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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押与一般抵押并存时的顺位确定
在法定抵押权中,常常会出现数个抵押权共存的情形,如一个或数个一般抵押权与一个或数个法定抵押权同时存在于某个法定抵押物之上,那么在数个抵押权竞合的情况下,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何者为优先问题。理论上有以下不同的学说:
(一)一般抵押权优先说。该观点认为法定抵押权未经公示,故而不得对抗其他抵押权人。为保护交易安全,应认其次序在一般抵押权之后,经登记的约定抵押权应享有优于法定抵押权的效力。法定抵押权并没有经过登记,没有实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约定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54 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约定抵押权优先。
(二)效力平等说。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之间很难说哪一种抵押权更优先,两种抵押权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其法律效力应依设立之先后确定其顺序,即成立在先者,其次序为优先,成立在后者,其次序在后。
(三)平均分配说。依此种学说,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竞合时,如果法律未规定其优先次序,应当平均分配。
(四)登记先后顺序说。此学说认为,依一般登记原理,无论一般抵押权或法定抵押权,均以登记先后之次序为享受权利之先后;同时登入者,按登入债权之比例受偿之。按法定抵押权优先之原理,法定抵押权人无须进行登记,即可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即使一般抵押权人已抢先登记,法定抵押权人仍可优先受偿。
(五)法定抵押权优先说。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抵押权,具有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法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将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法定抵押权立法目的就会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本人同意法定抵押权优先说的观点,即法定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即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但均不优于任何一种法定抵押权(特殊的法定抵押权和普通的法定抵押权)。
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但此种语境中的抵押权是专指一般抵押权,而不包括法定抵押权。因此我们不能依据这种规定而否定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从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来看,同一建筑物上成立的法定抵押权一般都要早于约定抵押权。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就依法产生了,而约定抵押权一般是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或完工后产生的,非为承包人的债权人与发包人或完工建筑的所有人以该建筑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于是就产生了非为承包人的债权人的约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若均已登记,即产生抵押权的竞合,约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竞合后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因为登记过的约定抵押权也有公信力,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公信力的抵押权时,只能是先成立的有公信力的抵押权有优先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抵押权也是优于登记过的约定抵押权而行使。
数个法定抵押并存时的顺位确定
·确定法定抵押顺位的基本原则
数个法定抵押权同时存在,在先那个在后,又该如何解决法定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呢?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顺位的确定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登记抵押权优于未登记抵押权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时,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
2、登记在先顺位优先原则。登记抵押权相互之间顺位的确定以当事人进行登记的时间先后为确定标准,登记在先的抵押权顺位优先登记在后的抵押权顺位,抵押权于同一日登记的,顺位相同。
3、未登记抵押权间的顺位,依抵押合同生效在先顺位优先原则确定。
·法定抵押顺位的建议
对于法定抵押顺位的确定,本人认为应当根据抵押权发生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依此来确定法定抵押权之间的顺位,执行难度较大,应分别确立抵押权顺位先后的标准。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2、数个法定抵押权人之间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的,应按照下列顺序来确定。
对于公法上的的法定抵押权来说,其成立无需登记,则其法律事实发生之日即为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对于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而言,其应以登记为法定抵押权成立的要件,即成立要件主义,其进行登记的时间为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只有进行登记才能成立,否则不成立。
(1)未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是以登记作为成立要件的,而其均未成立。那么,此时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将变成普通债权关系,他们之间的优先次序将依据民法有关债权的规定进行解决。
(2)未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与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私法上的法定权的成立需要以登记作为其成立的要件,而未登记的情形将导致法定抵押权不成立,因而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将绝对地优于未登记的普通法定抵押权。
(3)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
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应根据其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成立的,按照其比例进行偿还。
(4)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
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应根据其法律事实上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成立时间相同的,按照其比例进行清偿。
