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武汉市17岁的中学生鄢卓洵是个“烟民”,也是个“网虫”。他发现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内24家卷烟厂相互链接的网站制作精美,容易使人认为吸烟是一种文化,很有品位,未使人感到吸烟有害健康。他据此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和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侵害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和24家卷烟厂在本单位网站的主页面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字样;并在各自网站内以不少于10%的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以及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他没有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鄢卓洵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认定,鄢卓洵称自己的消费者知情权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所以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样的结果,应该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鄢卓洵及其父亲早就对记者说赢官司的可能性不大。用诉讼代理人即鄢父的话说,这是一场“公益官司”。
笔者相信,鄢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想提高世人对香烟危害的认识,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对香烟专卖的管理,减少香烟对世人特别是青少年的危害。但从法律上讲,鄢的那些诉讼请求确实缺乏法律依据。既然打官司,就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上,再崇高再善良的愿望,也要找到法律依据,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有报道说,这已经是鄢父打的第7场“公益官司”了。此前,他曾五告武汉电信,4赢1输,三年仅赢回赔偿577元。他还状告过供电部门。看来,鄢父对公众利益的关心不容置疑,他为公众挺身而出的精神尤其可嘉。由是笔者想,大凡打官司,没有希望输的;要是赢了,宣传的效果岂不更好?如果鄢老先生真希望减除“烟害”,而且想旗开得胜,不一定非跟烟草专卖局和卷烟厂“过不去”,何况还缺乏法律依据?其实,有个绝对违法的“靶子”,鄢先生为何不为所动呢?
前不久,《南方周末》在报道上述这场“烟草官司”时,配发了一张图片,画面是南宁市的一个大广场上空,一个硕大的书有“云烟”二字的广告气球高高飘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南宁市区里那么大的一个广场,算不算“公共场所”?如果算的话,那个大气球,是不是违法广告?如果是违法的,这样的广告为什么会通过审批?如此招摇而醒目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什么没有制止?这难道不是“行政不作为”吗?
如果有人想玩文字游戏,说市内广场算不算广告法所指的“公共场所”有待研究,那就再举一个例子:笔者所在的省会城市有个省人民会堂,省里最重要的会议包括每年的省人大会都要在这里召开,说这个会堂是“会议厅堂”没有疑问吧。就在该会堂上方,一个与会堂门面同宽、足有两层楼高的广告牌巍然耸立——那是一个香烟广告,它的存在已经好几年了。
类似的情形,笔者还在其他地方经常碰到,鄢先生不会没有见过吧?虽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绝大多数人对此都司空见惯了,但这种香烟广告的违法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难道不是显而易见吗?笔者曾请教一位律师,他说,只要是公民,都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5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挑头”,要向国内外某些烟草公司提起集团诉讼,向全国征集18岁以下未成年吸烟者做原告。武汉的鄢卓洵成了惟一的应征者。于是有了这场一开始就没指望打赢的官司。我不知道律师事务所和鄢父子为何要以那样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由头作为诉讼的理由,如果是忽略了,笔者这里特意提了醒:公共场所的烟草广告绝对违法!无需征集什么原告,不愁缺乏法律依据,只要有人递上诉状,一告违法广告发布者,二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官司打不赢才怪!□
编辑/万永鑫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鄢卓洵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认定,鄢卓洵称自己的消费者知情权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所以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样的结果,应该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鄢卓洵及其父亲早就对记者说赢官司的可能性不大。用诉讼代理人即鄢父的话说,这是一场“公益官司”。
笔者相信,鄢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想提高世人对香烟危害的认识,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对香烟专卖的管理,减少香烟对世人特别是青少年的危害。但从法律上讲,鄢的那些诉讼请求确实缺乏法律依据。既然打官司,就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上,再崇高再善良的愿望,也要找到法律依据,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有报道说,这已经是鄢父打的第7场“公益官司”了。此前,他曾五告武汉电信,4赢1输,三年仅赢回赔偿577元。他还状告过供电部门。看来,鄢父对公众利益的关心不容置疑,他为公众挺身而出的精神尤其可嘉。由是笔者想,大凡打官司,没有希望输的;要是赢了,宣传的效果岂不更好?如果鄢老先生真希望减除“烟害”,而且想旗开得胜,不一定非跟烟草专卖局和卷烟厂“过不去”,何况还缺乏法律依据?其实,有个绝对违法的“靶子”,鄢先生为何不为所动呢?
前不久,《南方周末》在报道上述这场“烟草官司”时,配发了一张图片,画面是南宁市的一个大广场上空,一个硕大的书有“云烟”二字的广告气球高高飘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南宁市区里那么大的一个广场,算不算“公共场所”?如果算的话,那个大气球,是不是违法广告?如果是违法的,这样的广告为什么会通过审批?如此招摇而醒目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什么没有制止?这难道不是“行政不作为”吗?
如果有人想玩文字游戏,说市内广场算不算广告法所指的“公共场所”有待研究,那就再举一个例子:笔者所在的省会城市有个省人民会堂,省里最重要的会议包括每年的省人大会都要在这里召开,说这个会堂是“会议厅堂”没有疑问吧。就在该会堂上方,一个与会堂门面同宽、足有两层楼高的广告牌巍然耸立——那是一个香烟广告,它的存在已经好几年了。
类似的情形,笔者还在其他地方经常碰到,鄢先生不会没有见过吧?虽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绝大多数人对此都司空见惯了,但这种香烟广告的违法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难道不是显而易见吗?笔者曾请教一位律师,他说,只要是公民,都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5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挑头”,要向国内外某些烟草公司提起集团诉讼,向全国征集18岁以下未成年吸烟者做原告。武汉的鄢卓洵成了惟一的应征者。于是有了这场一开始就没指望打赢的官司。我不知道律师事务所和鄢父子为何要以那样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由头作为诉讼的理由,如果是忽略了,笔者这里特意提了醒:公共场所的烟草广告绝对违法!无需征集什么原告,不愁缺乏法律依据,只要有人递上诉状,一告违法广告发布者,二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官司打不赢才怪!□
编辑/万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