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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全国范围内肆虐期间,广东省廉江市公安机关接到线索:有人举报该市某公司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期间,将平时价格为50元一盒的一次性医疗口罩,价格涨至600元一盒,与原来相比上涨11倍。
该市公安机关立刻启动调查,并将该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同时,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也提前介入,从犯罪构成要件和固定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月5日,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
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53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点评:突破法律底线,哄抬物价必遭严惩
非法经营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常见和多发罪名,也属于一个兜底性罪名。该罪名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除了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未经行政许可或特许而经营特殊产品” “非法從事证券业务、外汇结算等金融业务” “非法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外,在最后一项也明确了“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就属于在立法技术上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多种多样,社会关系产生和变化层出不穷,应对这些新型犯罪或者贯彻特殊时期刑事政策的需要,更多地有赖于这种兜底性罪名的适用。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人经营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营利达十万元以上、单位经营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或营利达十万元以上的,均构成犯罪。在本案中,行为人销售金额六万余元,超过五万元的入罪标准,毫无疑问地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冠状病毒肺炎暴发期间,国家调配了全部社会资源,把疫情防控作为国家当前首要任务来完成。一切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都将被纳入严厉打击的范围。在此背景下,囤积防疫救灾物资、哄抬物价,一方面会对疫情防疫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恐慌心理,破坏抗击疫情的良好社会环境。类似犯罪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打击,将会造成抗疫物资严重短缺,人民群众抢购、囤积救灾物资等结果,后果不堪设想。在此环境下,全国司法机关及时地明确了几种妨害疫情防治的典型行为的司法适用标准,明确在此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有效地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环境的稳定,为成功抗击疫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既然将“哄抬物价”行为归纳为以非法经营罪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那么如何界定哄抬物价的行为呢?哄抬物价行为不仅包含公众简单认知的“涨价”,还包含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变相哄抬物价行为。简而言之,所谓“哄抬物价”,直接涨价或强行搭售是为“抬”、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为涨价制造不安和恐慌的环境氛围是为“哄”。无论是“哄”还是“抬”,此次疫情期间,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数次发文予以明确,为下游的司法机关认定犯罪行为提供非常明确的规则支撑。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就对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了非常详尽的界定和解读:销售防疫物资,价格超过2020年1月19日最后一次交易进销差率的,就构成不法高价。尚未销售或者无法查实1月19日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则以“在购入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为认定标准。这个“大幅”如何把握,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在认定这个幅度过程中一方面坚持对违法和恶意哄抬物价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摘自研究出版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刑事合规实务指南》 主编:程守太 本文作者:赵潇巍)
该市公安机关立刻启动调查,并将该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同时,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也提前介入,从犯罪构成要件和固定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月5日,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
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53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点评:突破法律底线,哄抬物价必遭严惩
非法经营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常见和多发罪名,也属于一个兜底性罪名。该罪名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除了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未经行政许可或特许而经营特殊产品” “非法從事证券业务、外汇结算等金融业务” “非法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外,在最后一项也明确了“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就属于在立法技术上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多种多样,社会关系产生和变化层出不穷,应对这些新型犯罪或者贯彻特殊时期刑事政策的需要,更多地有赖于这种兜底性罪名的适用。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人经营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营利达十万元以上、单位经营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或营利达十万元以上的,均构成犯罪。在本案中,行为人销售金额六万余元,超过五万元的入罪标准,毫无疑问地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冠状病毒肺炎暴发期间,国家调配了全部社会资源,把疫情防控作为国家当前首要任务来完成。一切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都将被纳入严厉打击的范围。在此背景下,囤积防疫救灾物资、哄抬物价,一方面会对疫情防疫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恐慌心理,破坏抗击疫情的良好社会环境。类似犯罪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打击,将会造成抗疫物资严重短缺,人民群众抢购、囤积救灾物资等结果,后果不堪设想。在此环境下,全国司法机关及时地明确了几种妨害疫情防治的典型行为的司法适用标准,明确在此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有效地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环境的稳定,为成功抗击疫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既然将“哄抬物价”行为归纳为以非法经营罪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那么如何界定哄抬物价的行为呢?哄抬物价行为不仅包含公众简单认知的“涨价”,还包含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变相哄抬物价行为。简而言之,所谓“哄抬物价”,直接涨价或强行搭售是为“抬”、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为涨价制造不安和恐慌的环境氛围是为“哄”。无论是“哄”还是“抬”,此次疫情期间,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数次发文予以明确,为下游的司法机关认定犯罪行为提供非常明确的规则支撑。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就对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了非常详尽的界定和解读:销售防疫物资,价格超过2020年1月19日最后一次交易进销差率的,就构成不法高价。尚未销售或者无法查实1月19日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则以“在购入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为认定标准。这个“大幅”如何把握,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在认定这个幅度过程中一方面坚持对违法和恶意哄抬物价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摘自研究出版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刑事合规实务指南》 主编:程守太 本文作者:赵潇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