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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困境客观存在,目前学界研究多关注外国法本身的性质问题,忽视外国法的程序法意义,以及对其做有价值的功能探讨。导致对该问题的研究缺乏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分析还应回归程序法基础,构造当事人和法官在正当程序基础上对外国法查明的互动和共建。外国法查明应当体现程序正义,并重视查找和查明的递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