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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00年以来,在高检院提出的“科技强检”发展实施意见的指导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已经有多项新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各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中,效果也得到了验证。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设了三级专线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有一些院建设了多媒体示证、视频接访、电子证据取证、测谎、侦查指挥一体化等系统。
鉴于各种高新技术的应用对装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应用范围的要求不同,针对不同级别检察院在选择使用高新技术的应用时,应充分考虑本级院的承受能力、人员队伍和实际应用范围情况,选择合适的高新技术,把有限的力量用在刀刃上,才能最大限度发挥高新技术在办案工作中的作用。笔者考虑各种技术装备的配备情况时,最优先考虑的是上高下低的搭配问题,即上级院配备高技术难度、高价格、使用不频繁的装备,下级院则配备低难度、价格适中、频繁使用的装备,这样可以由上级院统一利用优势资源,支援下级院的业务工作,下级院也可以避免投入过多资金和人员来建设很少用的项目。
1、基层院高新技术装备的配置范围。
基层院由于人员、资金的限制,可以考虑配置如下装备:
(1)同步录音录像设备-3台。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广泛开展,各基层院基本上已经达到这个配置标准,在此不再赘述。
()多媒体示证设备。多媒体示证设备主要包括便携式投影、屏幕、笔记本电脑设备,目前相关设备价格非常合理,每个院均接受,建议基层院可以购买-4套,以基层院公诉科8-10人的配置,这样平均-5人就有一套设备。基本上可以覆盖绝大多数案件出庭的需要。
(3)电子证据设备。电子取证设备包括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恢复、手机取证等软硬件。基层院可以配备数据提取和手机取证这两类设备和软件。比如硬盘克隆工具、手机信息提取设备、简单的数据恢复软件等。一是此类设备操作不是很繁琐,且易于携带,二是这类的取证工作在自侦工作中涉及到的也很多。
、市级以上院高新技术装备配置范围。
市级以上院可以在高新技术应用中起到统筹的作用,对于一些需要联网协作的系统,需要市级以上院来统一组织实施,以便实现其互通性和兼容性。同时对于一些建设费用高、使用范围小、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高的高新技术应用,可以由市级以上院负责建设,根据下级院的请求,向下级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可以作为培训中心,逐步培养下级院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实验室应该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密码破解、无尘环境等,同时也应考虑具备网络取证能力。由于电子证据易加密、易销毁,因此数据恢复能力将是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的最需要具备和强化的能力。如对删除数据、加密数据、损坏的硬盘u盘等载体的数据恢复能力,不但需要购置相应的设备和建设无尘实验室,还需要技术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在大容量数据提取方面,面对海量数据,技术人员还需要具有很强的筛查能力,以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同时,网络犯罪日趋增高,对于网络犯罪的证据提取能力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犯罪嫌疑人自身就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反侦查能力很强,往往会很少留下蛛丝马迹,因此对于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就更难。最后,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实验室还应该能够为下级院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可靠性的鉴定,以增强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总之,市级以上院在建设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实验室时,应充分考虑下级院的短板,作为下级院的后续支持力量,能为自身和下级院提供更深入、更具难度的电子证据提取和鉴定服务。
()测谎设备。测谎仪,准确汉译是多道生理心理描记器或多道心理生物记录仪。这是一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它检测的实质是嫌疑人有无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因此测谎并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需要用到,考虑到其价格及人员培训和配备的限制,因此建议在市级以上院进行配备。具体使用时可以根据各下级院的协助申请,由市级院统一安排进行测谎工作。测谎工作主要的生理测量本身时间不长,但是前期的说明及问题设置等工作需要较长时间,这些都需要相对专业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测谎技术时,也是培养测谎技术人员的最好时机,市级以上院可以逐步在实际的测谎工作中,有计划的选派基层技术人员参与学习和锻炼,培养下级院的技术人员,形成本地区的测谎技术人才库。相关条件具备的下级院在时机成熟时可以也购置测谎装备,作为市级院的补充,以便更大范围的使用,避免一套设备造成的工作冲突。
(3)侦查一体化系统。侦查一体化系统本身就是为了整合资源,统一分配、指挥,集中力量办好案的,因此只有市级以上院才能组织建设。侦查一体化系统投入大,市级以上院在组织建设侦查一体化系统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避免将来不适应检察工作而早早淘汰。对于目前应用率不高的问题,要注意到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功能,做到够用、实用就好。侦查一体化系统采用分布式结构,下级院需要承担的设备及资金和人力方面只需要配合好上级院即可。
