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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与无限扩大,又会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我们更需要法律赋权在建设现代型中国社会中的伸张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同时确定了我国的环保目标,即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规划,相对于“2050年中国人均月薪1300美元”的远景设计,更符合公众期许,也显得更加迫在眉睫。在短短四年时间内,要一举扭转当下环境污染形势依旧严峻的态势、改变某些地方官员以“破窗效应”制造“污染政绩”的冲动、赋予环保部门履行职责、公众监督从无到有的切实可行权力,惟一的“路径依赖”就是制度建设,最终的目标落地就是构筑“看得见的责任底线”。
在《决定》中,中央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加强大的行政权力。所谓三大“杀手锏”:环境评价权、停产治理权、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权,环环相扣,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力体系,改变了以往环保部门缺乏“尚方宝剑”和制衡能力的尴尬。围绕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充实,《决定》中又打造了更加深入的行政管理制度--将环保责任用科学数据量化,与政绩考核挂钩,让地方最高领导成为当地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赋权与对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同步进行,将庞大的权力运行体系分解细化为部门职责,才能扭转以往传统上令下行行政管理体系中“政令不畅”的困境。
行政赋权的关键在于:作为一个典型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完成中央交予的责任与使命,必须拥有足够的行政威权,方能在面对其他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时,行使具有真正威慑力和执行力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因此,屡屡有将环保部门行政级别升级、环保总局到地方环保部门垂直管理的提议。力图在现实的政治框架内,让环保部门承担起独立于盘根错节的“边污染边发展”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纽带之外,彻底贯彻中央长治意图的重任。
这其实也暴露出行政赋权的缺陷:行政赋权总是在发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有虚化趋势、监督权力“不够用、不管用”的情势下,试图建立更强悍的权力管理举措,以权制权。但权力的过分集中与无限扩大,又会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即使监督者完美无瑕,由于从上至下行政管理模式的先天制约,上级考核部门对下级责任部门总存在信息不对称,很难洞悉隐藏于复杂局面中的微小细节,形成被动局面。
因此,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法律赋权在建设现代型中国环境保护社会中的伸张。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法规较软一直是环保部门执法的首要难题。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的环境立法方向,将更加重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源头控制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等。
立法的强化、法规的完备是法律赋权的第一步,更紧要的问题,是如何让逐渐多起来的法律“求实”--成为现实生活中摸得着、行得通的法律,让公众感受到与之息息相关、能维护切身利益的法律。
法律不沦为一纸空文,除了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层建筑”外,恐怕还应让公众由单纯被动的旁观群体,转变为积极参与的执行主体。在《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颇为醒目。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近年来逐渐走上社会前台,日趋活跃。中国NGO(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正在急剧上升,社会团体由1978年前的6000多个猛增到2001年底的13万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环保组织。民间环保组织的规模日益庞大,其组织性、科学性也不断完善。中国民间环保意识的觉醒,正是从零星的个人自发举动,演变为集体性的家园维护行为。而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法规的逐步健全,将让民间的环保意识与行为,获得广泛的法律支撑,形成法律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如果说,这两年刮起的“环保风暴”,正在唤醒每个国人心中的家园感、维权意识和环境珍视,那么在“环保风暴”之外,让法律赋权与行政赋权并行,让环境保护成为我们365天中必不可缺的内容,让所有环境污染的肇事者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将为建设一个和谐、健康的新经济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同时确定了我国的环保目标,即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规划,相对于“2050年中国人均月薪1300美元”的远景设计,更符合公众期许,也显得更加迫在眉睫。在短短四年时间内,要一举扭转当下环境污染形势依旧严峻的态势、改变某些地方官员以“破窗效应”制造“污染政绩”的冲动、赋予环保部门履行职责、公众监督从无到有的切实可行权力,惟一的“路径依赖”就是制度建设,最终的目标落地就是构筑“看得见的责任底线”。
在《决定》中,中央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加强大的行政权力。所谓三大“杀手锏”:环境评价权、停产治理权、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权,环环相扣,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力体系,改变了以往环保部门缺乏“尚方宝剑”和制衡能力的尴尬。围绕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充实,《决定》中又打造了更加深入的行政管理制度--将环保责任用科学数据量化,与政绩考核挂钩,让地方最高领导成为当地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赋权与对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同步进行,将庞大的权力运行体系分解细化为部门职责,才能扭转以往传统上令下行行政管理体系中“政令不畅”的困境。
行政赋权的关键在于:作为一个典型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完成中央交予的责任与使命,必须拥有足够的行政威权,方能在面对其他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时,行使具有真正威慑力和执行力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因此,屡屡有将环保部门行政级别升级、环保总局到地方环保部门垂直管理的提议。力图在现实的政治框架内,让环保部门承担起独立于盘根错节的“边污染边发展”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纽带之外,彻底贯彻中央长治意图的重任。
这其实也暴露出行政赋权的缺陷:行政赋权总是在发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有虚化趋势、监督权力“不够用、不管用”的情势下,试图建立更强悍的权力管理举措,以权制权。但权力的过分集中与无限扩大,又会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即使监督者完美无瑕,由于从上至下行政管理模式的先天制约,上级考核部门对下级责任部门总存在信息不对称,很难洞悉隐藏于复杂局面中的微小细节,形成被动局面。
因此,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法律赋权在建设现代型中国环境保护社会中的伸张。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法规较软一直是环保部门执法的首要难题。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的环境立法方向,将更加重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源头控制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等。
立法的强化、法规的完备是法律赋权的第一步,更紧要的问题,是如何让逐渐多起来的法律“求实”--成为现实生活中摸得着、行得通的法律,让公众感受到与之息息相关、能维护切身利益的法律。
法律不沦为一纸空文,除了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层建筑”外,恐怕还应让公众由单纯被动的旁观群体,转变为积极参与的执行主体。在《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颇为醒目。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近年来逐渐走上社会前台,日趋活跃。中国NGO(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正在急剧上升,社会团体由1978年前的6000多个猛增到2001年底的13万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环保组织。民间环保组织的规模日益庞大,其组织性、科学性也不断完善。中国民间环保意识的觉醒,正是从零星的个人自发举动,演变为集体性的家园维护行为。而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法规的逐步健全,将让民间的环保意识与行为,获得广泛的法律支撑,形成法律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如果说,这两年刮起的“环保风暴”,正在唤醒每个国人心中的家园感、维权意识和环境珍视,那么在“环保风暴”之外,让法律赋权与行政赋权并行,让环境保护成为我们365天中必不可缺的内容,让所有环境污染的肇事者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将为建设一个和谐、健康的新经济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