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三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学校纳入大学与农村小学结对帮扶计划,共同推进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事业。
四、努力培育稳定的教师员工队伍,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素质。
近年来,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加快发展,对特殊教育教师的需求和专业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编制紧、任务重、压力大等自身的特殊性,导致特殊教育教师员工队伍不稳定。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标准,合理配备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康复教师、护理人员的人员比例;其次,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将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根据从教年限按比例纳入退休费,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应对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康复教师严重不足的现状,应调整师范院校的院系建设,鼓励高校院校办特殊教育专业,并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等支持。此外,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養计划,并有计划地做好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和教育事业,将义务教育向学前特殊教育延伸。
在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和期待普通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大背景下,建议有关部门先行试点,将义务教育向学前特殊教育阶段延伸,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在人口集中的城区,要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免费招收3~6岁的残疾儿童就学;在农村及乡镇的普通幼儿园,要开办特殊教育班,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并免收保育费等,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范围予以统一保障。此外,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纳入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聋儿语训以及社区、家庭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未来残疾人的教育不仅局限于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要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延伸,让更多的残疾学生有机会走进高等学校——不仅走入特殊教育高等学校的大门,更要走进普通教育学校受教育的大门。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普通学校不得无理由拒绝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随班就读的质量保障体系,对随班就读给予资源支持;扩大残疾人接受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学校应扩大残疾人招生专业,对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当降低对残疾人身体条件的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