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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8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经十四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而提交审议之前的风风雨雨,提交审议之后的利益角逐,更是让立法者们不得不更加谨慎细致和小心翼翼。反垄断法这部被称之为“经济宪法”的出台,体现着中国处于转型期推进经济民主的进程,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愿景和诉求。
一
2007年10月19日,《温州晚报》一篇题为《盗抢险该不该“捆绑”销售?》的报道,引起当地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尽管财保公司表示:此举实属无奈。因为盗抢险升级为主险后,保费没有增加,但是风险跟原来是同等的。保险公司很担心一些投保人存在这样的道德风险:花了几百元投保盗抢险后,就让车辆随便停放,让被盗几率增加,这样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就会随之大为增加。但有许多市民认为,如果保险公司能以风险太大、利润不高拒保盗抢险,那么出租车司机是不是能够以路途太远不合算为由而拒栽呢?众所周知。出租车如果拒栽就全受罚,而作为企业的保险公司拒保难道就没人管了吗?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林千多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民生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它的“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应当是《反垄断法》所明确反对的。
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虽说它是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立法宗旨,但在反垄断法的背后。它所关注的实际上也是普通大众的权益。反垄断法不仅仅是对政府提出了“不能随意去侵害公民的权益”,而且时企业,尤其是公用垄断性企业也强调了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保护民生的责任。
二
反垄断法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美国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大企业、大财团和大商人等垄断经济组织迅速崛起,而农民、小市民、小企业主饱受大公司、大企业的价格讹诈和盘剥。只能惨淡经营。经济组织无限制的膨胀使社会民众与政府感到惶恐和焦虑。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甚至威胁到政治民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一部限制企业规模的法律就成为必然选择。因为,反垄断法不仅关乎企业竞争,还关乎一国的人民生计和政治稳定。
在市场_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走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是“经济法的核心”。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就颁布了《谢尔曼法》,继关国之后,日本、德国等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反垄断法。近年来,我国国内垄断行业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改革仍严重滞后,不仅妨碍着市场经济的最终建立,而且影响着中国基础设施、公用服务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竞争中已经发生和潜在的垄断威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健全竞争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目前,中国市场垄断行为大致分为三类:行业垄断、行政性垄断(如电力、邮电、铁路等)和经济性垄断(如近来出现的价格联盟、行业自律价等),其中行政性垄断是最普遍、最突出的垄断行为。这是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所带来的后遗症。近年来,在45-政性垄断已成为众矢之的同时,另一种类似于欧美发达国家时常出现的经济性垄断倾向也日益突出。如有一些企业或企业集团企图利用自身行业优势,想方设法搭上价格垄断这条既破又旧的老船。与同时并存的行政性垄断相比。所不同的是垄断的主导者都是一些独家经营的“巨无霸”或企业联盟。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复杂交错,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企业集团和经营者的违法垄断行为,加上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致使其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化,同时也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无疑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终让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已成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这部法律占据着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目前阶段,亟须建立一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因为,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无从谈起。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日益突出: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国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因为垄断的最大弊端在于:扰乱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少数企业可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限制竞争行为,不但影响经营者间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最终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
反垄断法在中国公众的视野中几起几落,现在这部法律终于经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作为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武器。早在1994年,国家就将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随后,尽管反垄断法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出于各种原因。迟迟未能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一波三折,如此备受关注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部法律触动了相关利益者太多敏感的神经。人们一方面喟叹立法成本之高,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而欣慰——争议大,预示着中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
反垄断立法,一头牵着广大人民的利益,一头牵着某些部门以及一些行业的利益。立法的过程涉及各种利益群体,既要严格禁止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同时,又要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能力,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留有足够的空间——如何妥善平衡处置这些利益关系,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当然,仅靠一部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垄断问题,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不公平竞争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但是,只要从立法开始,以法律的力量向垄断行为说“不”,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改革,那些被绝大多数人深恶痛绝与市场经济主旨所不容的垄断行为才会受到遏制,因垄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问 题也会获得妥善解决。
四
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中分歧最大的内容。如果不涉及反行政性垄断,出台的只能是瘸腿的反垄断法,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就永远不能走向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反垄断法时对行政垄断新增“兜底条款”。如草案三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不得有下列四种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对有的委员提出,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不只是所列的四种行为,人大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初步界定了垄断行为的三方面具体内容,建立了反垄断的执法体系和救济途径,将为部分垄断行业的改革扫清法律障碍,也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但是,竞争和垄断是相伴而生的。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排除、限制竞争。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很严重。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长期的权力垄断造成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瓜田李下,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形式的垄断利益发生了严重的时立。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其中外资并购引发了诸多争议,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迫在眉睫。
五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经验来看,光靠执法机构的单兵作战,成效并不明显;只有调动起公民反垄断的积极性和维护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得垄断行为无处藏身。世界上反垄断法体系最完善的美国,自1890年《谢尔曼法》起,也历经了一百余年,才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中心,涵盖企业并购指南和若干法院判例的制度体系,同时打上了不同时代的烙印。当然,对于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之法,通过比不通过要好,早出台要比晚出台好。
反垄断法出台,体现了中国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市场经济的决心,也是中国在转型期推进经济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在现实中,它将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破除了垄断,就会有竞争,有了竞争,价格就会下降,价格下降了,人民自然就会得到了实惠,这就是反垄断法的民生意义。
