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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地区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处由珠江及西江冲积而成的三角洲的西岸。澳门总面积为20.96平方公里,包括澳门半岛及鱶仔和路环两个离岛。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原属于广东省香山县(今珠海市)。1535年,葡萄牙人贿赂澳门官吏,取得停靠码头、进行贸易的权利。1553年,葡萄牙人借口曝晒水渍货物,强行上岸租占,并通过贿赂当地中国官员于1557年正式在澳门定居,同年开始使用"澳门"名称。
1972年3月10日,中国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委会主席的信中声明:"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约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1979年2月8日,葡萄牙政府代表与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联合公报,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葡萄牙政府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为目前由葡国管理的地区。这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在适当时期,由中葡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中葡有关澳门问题的第一轮会谈在北京举行。双方商定了会谈的全部议程,并就一些实质性问题交换了意见。7月1日发表了会谈新闻公报。
1986年12月8日,中葡澳门问题工作小组在京开始工作。
1987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联合声明有两个附件。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国政府总理赵紫阳、葡萄牙政府总理席尔瓦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字。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国家主席李先念及50位澳门各界知名人士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批准书。中国外交部就此发表新闻公告,中葡联合声明即日起生效。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9年2月15日,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宣告,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各自的代表处在澳门成立,联络小组成员即日正式进驻澳门。
1989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澳门成立。
1992年3月1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决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3个附件,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征求意见。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决定在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1995年10月16日,中国银行正式参与发行澳门钞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元、100元、50元和10元。根据中葡双方达成的协议和澳门的有关法令规定,中国银行参与发钞的数量占澳门元现钞流通量的50%。
1998年5月5~6日,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标志着澳门回归祖国的工作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大会并向筹委颁发任命书。
1999年5月15日,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何厚铧当选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人选。
1999年5月20日,国务院总理朱基签署国务院第264号令,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9年12月20日就职。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本资料由新华社李晓建整理,资料截至1999年6月底。)
1972年3月10日,中国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委会主席的信中声明:"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约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1979年2月8日,葡萄牙政府代表与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联合公报,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葡萄牙政府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为目前由葡国管理的地区。这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在适当时期,由中葡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中葡有关澳门问题的第一轮会谈在北京举行。双方商定了会谈的全部议程,并就一些实质性问题交换了意见。7月1日发表了会谈新闻公报。
1986年12月8日,中葡澳门问题工作小组在京开始工作。
1987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联合声明有两个附件。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国政府总理赵紫阳、葡萄牙政府总理席尔瓦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字。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国家主席李先念及50位澳门各界知名人士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批准书。中国外交部就此发表新闻公告,中葡联合声明即日起生效。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9年2月15日,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宣告,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各自的代表处在澳门成立,联络小组成员即日正式进驻澳门。
1989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澳门成立。
1992年3月1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决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3个附件,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征求意见。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决定在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1995年10月16日,中国银行正式参与发行澳门钞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元、100元、50元和10元。根据中葡双方达成的协议和澳门的有关法令规定,中国银行参与发钞的数量占澳门元现钞流通量的50%。
1998年5月5~6日,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标志着澳门回归祖国的工作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大会并向筹委颁发任命书。
1999年5月15日,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何厚铧当选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人选。
1999年5月20日,国务院总理朱基签署国务院第264号令,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9年12月20日就职。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本资料由新华社李晓建整理,资料截至1999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