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agy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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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学界存在不同意见。
  学界认为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学者属于大多数。从其对既未遂判断标准的研究中可粗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种观点:(1)事后抢劫罪既然要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其也应存在既遂、未遂。(2)在抢劫罪中,无论是普通抢劫罪还是事后抢劫罪,都应以基本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既遂前提,不能以事后抢劫罪的存在否定基本构成要件的决定功能。虽然抢劫罪的转化为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因此,在前行为并未取得财物时,则构成事后抢劫罪的未遂。(3)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出发,事后抢劫罪只是以搶劫罪论。在前罪未遂的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明显比既遂甚或未遂的普通抢劫罪低,如不考虑前罪情况,一律认定事后抢劫罪既遂的话,则明显地不平衡。
  笔者认为,判断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必须从《刑法》总则未遂的规定出发,结合学理,深入分析。我国新《刑法》第22条及旧刑法均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应该看到,我国刑法对于未遂规定中的用词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我国刑法使用了“得逞”一词,日本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均使用了“不遂”这一表述。《辞海》解释:“逞”指“快心、称愿。”“遂”指“成功、顺利”。“得逞”是比较口语化的表述,其倾向于描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表示一个人的目的得到实现;“遂”一词则侧重于对行为的客观描述,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完成。我国刑法使用“得逞”一词,应该与早前占主流的既遂判断标准有关。这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即“犯罪目的实现说”。除“犯罪目的实现说”之外,还有“犯罪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实行故意犯罪并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构成要件齐备说”为现在的通说,其认为,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犯罪为既遂;如未具备则犯罪为未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即采该学说,其第29条明确规定:“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中含有本法典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犯罪是既遂犯罪。”判断犯罪既未遂,刑法学界对于应采何种学说存在争议。然而,撇开这些争议不谈,不论采用哪一种学说作为判断标准,都可以得出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如上所述,事后抢劫罪属于结果犯,如采用“犯罪结果发生说”,其结果未发生,则构成犯罪未遂。如果采用“犯罪目的实现说”或“构成要件齐备说”,虽然事后抢劫罪属于目的犯,但不能以行为人已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认为构成要件已齐备,或不管这种目的是否实现,均判定犯罪已既遂。总之,不论采用哪种学说来分析,都可以得出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这一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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