(5)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与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应根据其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成立时间相同的,按照其比例进行清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在法定抵押权中,常常会出现数个抵押权共存的情形,如一个或数个一般抵押权与一个或数个法定抵押权同时存在于某个法定抵押物之上,那么在数个抵押权竞合的情况下,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何者为优先问题。理论上有以下不同的学说:
(一)一般抵押权优先说。该观点认为法定抵押权未经公示,故而不得对抗其他抵押权人。为保护交易安全,应认其次序在一般抵押权之后,经登记的约定抵押权应享有优于法定抵押权的效力。法定抵押权并没有经过登记,没有实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约定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54 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约定抵押权优先。
(二)效力平等说。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之间很难说哪一种抵押权更优先,两种抵押权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其法律效力应依设立之先后确定其顺序,即成立在先者,其次序为优先,成立在后者,其次序在后。
(三)平均分配说。依此种学说,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竞合时,如果法律未规定其优先次序,应当平均分配。
(四)登记先后顺序说。此学说认为,依一般登记原理,无论一般抵押权或法定抵押权,均以登记先后之次序为享受权利之先后;同时登入者,按登入债权之比例受偿之。按法定抵押权优先之原理,法定抵押权人无须进行登记,即可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即使一般抵押权人已抢先登记,法定抵押权人仍可优先受偿。
(五)法定抵押权优先说。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抵押权,具有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法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将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法定抵押权立法目的就会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本人同意法定抵押权优先说的观点,即法定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即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但均不优于任何一种法定抵押权(特殊的法定抵押权和普通的法定抵押权)。
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但此种语境中的抵押权是专指一般抵押权,而不包括法定抵押权。因此我们不能依据这种规定而否定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从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来看,同一建筑物上成立的法定抵押权一般都要早于约定抵押权。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就依法产生了,而约定抵押权一般是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或完工后产生的,非为承包人的债权人与发包人或完工建筑的所有人以该建筑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于是就产生了非为承包人的债权人的约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若均已登记,即产生抵押权的竞合,约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竞合后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因为登记过的约定抵押权也有公信力,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公信力的抵押权时,只能是先成立的有公信力的抵押权有优先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抵押权也是优于登记过的约定抵押权而行使。
数个法定抵押并存时的顺位确定
·确定法定抵押顺位的基本原则
数个法定抵押权同时存在,在先那个在后,又该如何解决法定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呢?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顺位的确定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登记抵押权优于未登记抵押权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时,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
2、登记在先顺位优先原则。登记抵押权相互之间顺位的确定以当事人进行登记的时间先后为确定标准,登记在先的抵押权顺位优先登记在后的抵押权顺位,抵押权于同一日登记的,顺位相同。
3、未登记抵押权间的顺位,依抵押合同生效在先顺位优先原则确定。
·法定抵押顺位的建议
对于法定抵押顺位的确定,本人认为应当根据抵押权发生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依此来确定法定抵押权之间的顺位,执行难度较大,应分别确立抵押权顺位先后的标准。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2、数个法定抵押权人之间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的,应按照下列顺序来确定。
对于公法上的的法定抵押权来说,其成立无需登记,则其法律事实发生之日即为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对于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而言,其应以登记为法定抵押权成立的要件,即成立要件主义,其进行登记的时间为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只有进行登记才能成立,否则不成立。
(1)未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是以登记作为成立要件的,而其均未成立。那么,此时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将变成普通债权关系,他们之间的优先次序将依据民法有关债权的规定进行解决。
(2)未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与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私法上的法定权的成立需要以登记作为其成立的要件,而未登记的情形将导致法定抵押权不成立,因而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将绝对地优于未登记的普通法定抵押权。
(3)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
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应根据其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成立的,按照其比例进行偿还。
(4)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
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应根据其法律事实上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成立时间相同的,按照其比例进行清偿。
(5)登记的私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与公法上的法定抵押权并存时的顺位确定。应根据其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成立时间相同的,按照其比例进行清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