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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的认知水平的约束,法律形式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奠定了中国初步的混合法法律体系。在这一时期,法的规范形态多样化,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礼的规范的综合。多元化的法律形态以及相互作用,构成了先秦时期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色。在这一体系下,法的规范和礼的规范不断融合,成文法和判例法不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