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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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0日、2013年4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相继对同一起“车吻”案作出了判决。
  法律是无情的,判决是公正的。但不论原告或被告,薄薄的一纸判决书背后是当事人道不尽的辛酸与血泪……
  一念之差命归阴
  生命其实是极其脆弱的。有时候仅仅因一念之差,鲜活的生命就会在瞬间消失。
  2011年,临近年末的一天,地处上海黄浦区人民路、新开河路路口突然发出“呯”的一声巨响。途经此处的行人循声望去,只见一辆快速行驶中的中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疾驰中的、载有两人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相撞,紧接着,电动车上的两个人都被重重地甩至数米开外,头脑着地,血流如注。电动车被撞得四分五裂,残肢碎片撒落一地;那辆中型货车也被撞得伤痕累累,所幸的是司机沈某安然无恙。
  警车与急救车同时呼啸而至。重伤倒地的两人立即被送附近医院救治。一个多小时后,开电动车的驾驶员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搭乘在电动车后座的刘某某则成了植物人,经过一年半救治,至今尚未苏醒……
  事发经过在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着清晰的记载。2011年12月8日16时48分许,甲方(沈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沪BXXXXX”的中型普通货车,沿人民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乙方(陈某某)驾驶电动车(丙方刘某某乘坐在该车后座上),沿新开河路南侧车道由东向西方向疾驰,在横过人民路机动车道时,与甲车相撞,(遭重击)的乙、丙方被甩出数米之远。
  对这起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警方作出了详尽的分析与明确的界定:沈某驾驶的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刹车失灵等),而且他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电动车动向,采取措施不及,与电动车相撞。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有关规定,均属违法;陈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中第七十条第一款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道设施通过”之规定,也属违法行为。
  这起“车吻”的后果是惨烈的。如果沈某在出车前能对车子的技术性能作一番认真的检查,及时发现刹车不灵等毛病,排除隐患,在开车时又能注意一下路况(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这些都是起码的素质);如果陈某某在横过机动车道时,肯多花几秒钟,留心一下周围往来的车辆,把电动车推过马路……那么,一切的一切都将是另外一番场景——陈某某就不会死于非命,刘某某就不会成为植物人。沈某就不会抱憾终身(在这起事故中,作为雇员的他,本人不一定需承担责任,然而这毕竟是一起致人死伤的事故,心里的负疚感肯定是挥之不去的)。
  但是,就因为他们的“一念之差”,这样的“如果”便不可能存在。
  断肠人与断肠人打官司
  古人云:“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意思是逝去的人已经死了,活着的人还照样要活下去。话是这么说,但对于死亡或重伤者家属而言,要好好地活下去实属不易。死者陈某某上有两老、下有一子一女要赡养,妻子是斗大字不识一个的家庭妇女;刘某某的家境也大同小异,上有老下有小,有三个孩子要供养……陈、刘都是家中的顶梁柱。现在,顶梁柱轰然倒塌,叫生者如何安生?眼下,两个残破的家庭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多得一点死亡赔偿金,以解燃眉之急。
  于是,陈、刘的遗孀——两个断肠人为赔偿金打起了官司。
  有鉴于警方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情况,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规定》,认定甲方(即沈某)及乙方(即死者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丙方(即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所以,陈的遗孀与双亲及一双儿女作为原告将沈某及肇事车辆(中型货车)的所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按照有关赔偿标准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物损等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于2012年8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交强险费及物损费共11.2万元(其中5.6万元预留刘某某家属);沈某(经查,沈某系职务行为,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各类赔偿费用58.3余万元。
  生命是无价的。尽管这些赔偿金与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何况此人正值壮年,是家中的顶梁柱)是无可比拟的,但是,陈某的遗孀—— 一个老实巴交的来自农村的中年妇女咸某某在接到判决书以后,还是长长地舒了口气。毕竟,有了这笔钱,眼前的困境可以有所缓解了……
  然而,她万万想不到,这笔日盼夜盼的赔偿金尚未到手,她和她的一家子就被告上了法庭——原来,由于本起事故是由陈某某与沈某共同造成的,所以,已经在本起事故中成了植物人、交警认定其在本起事故中无须承担责任的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妻子杨某将货车司机沈某,沈某的雇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豆某,豆某某的挂靠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大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同咸某某一家共五个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咸某等在继承陈某某遗产的范围内与另四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物损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律师费、交强险费等近2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条款,于今年4月22日作出判决:咸某等在继承陈某某遗产范围内与另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92.83余万元……
  这一判决对于咸某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她再次陷入痛苦的深渊之中。她无论如何想不通,丈夫与刘某某是好友,前不久,两人被同一家单位录用为保安。丈夫是个乐于助人的热心人,因为自己有电动车,下班时总是用自己的车子捎刘某某一段路,不想做好事却惹下了如此大的麻烦。后来,经有关人士解释,她方才明白,这是法律规定,开车出了事故,当由车主及驾驶员负责,与“乘客”无关(“乘客”即便有违反交通法之行为,至多也只是受行政处罚)。   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载者受到伤害,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对此,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周奇指出,首先,机动车一方应对搭载者承担过错推定及特定情况下无过错的责任;对非机动车一方而言,需考察驾驶方是否有过错,只有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最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方的责任如何承担,是分别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当非机动车驾驶方与机动车方都存在过错,且行为共同造成了电动车搭载人的损害时,构成共同侵权,需要对受害的搭载人承担连带责任。
  周奇特别强调,从本案的教训中不难看出,电动自行车车驾车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行驶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要求。
  现在,法院判赔给咸某某的58.3余万元赔偿金虽然早已到位,却因官司风波再起,这笔款子已划至执行庭,最后她到底能得多少,还是个未知数。今后的日子怎么过,她是“瞻念前途,不寒而栗”……
  比起经济上的困难,咸某某在精神上受到的折磨更令其难以忍受。过去,咸某某还能替人家做做钟点工补贴家用,自从丈夫出车祸死亡以后,在有些人眼里,她就是一颗不祥之星——丈夫就是被她“克”死的。所以,她被“禁止”出入他人家门,钟点工当然就不能做了,唯一的生计就这样被掐断了;更有甚者,她早晨起来,如果碰见没有洗过脸、刷过牙的安徽籍邻居,这些老乡就不会同她打招呼或说话,如咸某某要同他们搭话,她就会遭到白眼——老乡们害怕她身上的“晦气”会“传染”给他们,于是,她只能把丈夫遭车祸枉死的事尽量地隐瞒起来,她的每一天都是生活在煎熬之中……
  不知不觉中,她已经沦为当代“祥林嫂”!
