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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两法院通过淘宝交易平台进行网络拍卖的司法改革尝试,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本文通过解析拍卖权的本质,明确拍卖权是法院执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网络拍卖制度找到法理依据。最后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对于网络拍卖的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拍卖
一、第一次吃螃蟹——法院携手淘宝拍卖
2012年7月10日,浙江省法院系统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完成“首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所拍一辆宝马7系轿车与欧蓝德轿车分别以33.09万元与6.7万元成交。竞拍过程非常顺利,两件拍品均以第一拍成交,分别溢价65.5%和34%,以远高于评估价的价格成交,并实现了零佣金。然而,一次极其成功的拍卖却并未赢得皆大欢喜。中国拍卖业协会就措辞激烈地指出,因为《拍卖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规定,拍卖人应当是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法院在淘宝上组织拍卖做法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对此,浙江省高院在沉寂一个月后以实际行动作出回应,淘宝第二期司法网拍将在8月13日上午10点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淘宝网表示,未来还将扩大试点法院的范围,而委托方——宁波基层法院也表示,还将推出更多的司法网拍。
二、反对网络拍卖的理由及网络拍卖合法性辨析
1、拍卖主体违法。
根据《拍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权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的只能是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公司。而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经营者并无相应资质资格,其直接与法院合作从事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存在重大瑕疵。
2、拍卖程序违法。
相关媒体介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时强调的“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这一“优势”,其实隐藏着巨大的程序瑕疵。
一方面,因为拍卖活动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这不仅是因为拍卖师经过了拍卖知识和技能的专门训练和考核,能够使拍卖活动有序进行,更是保障拍卖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拍卖法》第四章中对“拍卖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拍卖人应及时发布具备规定内容的拍卖公告,应提供充足的展示时间和必要的查看条件,应由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表示买定方式确认后才为成交,成交后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制作拍卖笔录等。而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未能看到上述强制性规定得以遵守。
三、网络拍卖合法性辨析
(一)拍卖权的本质是强制执行权的一部分,自然由法院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这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自行拍卖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而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强制权,是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行使。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并不享有同样或类似的权利,只扮演协助执行的角色。法院可以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也可以不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是不是一定要委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二)法院拍卖不属于商事行为,不适用拍卖法。
《拍卖法》按法律部门划分属于商法范畴,并不包含法院拍卖。我国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而法院非拍卖企业,司法拍卖也非经营行为,可以不受拍卖法约束。事实上,在目前法律实践中,许多拍卖活动都是没有委托拍卖公司进行的,比如海事法院拍卖物品、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一直都是法院自己组织进行。
四、网络拍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网络拍卖适用的范围
正如2012年7月18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作出的批示所说:“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物资均可上网拍卖。比如,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可能适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古董、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等,可能仍宜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拍卖还是有其局限性的,由于其无法实地看样等缺陷,特定物拍卖往往需要实地查看,就不适宜用网络拍卖的模式。传统的拍卖模式仍是法院拍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1、首先是网络拍卖的相关制度设置完善