(4)技术侦查设备。技术侦查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措施在新刑诉法中也得到确定,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因此详细规定了适用的条件和期限限制。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需要严格的审批制度。一般来说基层院很少能遇到需要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即使是市级院能遇到的也不会太多。因此需要配备技术侦查设备的话,建议放在省级院足够。一是本身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需要报至省院进行审批,但是审批后的使用没有其他监督措施,因此为防止滥用建议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实施。还有一个原因在于,需要电子侦听、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时,可能需要协调一些相关的运营商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通过其他协作部门的泄密情况,应该尽可能提高其级别。
(5)手机信号定位系统。手机信号定位系统有车载式和便携式,根据手机信号制式不同又有细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需要使用手机信号定位系统的情况一般在锁定嫌疑人准备抓捕的时候才会用到。手机信号定位系统相对来说操作不是很复杂,操作人员经过适当培训即可掌握。但是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其自侦案件的嫌疑人外逃的概率较低,实际用到的情况不多。因此此类设备的配置也应该放到市级以上院。由于需要的协助的案件少,每个市有一套此类设备足够满足本地区办案的需要。况且此类设备在基层县区的公安机关基本上已经配备齐全,如果偶尔的需要,可以协调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高新技术装备在各级院的配置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不尽合理,但是作为上级院一定要具备资源整合的意识,联合开展工作。资源整合包括设备资源的整合和技术人员的整合。设备资源整合首先要明确掌握本区域内各院具备的设备情况、功能情况,建立高新技术设备档案,平时由各院自行使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上级院统一调配使用。
其次是配置高新技术设备的院可以应要求随时协助其他院办理相关案件。人员整合方面,在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紧缺的现实背景下,应加快自有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建立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遇到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技术部门协调抽调相关技术人员,通过技术人员合作或者专业小组的方式协同进行工作,同时可以考虑增强与本地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区域性、覆盖面广的专家库。
鉴于各种高新技术的应用对装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应用范围的要求不同,针对不同级别检察院在选择使用高新技术的应用时,应充分考虑本级院的承受能力、人员队伍和实际应用范围情况,选择合适的高新技术,把有限的力量用在刀刃上,才能最大限度发挥高新技术在办案工作中的作用。笔者考虑各种技术装备的配备情况时,最优先考虑的是上高下低的搭配问题,即上级院配备高技术难度、高价格、使用不频繁的装备,下级院则配备低难度、价格适中、频繁使用的装备,这样可以由上级院统一利用优势资源,支援下级院的业务工作,下级院也可以避免投入过多资金和人员来建设很少用的项目。
1、基层院高新技术装备的配置范围。
基层院由于人员、资金的限制,可以考虑配置如下装备:
(1)同步录音录像设备-3台。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广泛开展,各基层院基本上已经达到这个配置标准,在此不再赘述。
()多媒体示证设备。多媒体示证设备主要包括便携式投影、屏幕、笔记本电脑设备,目前相关设备价格非常合理,每个院均接受,建议基层院可以购买-4套,以基层院公诉科8-10人的配置,这样平均-5人就有一套设备。基本上可以覆盖绝大多数案件出庭的需要。
(3)电子证据设备。电子取证设备包括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恢复、手机取证等软硬件。基层院可以配备数据提取和手机取证这两类设备和软件。比如硬盘克隆工具、手机信息提取设备、简单的数据恢复软件等。一是此类设备操作不是很繁琐,且易于携带,二是这类的取证工作在自侦工作中涉及到的也很多。
、市级以上院高新技术装备配置范围。
市级以上院可以在高新技术应用中起到统筹的作用,对于一些需要联网协作的系统,需要市级以上院来统一组织实施,以便实现其互通性和兼容性。同时对于一些建设费用高、使用范围小、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高的高新技术应用,可以由市级以上院负责建设,根据下级院的请求,向下级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可以作为培训中心,逐步培养下级院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实验室应该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密码破解、无尘环境等,同时也应考虑具备网络取证能力。由于电子证据易加密、易销毁,因此数据恢复能力将是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的最需要具备和强化的能力。