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黑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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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少年司法还不够成熟,未成年人刑事处遇体系尚未得到有效建立,因此未成年人参与涉黑涉恶犯罪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概括主要特点,分析成因。并从家庭教育、社会治理、司法实践等环节提出防治对策。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涉黑犯罪 防治建议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各地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参与黑惡犯罪问题凸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我们亮起了“警示灯”。笔者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涉黑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防治未成年人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未成年人涉黑案件情况分析主要特点
  (一)以从犯为主,未成年人非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或领导者。涉黑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均为从犯;在涉恶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系从犯的占多数。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进入社会时间较晚,在有组织犯罪成员中的地位较低,导致其往往只是最底层的犯罪参加者,听命于他人,不参与策划、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是主动参与者,实施部分犯罪的作用多体现为次要作用。
  (二)从案件类型以简单暴力犯罪为主。未成年人参与的涉黑涉恶犯罪中,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为主,分别27.08%和22.91%。聚众型犯罪占比重较大且多为未成年人之间的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没有典型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涉罪未成年人文化素质较低、价值观存在偏差。在涉嫌黑恶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均在初中或者中专以下,普遍存在辍学的情况。这些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往往只能到歌厅、网吧等容易滋生犯罪的场所工作,加之侥幸心理作崇,极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正由于他们无法进入正规单位工作,意味着他们在很难获得向往的体面、轻松生活。这些未成年人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人生观、价值观,给了不良社会人员引诱其犯罪的可乘之机。
  二、未成人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成因分析
  (一)家庭监护、教育缺失。通过社会调查及成长轨迹分析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监护、教育缺位等现象。而过分溺爱,会导致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感,独立思考和自理能力发育迟缓,做事懒散无纪律。此外。因父母离异、关系紧张等原因造成的关爱缺失,家庭教育缺位,进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二)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学校教育极为重要。在校学生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法治教育,但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淡薄,极易受到社会不良人员的诱惑,走上犯罪道路。此外,部分住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犯罪团伙专门利用在校学生、辍学人员与校内的联系,将犯罪组织触角延伸到校园,但学校的管理者未能及时制止,导致部分学生逐渐被浸染。
  (三)罪错未成年人临界干预帮教措施不力。许多实施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属于“二进宫”,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已无法形成惩治和威慑效力。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责令家长加以管教”的措施,由于这类家庭本身就缺少监护教育条件,所谓管教大多流于形式;同时,收容教养制度因缺乏操作性而难以实施,专门学校也因招生难、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而无法发挥作用,实际上对这类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矫治,处于“一放了之”的境地,这类人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三、防治未成年人实施涉黑涉恶犯罪的建议
  (一)积极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涉嫌黑恶犯罪。监护人和学校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避免“后进生”“问题生”被边缘化,及早发现其与黑恶势力联系的倾向和征兆,最大限度地限制接触社会不良人员、事物,从源头上遏制;对留守儿童、外来人员子女要重点监护、教育,尽量减少其因无法融入新生活而误入歧途。同时,监护人、学校和司法机关应形成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将犯罪预防教育和法治教育落到实处,通过法治宣讲、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思维,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黑恶势力的本质和危害,自觉远离。
  (二)加强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环境。有关机关实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专业化和全覆盖;对部分辍学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由本地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引导其在正规企业就业,对暂不具备就业能力的和监护人长期不在身边的未成年人,应要求其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跟踪了解未成年人的活动状态;加大对学校等未成年人聚集地周边治安环境监控管理力度,加强对酒吧、网吧、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从业人员监管,严禁接纳和招收未成年人,对相关场所实行身份登记制度,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涉黑涉恶犯罪“高发行业”。
  (三)司法机关办案中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区别对待,对首要分子、纠集者、骨干成员要依法惩治,对于初犯、偶犯,罪行较轻的,当宽则宽,尽力挽救;对于成年人拉拢、纠集、教峻、胁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罚。充分利用庭审时机,全面剖析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性进行深刻反思。帮教机关在对涉黑涉恶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时,要加强对家长亲职教育,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专题讲解涉黑涉恶的政策,涉及罪名和行为后果,防止其再犯。
  (四)构建涉嫌黑恶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
  根据涉嫌黑恶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性处遇的精准化、个别化需要,推动形成类型多样、轻重有别的处罚措施体系。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集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管理、训诫、专门学校矫治、收容教养、社会化帮教等内容于一体的多元保护处分体系,特别是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加强帮教矫治,对存在不良人格和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防止其“恶逆变”。
  【参考文献】
  [1] 靳高风,赵伟.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特征与模式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5):4-1.
  [2] 熊波.分层次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N].检察日报,2019-2-24(003).
  [3] 孙谦.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4):3-8+171
  [4] 杨亚利.家庭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J].理论导刊,2011(6):104-106.
  作者简介:李士航(1994—),男,朝鲜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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