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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日,原住泰州市海陵区城北低洼地带的住房困难户孙金喜,在兴业小区拿到了一套75平方米的新住房,而自己每月只需缴21.70元的房租。在拆迁前他一家三口住在使用面积只有9平方米的危房里,拆迁市场评估价只有1.754万元,按当时的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他家最多也只能拿到7万元拆迁最低补偿款,在市场上根本买不到房子,更不用说成套住房。但现在,他家不但拥有了两室一厅的住房,其中还有48.75平方米的产权为私房,25.11平方米产权为公房。他说:“我很感谢党,感谢政府对我们这些困难群体的关心。”像孙金喜这样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泰州还有2000多户,他们就是俗称的“夹心层”,通过一种“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方式,目前这些“夹心层”已有436户妥善解决了住房。
到底什么是“共有产权、租售并举”,它又有什么样的神奇魔力,能把老大难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化解于无形?追溯这一办法的源头,可以从2006年讲起,2006年是泰州市旧城改造最迅猛的一年,在城北地区改造过程中,泰州市政府创造性地提出对该地段拆迁户中的“双困”家庭在安置时采用“产权共享、租售并举”的办法。办法规定,拆迁户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在市区无其他住房的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可按“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方式安置住房。安置房价格以1580元/m2计算,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1Q00多元/m2,安置房面积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面积部分作公房使用,由被拆迁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按同地段公房租金标准的60%缴纳房租,今后有条件的安置户可按原价购买公房面积。安置房采取就近安排原则,并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情况,确定实际安置户型面积,比如:居住人口1—2人户,安排5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3—4人户,安排6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5—6人户安排7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
与此同时,泰州下辖市姜堰由政府出资2000万元建设了约300套,每套65平方米的解困定销房,专门面向拆迁户中的困难群体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根据拆迁托底政策即最低每户5.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抵算购买45平方米,其余20平方米左右可以根据拆迁户的意原决定是否购买,如愿意则按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100元/m2标准购买,如暂时没钱不购买,产权归政府所有,可先租着用,租金介于廉租房与公房租金之间。为增强群众购房的信心,政府还给出了两项承诺:一是保证公房部分租期无限,二是保证不管过多少年买公房面积,房价仍以当初拆迁买房时的价格计算。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泰州市的干部群众一致认为,这一办法弥补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廉租房制度留下的真空,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夹心层”人员的住房问题,对加强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泰州市政府为此正式出台了《租售并举实施细则》,提出除了“夹心层”人员外,还要面向所有的最低工资线标准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推行这一办法。《租售并举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可以不低于总房价的50%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垫付,帮助困难家庭及早解决住房问题。个人与政府按各自出资份额拥有房屋产权,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份额,以及初始售房单价。对公有产权部分,采取租与售相结合的处置形式,“租”就是购房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按期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租。“售”就是购房人可在5年内分期按原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价格执行。这样既可以在短期内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又可以避免走福利分房的老路。杜绝一些购房户的依赖心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他们努力奋斗、艰苦创业带来一定的动力和压力。
为了推动“产权共有、租售并举”工作的扩面开展,泰州市政府统筹协调市各相关部门,着力做好各方面的保障工作:
在资金保障方面,建立了“租售并举”保障资金的专户,资金来源主要采取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购房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购房款,以及在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部分购房人出售房屋获得增值收益的50%,一并纳入专用帐户。公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维护和管理。“十一五”期间,泰州市计划投资7200万元用于支持这项工作。
在房源保障方面,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按当年经济适用房竣工总量的10%左右配置,在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中统筹安排。总体上计划用3—4年的时间,每年安排350套65m2左右的经济适用房用于租售并举,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市区“夹心层”人员住房问题。
在工作机制的保障方面,一是坚持层层把关,严格审批。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要实行诚信申报制度,采取个人申报,街道、社区和总工会初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市房产管理局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区两级都成立了由监察局、街道办、房管局(或房改办)、拆迁办等部门、单位和人大代表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实行公示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对初审符合当年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对被拆迁人在家庭所在地居委会和拆迁现场将拆迁补偿金额、家庭居住条件、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准予购房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购房的书面决定。安置过程中,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房顺序,并将安置情况张榜公示,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关注特殊家庭,体现“以人为本”。对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军烈属、劳模的进行重点照顾,给予优先选择楼层、户型的待遇,以让这些特殊群体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了“住有所居”工作的进程,实施两年来,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进一步完善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泰州市实施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做法。让困扰政府和群众多年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得到了解决,变原来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的单一保障功能为“产权共享”、“租售并举”的复合型功能,使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对接,不仅保证了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落实到位,而且使这一政策的积极效应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对于全面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彻底解决社会弱势群体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树立了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人们的关怀,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减轻了“夹心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经济上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尊重了这部分人的自主权,使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买或者租房,选择今天买或者以后经济条件好了再买房,其价格仍按原价,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