网络拍卖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很多拍卖中制度设置往往是事先没有想到的,或者在现实拍卖中不曾遇到的,需要在网络拍卖实践不断加以完善。虽然在尝试之初,宁波法院已经考虑很多方面问题,做了大量繁琐且具体的工作铺垫,但是还是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例如这次淘宝拍卖发生最后时刻的“秒杀”情形,在大家都认为拍卖价格已经确定的时候,一位神秘买家在拍卖时间截止前最后一刻出价竞得该宝马车。而这种情形在传统拍卖中不会出现,因为传统拍卖中拍卖师会在最终敲槌之前再次确认是否有人出更高的价格。由于网络的局限性,拍卖截止时间到达时,会出现某个买家的出价其他买家还来不及回应时拍卖已经结束了的问题。吸取了第一次拍卖的教训,浙江法院在第二次淘宝拍卖时就设计了自动延时系统,即在竞拍结束前2分钟内只要有人出价,竞拍结束时间自动延迟5分钟,避免竞拍人在最后时刻被“秒杀”。此外,第二次淘宝拍卖还在软件上进行了禁止连续加价的技术设置、增加了视频的演示、评估行现场的解说、评估报告网页展示等新措施,不仅最大限度满足了竞买人的知情权,也使得法院的网络拍卖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当然,完善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建立,随着网络拍卖的不断深入,各类型标的物的拍卖经验累积,我们有理由相信,最终会实现网络拍卖一套行之有效的日趋完善的制度设计。 2、在网络拍卖中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浙江法院联手淘宝的改革思路值得肯定,而其中体现出壮士断臂般权力切割以防腐败的勇气更值得鼓励,但司法拍卖在淘宝交易平台的真正落地还任重道远。司法拍卖所特有的公权力属性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严肃面孔如何在淘宝的交易平台上通过竞买人实名认证、保证金预缴等技术环节得以体现?拍卖标的物上复杂的权利负担关系如何通过淘宝交易平台的有限页面充分说明?对于恶意竞拍人如何限制和处罚?如何建立网络拍卖的过程监管和事后倒查机制的建设等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正如张光宏指出的“任何新生事物成长都需要一个过程。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可能会遭遇网店“掌柜”徇私舞弊行为、“网店”法律主体性质认定问题、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属相对复杂的标的物网上拍卖问题,也可能会遇到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甚至服务器瘫痪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尽快完善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制度,对之予以规范、引导、监督,使司法拍卖适应现代网络社会的需要。”这些制度设计的具体措施和细节问题或许才是司法拍卖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毕竟“魔鬼藏在细节中”,权力的触角和逐利的本性往往延着制度的缝隙无限膨胀,只有将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与充分竞争通过细致严谨的法律规制加以落实,“网络拍卖”这一“防腐良药”才能真正转化为“秒杀”执行腐败和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力量。
六、结语
正如吕俊在《淘宝司法拍卖进步乎?违法乎?》一文中所言:“用法律规范市场,是为了保障更充分的竞争,以带给消费者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而不能反过来扼住市场发展的咽喉。网络拍卖作为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其有着和传统拍卖相比所没有的诸多优势,势必成为司法拍卖改革的潮流和趋向。诚然网络司法强制拍卖毕竟处于探索阶段,有些细节问题仍需逐步完善,这一拍卖方式也并非适合所有财产,但其毕竟是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不妨顺应时代的发展,对其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呵护,让它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龙翼飞:《司法拍卖应遵循法律底线》,载《国际商报》2012年8月28日第C03 版。
[2]杨涛:《浙江高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违法了》,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年7月16日第A08版。
[3]陈东升:《浙江省高院回应网络司法拍卖质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完全合法,已确定19 家基层法院试点》,载《法制日报》2012年8月10日第 004 版。
[4]刘雨:《淘宝司法拍卖动了谁的奶酪》,载《IT时代周刊》2012.8.5,第72页。
[5]吕俊:《淘宝司法拍卖进步乎?违法乎?》,载《浙江法制报》2012年7月26日第002版。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9)
关键词:网络拍卖
一、第一次吃螃蟹——法院携手淘宝拍卖
2012年7月10日,浙江省法院系统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完成“首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所拍一辆宝马7系轿车与欧蓝德轿车分别以33.09万元与6.7万元成交。竞拍过程非常顺利,两件拍品均以第一拍成交,分别溢价65.5%和34%,以远高于评估价的价格成交,并实现了零佣金。然而,一次极其成功的拍卖却并未赢得皆大欢喜。中国拍卖业协会就措辞激烈地指出,因为《拍卖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规定,拍卖人应当是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法院在淘宝上组织拍卖做法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对此,浙江省高院在沉寂一个月后以实际行动作出回应,淘宝第二期司法网拍将在8月13日上午10点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淘宝网表示,未来还将扩大试点法院的范围,而委托方——宁波基层法院也表示,还将推出更多的司法网拍。
二、反对网络拍卖的理由及网络拍卖合法性辨析
1、拍卖主体违法。
根据《拍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权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的只能是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公司。而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经营者并无相应资质资格,其直接与法院合作从事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存在重大瑕疵。
2、拍卖程序违法。
相关媒体介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时强调的“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这一“优势”,其实隐藏着巨大的程序瑕疵。
一方面,因为拍卖活动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这不仅是因为拍卖师经过了拍卖知识和技能的专门训练和考核,能够使拍卖活动有序进行,更是保障拍卖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拍卖法》第四章中对“拍卖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拍卖人应及时发布具备规定内容的拍卖公告,应提供充足的展示时间和必要的查看条件,应由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表示买定方式确认后才为成交,成交后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制作拍卖笔录等。而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未能看到上述强制性规定得以遵守。
三、网络拍卖合法性辨析
