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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比对股份公司的限制严格。实践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也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下面笔者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稍作解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法学家智慧凝结的产物。设立这种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凝集功能和无限公司的人员凝结功能结合起来,创设一种既具有强大融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发挥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积极性的公司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表现在法律规则上,人合性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
(2)禁止公开募集。
(3)股权转让限制。
(4)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
(5)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的法律分析
1.瑕疵出资时股权转让的效力
瑕疵出资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瑕疵出资股东仍然有权转让其股权.虽然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权并可以转让股权,但是其对外转让股权时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出让人出资存在瑕疵,仍然与出让人签订合同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第三人应当承担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第三人不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该善意受让人可以转让人存在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2.因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第75 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回购的合理价格的标准不明确。
(2)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行为,将导致公司在事实上的资本减少,此种减资是否仍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资产减少时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障,公司法同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股权转让制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1)在股权内部转让时,如果公司章程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那么股权自由转让,且多个股东同时有受让意愿,应该协商或按照出资比例购买。而在股权向第三人转让时,则需要分几种情况探讨:第一,优先购买权不应否认,但“同等条件”的具体标准必须明确,为了防止转让股权之股东与第三人串通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在股权价格和更具体的标准上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第二,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应该予以限制。
(2)针对一股多卖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从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只要是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合同即为有效。因此,股东虽将同一股权转让给多人,但各转让合同均为有效,只是谁能取得股权尚不确定,也就是说应该区别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的效力,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3)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回购制度。笔者认为,从实体上应当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规定:①对股份回购资金来源应予限制。可以规定应当将公司盈余用于股份回购,如果盈余不足以支付回购资金,则在充分执行债权人保护机制和相关审批登记程序后可以动用资本金回购。②债权人保护程序。考虑到对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很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设置诸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样的减资停止请求权或是减资无效的相关诉权。
参考文献:
[1]赵艳秋.王乃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10(11):149-151.
[2]窦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人合性维持.法制与社会.2009(8):119-120.
[3]李向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浅析.法学研究.2011(5):111-112.
[4]高永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59-64.
[5]陶俊峰.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權转让.法制与社会.2011(8):23-24.
[6]赵艳秋.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经济研究导刊.2010(14):151-153.
[7]马驰骋.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2):55-58.
[8]李劲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山东大学学报.2007(4):88-9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法学家智慧凝结的产物。设立这种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凝集功能和无限公司的人员凝结功能结合起来,创设一种既具有强大融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发挥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积极性的公司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表现在法律规则上,人合性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
(2)禁止公开募集。
(3)股权转让限制。
(4)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
(5)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的法律分析
1.瑕疵出资时股权转让的效力
瑕疵出资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瑕疵出资股东仍然有权转让其股权.虽然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权并可以转让股权,但是其对外转让股权时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出让人出资存在瑕疵,仍然与出让人签订合同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第三人应当承担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第三人不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该善意受让人可以转让人存在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2.因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第75 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回购的合理价格的标准不明确。
(2)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行为,将导致公司在事实上的资本减少,此种减资是否仍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资产减少时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障,公司法同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股权转让制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1)在股权内部转让时,如果公司章程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那么股权自由转让,且多个股东同时有受让意愿,应该协商或按照出资比例购买。而在股权向第三人转让时,则需要分几种情况探讨:第一,优先购买权不应否认,但“同等条件”的具体标准必须明确,为了防止转让股权之股东与第三人串通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在股权价格和更具体的标准上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第二,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应该予以限制。
(2)针对一股多卖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从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只要是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合同即为有效。因此,股东虽将同一股权转让给多人,但各转让合同均为有效,只是谁能取得股权尚不确定,也就是说应该区别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的效力,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3)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回购制度。笔者认为,从实体上应当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规定:①对股份回购资金来源应予限制。可以规定应当将公司盈余用于股份回购,如果盈余不足以支付回购资金,则在充分执行债权人保护机制和相关审批登记程序后可以动用资本金回购。②债权人保护程序。考虑到对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很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设置诸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样的减资停止请求权或是减资无效的相关诉权。
参考文献:
[1]赵艳秋.王乃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10(11):149-151.
[2]窦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人合性维持.法制与社会.2009(8):119-120.
[3]李向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浅析.法学研究.2011(5):111-112.
[4]高永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59-64.
[5]陶俊峰.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權转让.法制与社会.2011(8):23-24.
[6]赵艳秋.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经济研究导刊.2010(14):151-153.
[7]马驰骋.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2):55-58.
[8]李劲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山东大学学报.2007(4):88-9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