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于2011年3月以昆銀发[2011]87号文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同年,又以昆银办发[2011]260号文件印发了《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后来,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再次印发了现行《办法》(昆银发[2012]183号文件)和《规程》。
毋庸置疑《办法》和《规程》的印发和实施,对指导下级央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央行的各项政策取到深远的影响。笔者经过评价操作实践,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建议。
一、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和体会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要在各级央行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从实践的操作层面来看,开展综合评价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是安排布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工作。自查应包括辖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报告自查工作情况。
二是评价前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话:收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报告、收录评价期内各项工作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等等。
三是评价时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照《办法》的内容与标准逐项逐条进行量化评价打分。量化评价打分的过程,是实事求是做好综合评价工作量化评分的基础。是整合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项业务工作中,甚至是各重要岗位上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的过程。
四是开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将量化评价结果转化为定性评价等级,得出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结果。
五是评价结果的上报和通报。上报,即向上级行上报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等级结果和评价的组织实施简况。通报,即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评价等级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二)实施综合评价工作要把握好的重要环节
一是把握好资源信息的整合环节。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关键是各部门、各重要岗位在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要建立健全台账,通过台账反应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的基本情况。只有台账记录全面详实了,评价等级结果才具客观性。
二是把握好量化评价结果转化为定性的评价等级的环节。对照《办法》的内容与标准评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是量化评价首先要完成的第一步,具体做法是对照《办法》中的内容与标准,按十四个部分的各项满分减去应扣分,再按规定计算出各家的100分制得分。然后,对照《办法》中的评价等级规定,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得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定性结果--评价等级。
(三)做好综合评价工作要以各项基本业务为基础
综合评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是一项促进央行政策执行落到位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首先,要以抓好各项基本业务工作为前提、为基础来充实和夯实综合评价工作,要打好打牢综合评价工作的基础。否则,综合评价工作就难以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难以达到开展的目的和初衷。其次,是要在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贯彻法规、制度和政策意识和尽职免责的理念。再次,综合评价工作与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关系是“总”与“分”的关系。这三条是我们做好综合评价工作,处理好综合评价工作与各项基本业务工作关系的关键。
(四)综合评价工作在实践中要防止钓鱼式执法
综合评价工作是一项新的履职实践。在工作中,要防止和避免钓鱼式执法就应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查环节,这是其一。其二,《办法》的宣传和解释要到位。其三,日常管理的记录要细化详实,特别是在对外履职中要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实施管理,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和有据等。这些工作做好了,对提升评价央行的公信力和提高综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及为有利。
二、对完善综合评价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央行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对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央行政策的自觉性和准确性有着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评价行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提高自身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契机。换言之,综合评价工作是把双刃剑,在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央行政策情况的同时,也是对自身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工作水平的考验。
(一)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贯彻的原则
《办法》在第五条,用三款对“原则”进行规定,但从“原则”的表述的内容来看,有不妥不全的问题。经过实践和思考,我认为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贯彻的原则可从以下四方面体现。
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公正、公平的原则要着重体现、落实在量化评分等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中。
二是要坚持有据、有理的原则。有据、有理的原则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工作中,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开展管理,并建立健全台账记录。详细的台账记录是掌握第一手资料信息,做好综合评价工作的关键和基础。
三是要坚持谨慎、客观的原则。谨慎、客观可以说是一项原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理念。作为一种工作理念,这就要求我们把它贯穿在整个综合评价工作的全过程。谨慎、客观的理念对指导我们做好综合评价工作有着决定性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四是坚持公开、公信的原则。公开就是指《办法》的公布,并且解释要明确。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的执法程序要合法、要公开。公信就是指综合评价的结果要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综合评价工作的《办法》有待完善
一是《办法》应做适当修改。例如:《办法》第四条(三)规定:“人民银行昆明市各县(市)、区支行对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在执行中为了更好地发挥《办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结合实践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我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人民银行昆明市各县(市)、区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这样的修改把县辖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纳入评价范围,有利于综合评价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推广。有利于发挥综合评价的引导、促进作用。有利于在县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发挥综合评价的比较功能和优势。
二是《办法》的评价对象范围和业务范围可作适当扩增。首先,为有利于综合评价工作的深入持久地推行。我们完全有依据、有理由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将综合评价工作逐渐引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县域金融机构的实际,我认为应将县级保险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甚至还可向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推广。这样补充,有利于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权保护工作。有利于防范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由此及彼而产生的风险涟漪效应。或者说,有利于及早发现和避免形成“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风险波及效应。有利于维护县域金融的整体稳定。其次,从货币信贷和金融统计等工作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可将综合评价工作适当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渗透。这样,一方面可提高综合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另一方面可促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进一步明晰化。从而有利于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绕开贷款新增规模指标的管理而进行的表外融资之嫌疑等。有利于落实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要求。有利于客观地认识、掌控和预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
三是建立重要工作执行落实完成情况报备制,并纳入评价《办法》。根据央行一些工作的重要性,可建立重要工作执行落实完成情况报备制度,并纳入相关工作的评价内容与标准,促使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向各级央行报备执行情况,有利于央行重要工作的落实推进。例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央行年度信贷指导意见情况的报备制度等等。
四是《办法》要新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这一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内容与标准。因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共识,也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共识。央行既然作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方,就应该从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整体的服务功能,促进金融业依法稳健经营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切实把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认真履行。结合当前情况,只要通过抓典型,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依照法规、制度、政策处理好金融消费者的投诉这一方式,就能找到综合评价工作与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联系点和切入点,就能在综合评价工作中抓住此项工作的重点、突破难点,达到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综合评价工作之中的目的。最终,既达到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目标。
