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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跟踪
数量规模:产品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回落
2016年7月份,商业银行新发行理财产品6658款,募集资金规模为2.82万亿元人民币,数量和规模均显著回落,产品数量环比下降9.8%,资金规模环比下降14.3%。相比去年同期,产品数量环比下降12.0%,资金规模环比下降24.8%。从存贷款替代效应方面来看,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5071亿元,主要来源于财政性存款的增加,住户存款则减少2242亿元;新增人民币贷款4636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4879亿元。分发行主体来看,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共发行产品1120款,募集资金规模7873亿元,数量的全市场占比为16.8%,规模的全市场占比为27.9%,规模占比显著下降。上市股份制银行发行1414款,募集资金规模1.21万亿元,数量和规模占比分别为21.2%和42.9%,规模占比显著提升。其他中资银行共发行3949款,募集资金规模8036亿元,数量和规模占比变化甚微。外资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75款。
定价水平: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继续下行
2016年7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12%,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09%,二者较上月分别下降2BP和1BP。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水平来看,自2015年2季度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开始进入下行通道。2016年7月份,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继续下行,1个月产品收益率的下降幅度最大。1个月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28%,环比下降39BP,同比下降78BP;3个月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84%,环比下降6BP,同比下降110BP;6个月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90%,环比下降4BP,同比下降112BP。
监管政策: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重启
2016年7月,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重启。《征求意见稿》从主体地位、分类管理、限制性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杠杆率控制、销售及托管制度等方面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其一,明确了银行理财的业务定位和法律主体地位。首次将银行理财界定为“资产管理服务”,而非以往的“专业化服务”。具体条款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首次明确提及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具体条款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其二,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权益类资产。综合类理财的准入门槛为:监管评级良好、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和中债登银行理财登记及时准确。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银行将受到较大影响。
其三,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安排。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及本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机构客户理财产品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以及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针对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实行集中度管理,要求: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对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继承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引入“特定目的载体”,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期货、基金资管及保险资管纳入特定目的载体定义,并明确要求除信托外,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
其四,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为: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此外,《征求意见稿》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产品;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杠杆率限制,要求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明确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或通过其他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实施严格的第三方托管制度,银行理财发行人不能托管本行理财,而且明确银行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包括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资金流向审查,有利于大幅度提高银行理财投资运作的规范性。
到期收益:成都农商银行产品获最高收益率
2016年7月份,共统计到商业银行发行的5021款产品到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期限为115天,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08%,环比下降10BP。成都农商银行发行的“天府理财之‘增富’理财产品(ZFG14057)”获得7.8%的最高收益率(年化),于2014年8月发行,投资期限为686天。获得次高收益的是龙江银行发行的“‘小龙人理财’高净值系列私人银行专享97号(20万起)”,该产品成立于2014年7月,投资期限为两年,到期收益率为7.5%。工商银行发行的“私银专属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人民币理财产品2015年第44期产品”位列第三位,成立于2015年3月,投资期限为478天,到期收益率为7%。获得最低收益率的是建设银行发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6年51期”,于2016年6月成立,投资期限为32天,到期收益率为2.1%。
数量规模:产品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回落
2016年7月份,商业银行新发行理财产品6658款,募集资金规模为2.82万亿元人民币,数量和规模均显著回落,产品数量环比下降9.8%,资金规模环比下降14.3%。相比去年同期,产品数量环比下降12.0%,资金规模环比下降24.8%。从存贷款替代效应方面来看,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5071亿元,主要来源于财政性存款的增加,住户存款则减少2242亿元;新增人民币贷款4636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4879亿元。分发行主体来看,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共发行产品1120款,募集资金规模7873亿元,数量的全市场占比为16.8%,规模的全市场占比为27.9%,规模占比显著下降。上市股份制银行发行1414款,募集资金规模1.21万亿元,数量和规模占比分别为21.2%和42.9%,规模占比显著提升。其他中资银行共发行3949款,募集资金规模8036亿元,数量和规模占比变化甚微。外资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75款。
定价水平: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继续下行
2016年7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12%,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09%,二者较上月分别下降2BP和1BP。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水平来看,自2015年2季度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开始进入下行通道。2016年7月份,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继续下行,1个月产品收益率的下降幅度最大。1个月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28%,环比下降39BP,同比下降78BP;3个月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84%,环比下降6BP,同比下降110BP;6个月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90%,环比下降4BP,同比下降112BP。
监管政策: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重启
2016年7月,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重启。《征求意见稿》从主体地位、分类管理、限制性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杠杆率控制、销售及托管制度等方面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其一,明确了银行理财的业务定位和法律主体地位。首次将银行理财界定为“资产管理服务”,而非以往的“专业化服务”。具体条款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首次明确提及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具体条款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其二,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权益类资产。综合类理财的准入门槛为:监管评级良好、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和中债登银行理财登记及时准确。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银行将受到较大影响。
其三,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安排。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及本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机构客户理财产品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以及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针对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实行集中度管理,要求: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对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继承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引入“特定目的载体”,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期货、基金资管及保险资管纳入特定目的载体定义,并明确要求除信托外,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
其四,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为: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此外,《征求意见稿》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产品;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杠杆率限制,要求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明确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或通过其他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实施严格的第三方托管制度,银行理财发行人不能托管本行理财,而且明确银行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包括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资金流向审查,有利于大幅度提高银行理财投资运作的规范性。
到期收益:成都农商银行产品获最高收益率
2016年7月份,共统计到商业银行发行的5021款产品到期,人民币产品的平均期限为115天,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08%,环比下降10BP。成都农商银行发行的“天府理财之‘增富’理财产品(ZFG14057)”获得7.8%的最高收益率(年化),于2014年8月发行,投资期限为686天。获得次高收益的是龙江银行发行的“‘小龙人理财’高净值系列私人银行专享97号(20万起)”,该产品成立于2014年7月,投资期限为两年,到期收益率为7.5%。工商银行发行的“私银专属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人民币理财产品2015年第44期产品”位列第三位,成立于2015年3月,投资期限为478天,到期收益率为7%。获得最低收益率的是建设银行发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6年51期”,于2016年6月成立,投资期限为32天,到期收益率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