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管理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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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在效率为先的行政执法中极大地确保了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权,为自然正义原则之体现。其理念价值与制度设计被引入到高工作中,正逐渐形成一项特殊的听证制度——学生听证制度。其组织方式因各个高计划、培养目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作为一项保护学生权利的有力措施,应当具基本要素。本文从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两个方面阐述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听应该如何完善。前者涉及学生的教育权、身份的改变等重大权益,包含了必须具备知、听证准备、听证组织会、合议以及听证记录等基本内容;后者灵活、易操作,对高校管理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听证程序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冯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现代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度被当做衡量行政民主的一项重要指标。无论是行政立法活动,还是其他行政活动,都必须依法听取意见,以实现公众对行政活动的参与权。尤其是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法理渊源是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豍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豎是行政法程序正义原则最基本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一方的说明,而且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实施不利措施。”豏而作为“准行政活动”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引入学生听证制度成为保障学生权益与实现高校民主之必然。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听证制度的植入现状
  过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处理往往是遵循者“先处理,后告知”的模式,随着高校管理理念的改变,现今已初具雏形的学生听证程序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主要表现为高校的管理层在对学生做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充分地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设置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来对重大决定表达意见或者提出建议。这样充分保证了学生的参与权,使得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易被接受,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民主理念的不断深入,高校听证制度受到了广大学者以及高校学子的关注。华东政法学院于2000年开了听证制度的先河,中山大学也在2003年首次举行了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听证会。同年,西南政法大学颁布了关于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于2004年初,首次举行了关于自考作弊者处罚措施的听证会,与此同时,湖南高校扩招推行听证制。教育部于2005年3月公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学生申诉权和听证制度及程序的问题。此后,国内不少高校对学生听证权的维护和保障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听证制度的建立,不仅为学生权利诉求提供一个可行而有效的保护,而且为学生的听证权的真正享有提供了平台。豐
  尽管听证制度在高校管理实践中有不断的尝试,但目前的各大高校对于学生听证权的制度的建立和程序的实施还没有相对规范化的制度构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较小。目前,已经实施听证制度的高校在运用听证制度时主要集中于学生管理,特别是在学生的违纪违规的处罚方面,而对与学生重大权益相关的决定或者举措则很少适用。但是,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相对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与合法。因而,凡是涉及学生的重大权益的,在做出相关决定之前,都有必要启动听证程序。
  2.程序设计不合理。尽管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申诉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可以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尽管部分高校实行了听证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规范的制度保障。对举行听证程序的范围、听证权利的告知、听证的准备和举行等可操作程序、听证机构及听证人员的设置等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3.学生参与效果不明显。随着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诸多高校在申诉处理机制中逐步引入了听证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中,实际组织听证会的情况却极为很少。有的高校象征性的举办一两次听证会,有的高校连一次也没有举办过,这样无疑使听证制度形同虚设。
  二、学生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针对上述的情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完善高校管理工作中听证程序的适用。
  (一)学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并不是所有的决定在作出之前都需要听取学生的意见。因为听证程序的精髓在于给予相对人在接受不利决定之前发表己见的机会,因此,如果作出的是有利于学生的决定就不需要事先听取意見。故而,学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限制在负担行为上,具体来说包括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具体的负担决定行为。
  (二)学生听证制度的组织形式
  作为“准行政行为”的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工作效率是其生命,为实现工作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合作博弈,根据程序的繁简程度可以将听证分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种形式。正式听证程序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必须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当事人在会上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申辩和进行质证。同时,决定的做出必须依据当场制作的听证笔录。因此它也被称之为“准司法式的听证”、“完全的听证”。豑非正式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型审判程序听取意见,当事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意见,供决策者参考;决策者不需基于笔录做出最终决定。其特点是简单易操作、灵活性强,主要通过座谈会、对话,设置专门信箱等形式来征求意见。相对人没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做决定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豒由于程序的繁简程度的差异,笔者对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听证制度采用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方式,以避免一刀切的方式解决问题。   1.正式的听证。正式听证程序在高校管理工作中的运用主要涉及到学生的重大权益,诸如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等重大决定。这些决定事关学生受教育权、身份的改变等切身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命运和前途,因此有必要而且应当启动听证程序予以充分的讨论,以保证最终决定的合法合理、不偏不倚。
  学生听证制度因各个高校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基本的程序设计应该保证:
  (1)权利告知。某一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或者决定,学校的调查处理机构应该通过“听证告知书”的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告知能否申请听证、如何申请以及不申请听证的后果、听证的时间等具体事宜。
  (2)听证准备。此处的听证准备不仅包括了学校的事务性准备,而是强调学生的准备。学生应当被告知其可能受到的处分、据以做出处分的证据,从而保证学生有效地进行申辩和质证。此外,还应该给予学生必要合理的准备时间。
  (3)听证会组织。除了遵循一般的听证程序外,有两点是必备的。第一,听证会的主持人或者是组织者应当告知校方特别是学生一方权利义务的分配;第二,保证校方与学生的辩论、质证的充分、有效,校方提出管理决定的事实与理由,学生及第三人对此提出质疑。辩论结束后,要保证所有当事人的最后陈述,特别是要保证学生的最后陈述。
  (4)合议。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进行秘密评议,按照简单多数形成评议结论。
  (5)完整、准确记录。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整个听证会的过程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为保障听证程序的公平、公正,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选择恰当的主持人。听证主持人通常是高校行政管理层。从一定意义上说,听证主持人决定着听证程序的效果,所以听证主持人一定要慎重选择。在听证过程中要避免先入为主、偏听为信,从而影响听证结果的公正;二是选择合适的听证参加人。参加人除了可能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外还应该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老师或辅导员、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邀请学生家长参加听证;三是提升“笔录”的重要性。只有将听证笔录作为处分的唯一证据才能避免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2.非正式的听证。非正式听证程序具有灵活易操作、成本低廉等优点,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广泛适用。例如,在制定学校内部规范性文件、出台事关学生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保证规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非正式听证虽然在形式上简化了,但其听证的核心理念并没有改变。如果校方在做出处分决定前能够采用简便易行的形式,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决策的肆意性,同时还有利于决定的顺利執行。因此,非正式听证程序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采用先非正式听证,后正式听证的办法,在降低听证的成本、提高高校管理效率的同时,又能发挥听证功能,保护学生权益。
  三、结语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引入听证程序制度,是程序正义与社会民主的必然要求。然而,要想真正发挥听证程序作为学生权利“保护伞”的功效,必须构建并践行切实有效的听证组织模式,充分保障学生的言论自由和申辩权利。高校管理工作只有在与学生的良性互动中才能更好的实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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