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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而薄发,在以往的基础上,经过努力,跨入全国先进是我们的一个目标”,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静的语气平和而坚定。2011年,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
2010年,该院先后有9个部门跨入全市考核的前6名,侦监科被评为上海市劳模集体,控申科被推荐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示范窗口,监察科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有三个案件分别被市检察院评为十佳公诉庭、十佳诉讼监督案件、“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十佳案例。彭丽娜同志以第一名的成绩被评为上海市未检办案能手,胡元强同志被推荐为全国反渎优秀侦查组织指挥标兵。
一起十佳诉讼监督案例:抓住监督要点,强化法律监督
据记者了解,奉贤检察院曾在2009年抗诉过一个刑事案件,由于在监督意识、监督机制、监督成效等方面都颇为典型,该案荣获全市检察机关2009-2010年度十佳诉讼监督案例。
四年前,马某在担任上海市某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与上海三家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其采用支付少量货款取得货物后销售变现的手法,骗取了三家被害单位货款人民币共36.5万元。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下,马某以支付空头支票的手法予以搪塞并逃匿。之后,被告人马某在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时,仍与被害人郭某、王某签订购销废钢协议,从而又骗取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这起案件经过检方审查,认定被告人马某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一审法院仅认定其骗取10万元定金的犯罪事实,对其他三家被害单位的损失以主观故意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不予支持,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一部分罚金。近一比四的反差,折射出检法两家在对刑民交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把握上的认识分歧。
2009年4月,奉贤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减少犯罪事实实属不当为由,依法提起抗诉,获上级检察院支持。同年9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抗诉意见,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最终,本案以改判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但是,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而引发申诉案件的个例。近年来,奉贤检察院受理了多起同类型案件。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案件的借贷人均主张借贷系高利贷利息累积而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而出借人主张借款系先行交付,但对于先行交付的事实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均未有足够的证据查明出借人经济实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办案干警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于小额借款,可以根据借条直接予以认可;对于大额借款,除了借条外,还应当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何为大额借款?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意见》提示性地指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即为大额借款。这些申诉案件中,诉讼标的均为40万元或以上,但法院判决并未全部认定为大额借款,所以导致了判决标准不统一。
依照此,2010年10月,奉贤检察院向法院制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中的一段话如下:“我院认为,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案件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同样的处理结果。故针对上述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你院在今后的审判活动中,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大额借款的审查认定程序,并在借款数额大小的认定上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由于该院的检察建议所反映问题抓住了要害,法院很快函复检察院,认为此建议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并将该检察建议转发相关业务庭,规范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职务犯罪与预防工作:从源头抓起,保障人民利益
不仅在诉讼监督方面完善地监督与保障,奉贤检察院在新农村建设领域也始终保持着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注重在制度上、源头上加强防御,成果显著,全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间,陈某等人利用担任某镇镇保工作具体经办人的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合伙或单独将镇下面三个村的一百多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不同以往的,农村征地镇保领域的渎职案件,涉及的人员多、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在掌握了一定线索之后,奉贤检察院干警又在查案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如何让当事人开口成了最大的问题。了解侦查后,干警们明白了原因,由于一些不符合镇保条件的村民对违规办理“镇保”后要求退款退卡的情况不理解,或者是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实非常困难,因此对政府、对村委都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不愿说出内情。为此,办案干警一次又一次地细心讲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站在当事人角度上想问题,换位思考之后,使当事人逐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后,此案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陈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当然,办案干警细心的劝导与职业的办案水平更是案件顺利侦结的重要一环。
作为职务预防的典型案例,在查处陈某等在镇保领域滥用职权案件过程中,奉贤检察院针对部分基层单位农村征地镇保工作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运行不规范的问题,及时地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在允许情况下逐步尝试运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了监督监管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奉贤检察院在預防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显著成果便是对种粮财政补贴规范管理的贡献。
2007年,奉贤检察院在对收到的群众举报信归类时,发现从2006年以来共收到涉农种粮资金问题举报信10件;检察官在走访中也了解到,有些镇农民举报和上访的内容均反映出基层村级组织在使用财政补贴种粮资金使用管理环节中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详细的调查研究,检察机关摸清了问题和漏洞所在,经过预防立项,得到了市检察院的支持,对全市种粮财政补贴规范管理提出了建议,使区级预防上升到全市预防。值得肯定的检察建议使市农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回函市检察院,对规范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提出并落实了五项制度措施。
队伍建设催生先进基层
上文的案例无异于“管中窥豹”,奉贤检察院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挖掘的案例,其中或曲折或感人,但碍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不能否认,该院侦监、公诉、未检、宣传等各领域的全面开花不仅是办案干警自身责任的体现,更是该院注重队伍建设的结果。
近年来,奉贤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转变理念,切实做到了“办案不忘经济发展,执法不忘社会稳定”,在各项检察职能的履行中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力保障奉贤“三区一基地”建设。
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检察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有了新的提升,同时带来的,是检察队伍的新气象。近年来,奉贤检察院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检察职业道德建设,2010年专门制定了检察官《执法行为规范》、《职业形象规范》和《文明用语规范》,建立并向社会公开《检察人员行为投诉办法》。
同时,为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能力和素质,该院还大力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培养,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等活动。建立了检委会委员、业务能手和业务人才培养对象结对带教制度,组织开展听庭评议、案件讲评、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等活动,提高干警的实际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选派青年干警到基层单位、社区检察室锻炼,提高青年干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正是这些卓有成效的举措、先进的执法理念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使队伍形象有了切实的保障,使队伍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更带来了国家的肯定、人民的肯定。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
