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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仍很突出,对利益矛盾进行法律调节,是经济秩序和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需要。
关键词:利益;利益矛盾;法律调节
中图分类号:F01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9(2008)07-131-01
当前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仍很突出,这些矛盾就其性质而言,大多数是非对抗性,有的是对抗性的。但无论是对抗性的或非对抗性的矛盾的存在和激发,都是一种可能造成社会动荡的因素。能否合理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制约我们解决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当前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表现形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发展,致使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在表现形式、性质、特点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情况。
(一)物质利益矛盾突出化,居利益矛盾的中心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党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利益从政治利益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人们直接追求的核心目标,利益矛盾由隐藏化发展为公开化。市场经济本身由物与物的交换发展而来,物质利益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矛盾。人们之间政治、文化、社会利益冲突都可以从物质利益上找到根源,物质利益矛盾的解决也是解决其他利益矛盾的基础所在。
(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明朗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如工人阶级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等等。由于人民内部利益群体呈多元化格局,使得群体之间的界限分明,群体利益要求明确。群体矛盾明朗化。
(三)就业压力增大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大批工人下岗,我国失业人口剧增;同时,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着大规模的“隐性失业”现象,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存在;而近几年由于大学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出现了“毕业便失业”的现象。我国就业问题日益严峻。
二、对利益矛盾进行法律调节的必要性
1、经济秩序需要法律调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市场内容愈来愈复杂,随之出现经济秩序较为混乱的状况。一是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二是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三是经济纠纷金额越来越大,千万元大案经常出现,高达数亿元的经济纠纷案也大量出现:四是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纠纷、侵权案件大量增加;五是网络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因此,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迫切需要法律手段来调节和规范。
2、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调节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部分市场主体因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的受利益驱动只顾赚钱,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严重冲击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消费者防不胜防;部分市场主体偷税、漏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现象相当严重,严重干扰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经济诈骗活动猖獗。这些都要求运用法律手段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三、加强法律调节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由于司法工作涉及面广,为防止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省、市(地)、县都应建立司法综合统筹协调组织。这个组织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专门负责当地的普法宣传、司法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工商、税务、技监、审计等机构的工作,使普法、司法工作能顺利进行。
(二)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的讲话指出:“实践经验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目标的实现,要求必须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三)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是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运行的实施过程。要依法从严打击偷税漏税、走私等经济犯罪。对部门、地方保护主义要同样打击;行政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按法规办事,坚决杜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现象。领导干部不应随便干预司法工作,保证司法独立。
(四)加强法学研究,加快立法步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逐步建立、发展、完善的过程,社会经济运行也是变化的,加上各地区差别较大,因此,必须加强法学研究。法律首先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不只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其次,我国的法律还应该充分反映和适合经济体制建设及完善的要求,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
关键词:利益;利益矛盾;法律调节
中图分类号:F01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9(2008)07-131-01
当前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仍很突出,这些矛盾就其性质而言,大多数是非对抗性,有的是对抗性的。但无论是对抗性的或非对抗性的矛盾的存在和激发,都是一种可能造成社会动荡的因素。能否合理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制约我们解决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当前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表现形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发展,致使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在表现形式、性质、特点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情况。
(一)物质利益矛盾突出化,居利益矛盾的中心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党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利益从政治利益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人们直接追求的核心目标,利益矛盾由隐藏化发展为公开化。市场经济本身由物与物的交换发展而来,物质利益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矛盾。人们之间政治、文化、社会利益冲突都可以从物质利益上找到根源,物质利益矛盾的解决也是解决其他利益矛盾的基础所在。
(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明朗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如工人阶级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等等。由于人民内部利益群体呈多元化格局,使得群体之间的界限分明,群体利益要求明确。群体矛盾明朗化。
(三)就业压力增大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大批工人下岗,我国失业人口剧增;同时,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着大规模的“隐性失业”现象,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存在;而近几年由于大学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出现了“毕业便失业”的现象。我国就业问题日益严峻。
二、对利益矛盾进行法律调节的必要性
1、经济秩序需要法律调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市场内容愈来愈复杂,随之出现经济秩序较为混乱的状况。一是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二是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三是经济纠纷金额越来越大,千万元大案经常出现,高达数亿元的经济纠纷案也大量出现:四是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纠纷、侵权案件大量增加;五是网络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因此,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迫切需要法律手段来调节和规范。
2、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调节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部分市场主体因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的受利益驱动只顾赚钱,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严重冲击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消费者防不胜防;部分市场主体偷税、漏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现象相当严重,严重干扰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经济诈骗活动猖獗。这些都要求运用法律手段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三、加强法律调节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由于司法工作涉及面广,为防止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省、市(地)、县都应建立司法综合统筹协调组织。这个组织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专门负责当地的普法宣传、司法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工商、税务、技监、审计等机构的工作,使普法、司法工作能顺利进行。
(二)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的讲话指出:“实践经验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目标的实现,要求必须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三)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是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运行的实施过程。要依法从严打击偷税漏税、走私等经济犯罪。对部门、地方保护主义要同样打击;行政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按法规办事,坚决杜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现象。领导干部不应随便干预司法工作,保证司法独立。
(四)加强法学研究,加快立法步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逐步建立、发展、完善的过程,社会经济运行也是变化的,加上各地区差别较大,因此,必须加强法学研究。法律首先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不只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其次,我国的法律还应该充分反映和适合经济体制建设及完善的要求,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