开辟了旧城改造拆迁的新路径。旧城改造拆迁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如果没有一定的配套政策和有力的保障措施,要想让经济条件差,本身房屋面积小,且又居住几十年的老百姓搬迁,还要自己借钱去重新购房,难度非常大。通过“共有产权、租售并举”这一做法,既让困难群众有了满意的新房可住,又有力地化解了拆迁矛盾,加快了旧城改造的步伐,为今后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作者单位:泰州市建设局、泰州市房产管理局)
责任编辑:尤 健
到底什么是“共有产权、租售并举”,它又有什么样的神奇魔力,能把老大难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化解于无形?追溯这一办法的源头,可以从2006年讲起,2006年是泰州市旧城改造最迅猛的一年,在城北地区改造过程中,泰州市政府创造性地提出对该地段拆迁户中的“双困”家庭在安置时采用“产权共享、租售并举”的办法。办法规定,拆迁户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在市区无其他住房的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可按“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方式安置住房。安置房价格以1580元/m2计算,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1Q00多元/m2,安置房面积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面积部分作公房使用,由被拆迁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按同地段公房租金标准的60%缴纳房租,今后有条件的安置户可按原价购买公房面积。安置房采取就近安排原则,并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情况,确定实际安置户型面积,比如:居住人口1—2人户,安排5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3—4人户,安排6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5—6人户安排7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
与此同时,泰州下辖市姜堰由政府出资2000万元建设了约300套,每套65平方米的解困定销房,专门面向拆迁户中的困难群体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根据拆迁托底政策即最低每户5.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抵算购买45平方米,其余20平方米左右可以根据拆迁户的意原决定是否购买,如愿意则按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100元/m2标准购买,如暂时没钱不购买,产权归政府所有,可先租着用,租金介于廉租房与公房租金之间。为增强群众购房的信心,政府还给出了两项承诺:一是保证公房部分租期无限,二是保证不管过多少年买公房面积,房价仍以当初拆迁买房时的价格计算。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泰州市的干部群众一致认为,这一办法弥补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廉租房制度留下的真空,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夹心层”人员的住房问题,对加强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泰州市政府为此正式出台了《租售并举实施细则》,提出除了“夹心层”人员外,还要面向所有的最低工资线标准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推行这一办法。《租售并举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可以不低于总房价的50%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垫付,帮助困难家庭及早解决住房问题。个人与政府按各自出资份额拥有房屋产权,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份额,以及初始售房单价。对公有产权部分,采取租与售相结合的处置形式,“租”就是购房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按期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租。“售”就是购房人可在5年内分期按原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价格执行。这样既可以在短期内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又可以避免走福利分房的老路。杜绝一些购房户的依赖心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他们努力奋斗、艰苦创业带来一定的动力和压力。
为了推动“产权共有、租售并举”工作的扩面开展,泰州市政府统筹协调市各相关部门,着力做好各方面的保障工作:
在资金保障方面,建立了“租售并举”保障资金的专户,资金来源主要采取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购房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购房款,以及在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部分购房人出售房屋获得增值收益的50%,一并纳入专用帐户。公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维护和管理。“十一五”期间,泰州市计划投资7200万元用于支持这项工作。
在房源保障方面,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按当年经济适用房竣工总量的10%左右配置,在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中统筹安排。总体上计划用3—4年的时间,每年安排350套65m2左右的经济适用房用于租售并举,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市区“夹心层”人员住房问题。
在工作机制的保障方面,一是坚持层层把关,严格审批。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要实行诚信申报制度,采取个人申报,街道、社区和总工会初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市房产管理局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区两级都成立了由监察局、街道办、房管局(或房改办)、拆迁办等部门、单位和人大代表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实行公示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对初审符合当年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对被拆迁人在家庭所在地居委会和拆迁现场将拆迁补偿金额、家庭居住条件、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准予购房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购房的书面决定。安置过程中,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房顺序,并将安置情况张榜公示,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关注特殊家庭,体现“以人为本”。对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军烈属、劳模的进行重点照顾,给予优先选择楼层、户型的待遇,以让这些特殊群体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了“住有所居”工作的进程,实施两年来,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进一步完善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泰州市实施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做法。让困扰政府和群众多年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得到了解决,变原来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的单一保障功能为“产权共享”、“租售并举”的复合型功能,使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对接,不仅保证了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落实到位,而且使这一政策的积极效应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对于全面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彻底解决社会弱势群体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树立了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人们的关怀,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减轻了“夹心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经济上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尊重了这部分人的自主权,使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买或者租房,选择今天买或者以后经济条件好了再买房,其价格仍按原价,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
开辟了旧城改造拆迁的新路径。旧城改造拆迁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如果没有一定的配套政策和有力的保障措施,要想让经济条件差,本身房屋面积小,且又居住几十年的老百姓搬迁,还要自己借钱去重新购房,难度非常大。通过“共有产权、租售并举”这一做法,既让困难群众有了满意的新房可住,又有力地化解了拆迁矛盾,加快了旧城改造的步伐,为今后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作者单位:泰州市建设局、泰州市房产管理局)
责任编辑:尤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