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签证及索赔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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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摘要]:建筑施工签证、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工程经验,对建筑工程签证、索赔的一些心得体会跟同行分享,以期指导。
  [关键词]:建筑工程 签证 索赔
  中图分类号:S772 文献标识码:S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20- 0282 -02
  引言
  在工程施工中,索赔是补偿施工企业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由于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建筑业经济效益以及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造成了工程施工索赔,另外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过多,而建设项目较少从而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很难形成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得不放弃部分应得的利益,以低价投标。建设单位也趁机压价,致使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下降,降低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
  一、认识索赔依据
  承包方依法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的情况包括:
  1.设计方面。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以及对承包方提交的需要发包方确认的事项,比如深化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确认不及时。
  2.场地方面。场地移交不及时,存在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未能向承包方明示暗浜的处理;勘察时未能发现异常的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
  3.资金方面。发包人没有依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他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变更签证价款没有与进度款同步支付。
  4.工程项目进度方面。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或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完工。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对于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承包方须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老板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中施工企业被发包方倒打一耙)。
  5.指令不当。例如,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调整后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
  6.分包影响。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7.材料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延迟到货或者有质量缺陷,甲方规定乙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由此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8.工程变更。包括发包方指令的变更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指令。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项目返工及重做等事项,承包方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均应成为签证、索赔的理由。
  9.外部条件。 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不可抗力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雪灾、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等。
  10.验收方面。发包人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比如提前使用电梯,则需要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不合理地拖延验收并拖延接收已完工程等。发包人拖延验收、提前使用半成品、拒绝接收已完工程,均会造成承包方成本增加,由此增加的成本理所当然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没有理由放弃这方面的索赔权利。
  二、保证工程签证的有效性
  有效的建筑工程签证是施工企业生存的法宝。结合执业实践,笔者认为,有效工程签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签证意识,加强签证管理
  近年来,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由于施工企业多,建设项目少,从而导致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很难实现平等签约。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在建筑项目的招标活动中顺利中标,不得不放弃部分应得的利益,以低价中标。建设单位也趁机压价,致使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下降。根据国际惯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项目成功的要旨是“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施工企业必须树立签证意识,提高签证水平。其存在的问题是签证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差;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互相推诿;结算时变更无凭,增加工程款无据,搞突击签证,使甲方反感,自己也陷于被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施工企业人员的签证意識,在企业内部明确责任。
  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签证
  由于工程签证是我国旧的工程建设体制下的产物,在现行的工程建设教材、法规当中都找不到较为系统的论述,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工程签证的操作程序主要靠合同当事人双方和监理工程师来掌握,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首先是工程签证的内容、形式花样百出,没有统一的格式;其次是签证人的签署意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比如有的签证人不去核实工程量就签署了“同意”或“属实”的意见,没有程序化的制度约束。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签证的方式、主体、范围、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工程签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例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4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第23.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下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又如“25 工程量的确认”的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明确签证主体,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工程签证实际操作过程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签证普遍存在简单化的趋势,仅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名字简单地填写在合同条款中,对其具体的职权未作规定;有的则在签证时不找合同中指定的签证主体签证,致使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在几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中,合同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只填写了双方驻工地代表的名字,对各自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而施工单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有的不是发包方现场代表的签字,而是发包方具体负责某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员或技术员的签字;有的签证虽是发包方代表签的,但代表只签署“情况属实”或“与合同条件不符”等字样。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以此为依据向发包方提出结算要求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关费用,但在法庭辩论中,发包方代理人却以签证主体不合格轻松地驳斥了对方。施工企业必须以此为戒。
  所以,作为工程人员,要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有关项目施工人员每接受一项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总之,工程签证是在建筑工程产品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设计变更和签证工作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现场施工人员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4.细化签证内容,避免结算争议
  在一个案例中,某建筑商起诉一家房地产公司,总标的为1500万元。其中,建筑商有一张签证是这样表述的:16mm以上的钢筋接头用电渣压力焊。双方的争议是“16mm以上” 是否包括16mm本身,而施工过程中16mm的钢筋接头有l0多万只,这样双方的报价相差91万元,且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确实采用了电渣压力焊。笔者也曾碰到过相同情况,在签单上就写得很清楚“16 mm以上包括16mm的钢筋接头采用电渣压力焊”。这一案例清楚地说明了细化签证内容的重要性。所以,在工程签证过程中,对于施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工期、材料、劳动力、成本、机械、工程量计算、对其他工程的影响都要明确界定,以免结算时发生争议。
  5.把握工程签证的技巧,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签证是一门艺术,即使有客观存在的签证事项,也应注意一定的实际操作技巧:一是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二是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三是要有权签字的人员签证;四是工程签证单上应有施工单位、业主、监理三方的共同盖章,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签证,要以原设计单位的指令为签证的前提。另签证不一定非得在数字上下功夫,文字叙述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记得我在东莞的《双城水岸》项目时做了这样一张签证单,签证内容只有一句话,就是描述了混凝土的实际运距(合同中未约定混凝土不因运距增加而调整单价),请甲方确认,当时甲方的负责人可能没有想到运距对造价的具体影响,,而且運距距离也是属实的,于是就签了“属实”,因为工程比较大,混凝土量自然也很大,就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居然涉及到上百万的工程造价,后来甲方多次与我方商议,但是因为有理有据,即使我方稍作让步,也依然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工程签证是我国旧的工程建设体制下的产物,与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确认做法有所不同。我国对于工程签证缺乏相应的统一规范,导致除了一般的工程签证单一形式外,签证还可能表现为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形式,所以施工企业应将所有的签证单、发函、会议纪要、月形象进度资料、施工组织计划、质量评定表,以及优质结构、标准化工程及其他资料保管好,以免在工程结算时不能提出有效的签证证明。
  以上便是本人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总结出的一点浅知拙见,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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