2010年,该院先后有9个部门跨入全市考核的前6名,侦监科被评为上海市劳模集体,控申科被推荐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示范窗口,监察科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有三个案件分别被市检察院评为十佳公诉庭、十佳诉讼监督案件、“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十佳案例。彭丽娜同志以第一名的成绩被评为上海市未检办案能手,胡元强同志被推荐为全国反渎优秀侦查组织指挥标兵。
一起十佳诉讼监督案例:抓住监督要点,强化法律监督
据记者了解,奉贤检察院曾在2009年抗诉过一个刑事案件,由于在监督意识、监督机制、监督成效等方面都颇为典型,该案荣获全市检察机关2009-2010年度十佳诉讼监督案例。
四年前,马某在担任上海市某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与上海三家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其采用支付少量货款取得货物后销售变现的手法,骗取了三家被害单位货款人民币共36.5万元。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下,马某以支付空头支票的手法予以搪塞并逃匿。之后,被告人马某在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时,仍与被害人郭某、王某签订购销废钢协议,从而又骗取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这起案件经过检方审查,认定被告人马某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一审法院仅认定其骗取10万元定金的犯罪事实,对其他三家被害单位的损失以主观故意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不予支持,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一部分罚金。近一比四的反差,折射出检法两家在对刑民交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把握上的认识分歧。
2009年4月,奉贤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减少犯罪事实实属不当为由,依法提起抗诉,获上级检察院支持。同年9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抗诉意见,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最终,本案以改判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但是,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而引发申诉案件的个例。近年来,奉贤检察院受理了多起同类型案件。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案件的借贷人均主张借贷系高利贷利息累积而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而出借人主张借款系先行交付,但对于先行交付的事实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均未有足够的证据查明出借人经济实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办案干警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于小额借款,可以根据借条直接予以认可;对于大额借款,除了借条外,还应当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何为大额借款?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意见》提示性地指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即为大额借款。这些申诉案件中,诉讼标的均为40万元或以上,但法院判决并未全部认定为大额借款,所以导致了判决标准不统一。
依照此,2010年10月,奉贤检察院向法院制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中的一段话如下:“我院认为,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案件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同样的处理结果。故针对上述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你院在今后的审判活动中,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大额借款的审查认定程序,并在借款数额大小的认定上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由于该院的检察建议所反映问题抓住了要害,法院很快函复检察院,认为此建议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并将该检察建议转发相关业务庭,规范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职务犯罪与预防工作:从源头抓起,保障人民利益
不仅在诉讼监督方面完善地监督与保障,奉贤检察院在新农村建设领域也始终保持着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注重在制度上、源头上加强防御,成果显著,全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间,陈某等人利用担任某镇镇保工作具体经办人的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合伙或单独将镇下面三个村的一百多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不同以往的,农村征地镇保领域的渎职案件,涉及的人员多、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在掌握了一定线索之后,奉贤检察院干警又在查案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如何让当事人开口成了最大的问题。了解侦查后,干警们明白了原因,由于一些不符合镇保条件的村民对违规办理“镇保”后要求退款退卡的情况不理解,或者是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实非常困难,因此对政府、对村委都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不愿说出内情。为此,办案干警一次又一次地细心讲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站在当事人角度上想问题,换位思考之后,使当事人逐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后,此案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陈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当然,办案干警细心的劝导与职业的办案水平更是案件顺利侦结的重要一环。
作为职务预防的典型案例,在查处陈某等在镇保领域滥用职权案件过程中,奉贤检察院针对部分基层单位农村征地镇保工作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运行不规范的问题,及时地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在允许情况下逐步尝试运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了监督监管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奉贤检察院在預防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显著成果便是对种粮财政补贴规范管理的贡献。
2007年,奉贤检察院在对收到的群众举报信归类时,发现从2006年以来共收到涉农种粮资金问题举报信10件;检察官在走访中也了解到,有些镇农民举报和上访的内容均反映出基层村级组织在使用财政补贴种粮资金使用管理环节中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详细的调查研究,检察机关摸清了问题和漏洞所在,经过预防立项,得到了市检察院的支持,对全市种粮财政补贴规范管理提出了建议,使区级预防上升到全市预防。值得肯定的检察建议使市农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回函市检察院,对规范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提出并落实了五项制度措施。
队伍建设催生先进基层
上文的案例无异于“管中窥豹”,奉贤检察院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挖掘的案例,其中或曲折或感人,但碍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不能否认,该院侦监、公诉、未检、宣传等各领域的全面开花不仅是办案干警自身责任的体现,更是该院注重队伍建设的结果。
近年来,奉贤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转变理念,切实做到了“办案不忘经济发展,执法不忘社会稳定”,在各项检察职能的履行中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力保障奉贤“三区一基地”建设。
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检察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有了新的提升,同时带来的,是检察队伍的新气象。近年来,奉贤检察院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检察职业道德建设,2010年专门制定了检察官《执法行为规范》、《职业形象规范》和《文明用语规范》,建立并向社会公开《检察人员行为投诉办法》。
同时,为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能力和素质,该院还大力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培养,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等活动。建立了检委会委员、业务能手和业务人才培养对象结对带教制度,组织开展听庭评议、案件讲评、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等活动,提高干警的实际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选派青年干警到基层单位、社区检察室锻炼,提高青年干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正是这些卓有成效的举措、先进的执法理念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使队伍形象有了切实的保障,使队伍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更带来了国家的肯定、人民的肯定。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