  而对于刘某某方来说,看上去判赔的赔偿金要比咸某某方要多得多,实际上除了交强险、商业险外,执行庭到底能为她执行到多少,现在也说不清。家里有一个常年躺在病床上的植物人,这日子也是够难熬的。
  断肠人与断肠人打官司,令人肝肠寸断……
  “马路杀手”多成悲剧主角
  像陈某某、刘某某这样因驾驶或乘坐电动车引发的悲惨交通事故现在是数不胜数。
  现在,电动车已成为继摩托车之后的事故多发车,称其为“马路杀手”一点不为过。电动车数量急剧上升,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攀升,居高不下。有时候,甚至在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不降反升,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一位出租车司机说,现在,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倒是在可控状态,我们在开车时最害怕的就是电动车。这些车行驶时不按常规“出牌”:闯红灯、随意拐弯调头、在人行道上骑行、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章搭乘乘客等违法现象比比皆是,实在让人头疼……
  宝山区检察院在最近受理的25起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人员伤亡共计26人,其中死亡20人,重伤5人,轻伤仅1人。检察官说,交通事故只要涉及电动车,往往后果严重,死亡率高。这位检察官同时指出,在电动车驾驶人群中,中老年人、居家妇女和未满18岁的青少年占了很大比例,存在着“低龄化”、“老年化”的倾向。这些人对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他们中有人竟错误地认为电动车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处罚。天晓得这种想法是从何而来的……
  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在被称作“虎狼之地”的马路上不按常规“出牌”,除了殃及无辜,悲剧的主角往往是自己。
  不久前,外地来沪女子秦某骑电动车在天钥桥路由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驶近南丹东路时,秦某突然变道超车,行驶到相邻的机动车道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大客车避让不及,将秦某撞飞倒地,致颅脑严重损伤而当场死亡。交警现场勘查认定,秦某未按规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应与公交大客车负事故同等责任。
  “责任”的大小,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常常能换算成金钱。对于正值豆蔻年华的青少年来说,负多少责任还在其次,最关键的是美好的青春由此夭折,这是多少金钱也无法换取的。在浦东新区交通事故统计表上,一位年仅15岁的花季少年的遭遇实在令人扼腕叹息:那天,这位李姓少年骑电动车沿三沙洪路行至秀山路口时闯红灯,与垂直方向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虽然没有当场死亡,但头部受了重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李某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而引发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说,电动车屡屡引发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电动车之所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在客观上是因为电动车车轮和地面接触较少,制动性能差,如车速过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刹车不及或者刹车时滑倒等情况。当然最主要的还在于主观上的原因,最令人担忧的莫过于车主对待自己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言行。一些人表示根本不知道电动车要求限速15公里/小时,还有一些人表示不清楚16周岁以下青少年不允许驾驶电动车的规定。这“不清楚”,那“不清楚”,真不知道这些人知不知道生命的价值。更有甚者,相当部分的人则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完全在自己“掌控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就是自己完全有能力“掌控”违法行为不被发现。这是多么可怕的侥幸心理!
  尽管电动车“罪行”累累,但它毕竟是普通百姓重要的代步工具,已经成为百姓的“最爱”,比起摩托车和燃油助动车来要进步得多,要将其取缔显然是不现实的,关键是有关部门如何做好宣传、管理、引导工作,让百姓的“最爱”真正地造福百姓。
  最近,上海警方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行动,这是抓住了上海交通管理薄弱环节的一个明智之举。如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现象能因此得以遏制的话,那么,上海的交通秩序必将大为改观。如是,则民众幸甚……
  编辑:程新友 [email protected]
  瘾君子翻供,警察出庭作证
  2013年5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与以往不同,出现在证人席上的不是普通公民,而是长宁区公安局北新泾派出所的四名警官。据检察官介绍,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民警出庭作证将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成为一种常态。
  (文/曹康明 图/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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