(责编 金 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8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经十四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而提交审议之前的风风雨雨,提交审议之后的利益角逐,更是让立法者们不得不更加谨慎细致和小心翼翼。反垄断法这部被称之为“经济宪法”的出台,体现着中国处于转型期推进经济民主的进程,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愿景和诉求。
一
2007年10月19日,《温州晚报》一篇题为《盗抢险该不该“捆绑”销售?》的报道,引起当地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尽管财保公司表示:此举实属无奈。因为盗抢险升级为主险后,保费没有增加,但是风险跟原来是同等的。保险公司很担心一些投保人存在这样的道德风险:花了几百元投保盗抢险后,就让车辆随便停放,让被盗几率增加,这样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就会随之大为增加。但有许多市民认为,如果保险公司能以风险太大、利润不高拒保盗抢险,那么出租车司机是不是能够以路途太远不合算为由而拒栽呢?众所周知。出租车如果拒栽就全受罚,而作为企业的保险公司拒保难道就没人管了吗?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林千多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民生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它的“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应当是《反垄断法》所明确反对的。
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虽说它是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立法宗旨,但在反垄断法的背后。它所关注的实际上也是普通大众的权益。反垄断法不仅仅是对政府提出了“不能随意去侵害公民的权益”,而且时企业,尤其是公用垄断性企业也强调了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保护民生的责任。
二
反垄断法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美国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大企业、大财团和大商人等垄断经济组织迅速崛起,而农民、小市民、小企业主饱受大公司、大企业的价格讹诈和盘剥。只能惨淡经营。经济组织无限制的膨胀使社会民众与政府感到惶恐和焦虑。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甚至威胁到政治民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一部限制企业规模的法律就成为必然选择。因为,反垄断法不仅关乎企业竞争,还关乎一国的人民生计和政治稳定。
在市场_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走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是“经济法的核心”。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就颁布了《谢尔曼法》,继关国之后,日本、德国等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反垄断法。近年来,我国国内垄断行业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改革仍严重滞后,不仅妨碍着市场经济的最终建立,而且影响着中国基础设施、公用服务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竞争中已经发生和潜在的垄断威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健全竞争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目前,中国市场垄断行为大致分为三类:行业垄断、行政性垄断(如电力、邮电、铁路等)和经济性垄断(如近来出现的价格联盟、行业自律价等),其中行政性垄断是最普遍、最突出的垄断行为。这是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所带来的后遗症。近年来,在45-政性垄断已成为众矢之的同时,另一种类似于欧美发达国家时常出现的经济性垄断倾向也日益突出。如有一些企业或企业集团企图利用自身行业优势,想方设法搭上价格垄断这条既破又旧的老船。与同时并存的行政性垄断相比。所不同的是垄断的主导者都是一些独家经营的“巨无霸”或企业联盟。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复杂交错,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企业集团和经营者的违法垄断行为,加上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致使其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化,同时也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无疑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终让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已成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这部法律占据着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目前阶段,亟须建立一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因为,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无从谈起。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日益突出: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国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因为垄断的最大弊端在于:扰乱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少数企业可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限制竞争行为,不但影响经营者间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最终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
反垄断法在中国公众的视野中几起几落,现在这部法律终于经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作为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武器。早在1994年,国家就将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随后,尽管反垄断法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出于各种原因。迟迟未能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一波三折,如此备受关注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部法律触动了相关利益者太多敏感的神经。人们一方面喟叹立法成本之高,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而欣慰——争议大,预示着中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
反垄断立法,一头牵着广大人民的利益,一头牵着某些部门以及一些行业的利益。立法的过程涉及各种利益群体,既要严格禁止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同时,又要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能力,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留有足够的空间——如何妥善平衡处置这些利益关系,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当然,仅靠一部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垄断问题,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不公平竞争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但是,只要从立法开始,以法律的力量向垄断行为说“不”,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改革,那些被绝大多数人深恶痛绝与市场经济主旨所不容的垄断行为才会受到遏制,因垄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问 题也会获得妥善解决。
四
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中分歧最大的内容。如果不涉及反行政性垄断,出台的只能是瘸腿的反垄断法,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就永远不能走向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反垄断法时对行政垄断新增“兜底条款”。如草案三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不得有下列四种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对有的委员提出,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不只是所列的四种行为,人大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初步界定了垄断行为的三方面具体内容,建立了反垄断的执法体系和救济途径,将为部分垄断行业的改革扫清法律障碍,也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但是,竞争和垄断是相伴而生的。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排除、限制竞争。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很严重。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长期的权力垄断造成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瓜田李下,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形式的垄断利益发生了严重的时立。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其中外资并购引发了诸多争议,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迫在眉睫。
五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经验来看,光靠执法机构的单兵作战,成效并不明显;只有调动起公民反垄断的积极性和维护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得垄断行为无处藏身。世界上反垄断法体系最完善的美国,自1890年《谢尔曼法》起,也历经了一百余年,才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中心,涵盖企业并购指南和若干法院判例的制度体系,同时打上了不同时代的烙印。当然,对于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之法,通过比不通过要好,早出台要比晚出台好。
反垄断法出台,体现了中国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市场经济的决心,也是中国在转型期推进经济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在现实中,它将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破除了垄断,就会有竞争,有了竞争,价格就会下降,价格下降了,人民自然就会得到了实惠,这就是反垄断法的民生意义。
(责编 金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