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与此相对应,目前关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即“监护权移转说”和“教育管理说”。笔者支持“教育管理说”,学校对于学生只具有管理责任,而不具有监护权,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判断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依据,还是学校是否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