毋庸置疑《办法》和《规程》的印发和实施,对指导下级央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央行的各项政策取到深远的影响。笔者经过评价操作实践,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建议。
一、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和体会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要在各级央行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从实践的操作层面来看,开展综合评价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是安排布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工作。自查应包括辖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报告自查工作情况。
二是评价前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话:收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报告、收录评价期内各项工作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等等。
三是评价时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照《办法》的内容与标准逐项逐条进行量化评价打分。量化评价打分的过程,是实事求是做好综合评价工作量化评分的基础。是整合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项业务工作中,甚至是各重要岗位上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的过程。
四是开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将量化评价结果转化为定性评价等级,得出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结果。
五是评价结果的上报和通报。上报,即向上级行上报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等级结果和评价的组织实施简况。通报,即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评价等级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二)实施综合评价工作要把握好的重要环节
一是把握好资源信息的整合环节。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关键是各部门、各重要岗位在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要建立健全台账,通过台账反应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的基本情况。只有台账记录全面详实了,评价等级结果才具客观性。
二是把握好量化评价结果转化为定性的评价等级的环节。对照《办法》的内容与标准评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是量化评价首先要完成的第一步,具体做法是对照《办法》中的内容与标准,按十四个部分的各项满分减去应扣分,再按规定计算出各家的100分制得分。然后,对照《办法》中的评价等级规定,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得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定性结果--评价等级。
(三)做好综合评价工作要以各项基本业务为基础
综合评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是一项促进央行政策执行落到位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首先,要以抓好各项基本业务工作为前提、为基础来充实和夯实综合评价工作,要打好打牢综合评价工作的基础。否则,综合评价工作就难以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难以达到开展的目的和初衷。其次,是要在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贯彻法规、制度和政策意识和尽职免责的理念。再次,综合评价工作与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关系是“总”与“分”的关系。这三条是我们做好综合评价工作,处理好综合评价工作与各项基本业务工作关系的关键。
(四)综合评价工作在实践中要防止钓鱼式执法
综合评价工作是一项新的履职实践。在工作中,要防止和避免钓鱼式执法就应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查环节,这是其一。其二,《办法》的宣传和解释要到位。其三,日常管理的记录要细化详实,特别是在对外履职中要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实施管理,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和有据等。这些工作做好了,对提升评价央行的公信力和提高综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及为有利。
二、对完善综合评价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央行政策的深入贯彻执行;对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央行政策的自觉性和准确性有着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评价行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提高自身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契机。换言之,综合评价工作是把双刃剑,在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央行政策情况的同时,也是对自身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工作水平的考验。
(一)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贯彻的原则
《办法》在第五条,用三款对“原则”进行规定,但从“原则”的表述的内容来看,有不妥不全的问题。经过实践和思考,我认为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贯彻的原则可从以下四方面体现。
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公正、公平的原则要着重体现、落实在量化评分等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中。
二是要坚持有据、有理的原则。有据、有理的原则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工作中,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开展管理,并建立健全台账记录。详细的台账记录是掌握第一手资料信息,做好综合评价工作的关键和基础。
三是要坚持谨慎、客观的原则。谨慎、客观可以说是一项原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理念。作为一种工作理念,这就要求我们把它贯穿在整个综合评价工作的全过程。谨慎、客观的理念对指导我们做好综合评价工作有着决定性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四是坚持公开、公信的原则。公开就是指《办法》的公布,并且解释要明确。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的执法程序要合法、要公开。公信就是指综合评价的结果要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综合评价工作的《办法》有待完善
一是《办法》应做适当修改。例如:《办法》第四条(三)规定:“人民银行昆明市各县(市)、区支行对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在执行中为了更好地发挥《办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结合实践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我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人民银行昆明市各县(市)、区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这样的修改把县辖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纳入评价范围,有利于综合评价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推广。有利于发挥综合评价的引导、促进作用。有利于在县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发挥综合评价的比较功能和优势。
二是《办法》的评价对象范围和业务范围可作适当扩增。首先,为有利于综合评价工作的深入持久地推行。我们完全有依据、有理由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将综合评价工作逐渐引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县域金融机构的实际,我认为应将县级保险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甚至还可向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推广。这样补充,有利于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权保护工作。有利于防范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由此及彼而产生的风险涟漪效应。或者说,有利于及早发现和避免形成“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风险波及效应。有利于维护县域金融的整体稳定。其次,从货币信贷和金融统计等工作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可将综合评价工作适当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渗透。这样,一方面可提高综合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另一方面可促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进一步明晰化。从而有利于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绕开贷款新增规模指标的管理而进行的表外融资之嫌疑等。有利于落实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要求。有利于客观地认识、掌控和预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
三是建立重要工作执行落实完成情况报备制,并纳入评价《办法》。根据央行一些工作的重要性,可建立重要工作执行落实完成情况报备制度,并纳入相关工作的评价内容与标准,促使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向各级央行报备执行情况,有利于央行重要工作的落实推进。例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央行年度信贷指导意见情况的报备制度等等。
四是《办法》要新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这一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内容与标准。因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共识,也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共识。央行既然作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方,就应该从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整体的服务功能,促进金融业依法稳健经营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切实把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认真履行。结合当前情况,只要通过抓典型,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依照法规、制度、政策处理好金融消费者的投诉这一方式,就能找到综合评价工作与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联系点和切入点,就能在综合评价工作中抓住此项工作的重点、突破难点,达到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综合评价工作之中的目的。最终,既达到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