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化”视野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与转移制度研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wenming5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使未成年人权益严重受损,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由于种种外界不良影响因素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监护制度存在监护权与亲权的区分不明确、政府公权力对家庭监护支持不足、监护权撤销后的配套保障制度匮乏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督机制不足等问题.因此,在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与转移的过程中要不断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平衡,适度提升公权力的介入程度,以“公法化”倾向趋势加速推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尤其要突出体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民政部门等政府主体的协调监管作用.
其他文献
以受害人与有过失为理由,减免加害人之损害赔偿义务,本是一个蕴藏朴实的道理,而一时却难以在规范上圆满实践.其规范化所遭遇之第一个问题是,就受害人对自己利益之维护,在法律上是否得对其课以义务,当中涉及有无及范围的问题.由之发展出“对己义务”之法律关系的类型,以规定或说明应如何对其规范的特殊问题.其次为在与有过失有关之法律关系的发展,受害人在契约责任、危险责任及侵权责任应如何为其使用人及代理人之故意或过失行为负责.特别是未成年人是否应为其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负责?另其适用之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是否含侵权责任、契约
《民法总则》更新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理论的更新和经济体制的更新,外加生态观念的更新,经过这番更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内容减少,国际共同规则增多,代表了我国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疏离.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导致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回归民法,以及人格权编的新设,我国过去以商品交换法为参照系建构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还需要重建,以便得到留存和新纳的基本原则能涵摄这三个新的民法典分则编.商品交换法的民法基本原则观的最典型遗留是基本为我国学界独倡的平等原则.学说上的
乡村黑恶势力极大地危害了乡村治安,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大阻力.乡村黑恶势力部分犯罪的特征体现为行为方式“软暴力”、以不法组织为依托、具有严重危害性,此类犯罪成本低、法律惩治难、组织形成原因复杂,对乡村政权、乡村治安、乡村文化与乡村经济具有较强的破坏力.亟需通过加强乡村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手段、完善基层选举体制以及监管机制、塑造乡村法治氛围等方式巩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成果.
国际层面的制裁可分为经联合国授权的制裁和单边制裁,前者在合法性方面整体不存在争议,而后者的合法性则存在较大争议.应对制裁的方法中较为常见和有效的是反制裁,而反制裁是否合法也值得研究.本文拟对反制裁措施在国际法上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刚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及相关立法,对我国树立和完善反制裁立法体系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