如对删除数据、加密数据、损坏的硬盘u盘等载体的数据恢复能力,不但需要购置相应的设备和建设无尘实验室,还需要技术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在大容量数据提取方面,面对海量数据,技术人员还需要具有很强的筛查能力,以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同时,网络犯罪日趋增高,对于网络犯罪的证据提取能力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犯罪嫌疑人自身就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反侦查能力很强,往往会很少留下蛛丝马迹,因此对于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就更难。最后,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实验室还应该能够为下级院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可靠性的鉴定,以增强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总之,市级以上院在建设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实验室时,应充分考虑下级院的短板,作为下级院的后续支持力量,能为自身和下级院提供更深入、更具难度的电子证据提取和鉴定服务。
()测谎设备。测谎仪,准确汉译是多道生理心理描记器或多道心理生物记录仪。这是一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它检测的实质是嫌疑人有无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因此测谎并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需要用到,考虑到其价格及人员培训和配备的限制,因此建议在市级以上院进行配备。具体使用时可以根据各下级院的协助申请,由市级院统一安排进行测谎工作。测谎工作主要的生理测量本身时间不长,但是前期的说明及问题设置等工作需要较长时间,这些都需要相对专业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测谎技术时,也是培养测谎技术人员的最好时机,市级以上院可以逐步在实际的测谎工作中,有计划的选派基层技术人员参与学习和锻炼,培养下级院的技术人员,形成本地区的测谎技术人才库。相关条件具备的下级院在时机成熟时可以也购置测谎装备,作为市级院的补充,以便更大范围的使用,避免一套设备造成的工作冲突。
(3)侦查一体化系统。侦查一体化系统本身就是为了整合资源,统一分配、指挥,集中力量办好案的,因此只有市级以上院才能组织建设。侦查一体化系统投入大,市级以上院在组织建设侦查一体化系统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避免将来不适应检察工作而早早淘汰。对于目前应用率不高的问题,要注意到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功能,做到够用、实用就好。侦查一体化系统采用分布式结构,下级院需要承担的设备及资金和人力方面只需要配合好上级院即可。
(4)技术侦查设备。技术侦查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措施在新刑诉法中也得到确定,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因此详细规定了适用的条件和期限限制。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需要严格的审批制度。一般来说基层院很少能遇到需要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即使是市级院能遇到的也不会太多。因此需要配备技术侦查设备的话,建议放在省级院足够。一是本身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需要报至省院进行审批,但是审批后的使用没有其他监督措施,因此为防止滥用建议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实施。还有一个原因在于,需要电子侦听、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时,可能需要协调一些相关的运营商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通过其他协作部门的泄密情况,应该尽可能提高其级别。
(5)手机信号定位系统。手机信号定位系统有车载式和便携式,根据手机信号制式不同又有细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需要使用手机信号定位系统的情况一般在锁定嫌疑人准备抓捕的时候才会用到。手机信号定位系统相对来说操作不是很复杂,操作人员经过适当培训即可掌握。但是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其自侦案件的嫌疑人外逃的概率较低,实际用到的情况不多。因此此类设备的配置也应该放到市级以上院。由于需要的协助的案件少,每个市有一套此类设备足够满足本地区办案的需要。况且此类设备在基层县区的公安机关基本上已经配备齐全,如果偶尔的需要,可以协调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高新技术装备在各级院的配置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不尽合理,但是作为上级院一定要具备资源整合的意识,联合开展工作。资源整合包括设备资源的整合和技术人员的整合。设备资源整合首先要明确掌握本区域内各院具备的设备情况、功能情况,建立高新技术设备档案,平时由各院自行使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上级院统一调配使用。
其次是配置高新技术设备的院可以应要求随时协助其他院办理相关案件。人员整合方面,在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紧缺的现实背景下,应加快自有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建立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遇到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技术部门协调抽调相关技术人员,通过技术人员合作或者专业小组的方式协同进行工作,同时可以考虑增强与本地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区域性、覆盖面广的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