(一)拍卖权的本质是强制执行权的一部分,自然由法院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这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自行拍卖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而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强制权,是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行使。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并不享有同样或类似的权利,只扮演协助执行的角色。法院可以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也可以不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是不是一定要委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二)法院拍卖不属于商事行为,不适用拍卖法。
《拍卖法》按法律部门划分属于商法范畴,并不包含法院拍卖。我国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而法院非拍卖企业,司法拍卖也非经营行为,可以不受拍卖法约束。事实上,在目前法律实践中,许多拍卖活动都是没有委托拍卖公司进行的,比如海事法院拍卖物品、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一直都是法院自己组织进行。
四、网络拍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网络拍卖适用的范围
正如2012年7月18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作出的批示所说:“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物资均可上网拍卖。比如,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可能适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古董、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等,可能仍宜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拍卖还是有其局限性的,由于其无法实地看样等缺陷,特定物拍卖往往需要实地查看,就不适宜用网络拍卖的模式。传统的拍卖模式仍是法院拍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1、首先是网络拍卖的相关制度设置完善
网络拍卖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很多拍卖中制度设置往往是事先没有想到的,或者在现实拍卖中不曾遇到的,需要在网络拍卖实践不断加以完善。虽然在尝试之初,宁波法院已经考虑很多方面问题,做了大量繁琐且具体的工作铺垫,但是还是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例如这次淘宝拍卖发生最后时刻的“秒杀”情形,在大家都认为拍卖价格已经确定的时候,一位神秘买家在拍卖时间截止前最后一刻出价竞得该宝马车。而这种情形在传统拍卖中不会出现,因为传统拍卖中拍卖师会在最终敲槌之前再次确认是否有人出更高的价格。由于网络的局限性,拍卖截止时间到达时,会出现某个买家的出价其他买家还来不及回应时拍卖已经结束了的问题。吸取了第一次拍卖的教训,浙江法院在第二次淘宝拍卖时就设计了自动延时系统,即在竞拍结束前2分钟内只要有人出价,竞拍结束时间自动延迟5分钟,避免竞拍人在最后时刻被“秒杀”。此外,第二次淘宝拍卖还在软件上进行了禁止连续加价的技术设置、增加了视频的演示、评估行现场的解说、评估报告网页展示等新措施,不仅最大限度满足了竞买人的知情权,也使得法院的网络拍卖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当然,完善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建立,随着网络拍卖的不断深入,各类型标的物的拍卖经验累积,我们有理由相信,最终会实现网络拍卖一套行之有效的日趋完善的制度设计。 2、在网络拍卖中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浙江法院联手淘宝的改革思路值得肯定,而其中体现出壮士断臂般权力切割以防腐败的勇气更值得鼓励,但司法拍卖在淘宝交易平台的真正落地还任重道远。司法拍卖所特有的公权力属性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严肃面孔如何在淘宝的交易平台上通过竞买人实名认证、保证金预缴等技术环节得以体现?拍卖标的物上复杂的权利负担关系如何通过淘宝交易平台的有限页面充分说明?对于恶意竞拍人如何限制和处罚?如何建立网络拍卖的过程监管和事后倒查机制的建设等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正如张光宏指出的“任何新生事物成长都需要一个过程。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可能会遭遇网店“掌柜”徇私舞弊行为、“网店”法律主体性质认定问题、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属相对复杂的标的物网上拍卖问题,也可能会遇到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甚至服务器瘫痪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尽快完善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制度,对之予以规范、引导、监督,使司法拍卖适应现代网络社会的需要。”这些制度设计的具体措施和细节问题或许才是司法拍卖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毕竟“魔鬼藏在细节中”,权力的触角和逐利的本性往往延着制度的缝隙无限膨胀,只有将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与充分竞争通过细致严谨的法律规制加以落实,“网络拍卖”这一“防腐良药”才能真正转化为“秒杀”执行腐败和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力量。
六、结语
正如吕俊在《淘宝司法拍卖进步乎?违法乎?》一文中所言:“用法律规范市场,是为了保障更充分的竞争,以带给消费者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而不能反过来扼住市场发展的咽喉。网络拍卖作为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其有着和传统拍卖相比所没有的诸多优势,势必成为司法拍卖改革的潮流和趋向。诚然网络司法强制拍卖毕竟处于探索阶段,有些细节问题仍需逐步完善,这一拍卖方式也并非适合所有财产,但其毕竟是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不妨顺应时代的发展,对其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呵护,让它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龙翼飞:《司法拍卖应遵循法律底线》,载《国际商报》2012年8月28日第C03 版。
[2]杨涛:《浙江高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违法了》,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年7月16日第A08版。
[3]陈东升:《浙江省高院回应网络司法拍卖质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完全合法,已确定19 家基层法院试点》,载《法制日报》2012年8月10日第 004 版。
[4]刘雨:《淘宝司法拍卖动了谁的奶酪》,载《IT时代周刊》2012.8.5,第72页。
[5]吕俊:《淘宝司法拍卖进步乎?违法乎?》,载《浙江法制报》2012年7月26日第002版。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