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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不够。虽然近年来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同时也给予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上的重要责任。但从2010年12月8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到2014年7月28日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颁布以来,各地政府依然不能及时给予审计机足够支持,政策落实难。无论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建设、审计机关业务经费、审计人员配备和审计项目计划实施上都无法得到应有保障。二是审计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大部分项目年初无计划,临时搞突击,既无人员又无时间,从而导致经济审计质量不高。有的项目先离后审,没有起到为考察领导干部提供依据的作用,从而加大了审计实施的难度,损害了审计的权威性。三是审计结果质量不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广泛,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财务知识、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等。不仅如此,审计人员还需要有很强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系统、不全面,后续教育培养机制也不够健全,审计干部流通难,年龄老化从而导致了审计人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跳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框框,不能充分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既不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平时的常规性业务审计,它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目的也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依据,这关系到被审计者的政治生命,政策性很强,在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标准不统一就容易掺杂人为因素和主观想法,使个别审计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减弱。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审计评价是审计质量高低的综合体现。运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最重要的前提是也是审计评价,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也相对比较困难。在我们日常审计工作中,审计评价的标准过于笼统、粗略,仅以好、较好、一般、差来界定,评价的结果没有量化指标,这些都会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使审计评价随意性大,从而影响了审计结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内容
(一)对被审计单位应当评价的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从其具体内容上看,主要侧重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最后落脚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不仅包括了被审计领导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的全部评价内容,同时也包括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的部分评价内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
真实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是否确实存在,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中的反映(记录、计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任意增加、减少、隐瞒等虚假行为。
合法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有效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情况。这里所说的有效不仅是指使用经营资金所产生的效益,还包括资金筹集的经济性(资金成本低)、资金投入的经济性(即是否节约)、资金合理利用的程度、资金的使用效果(即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2.对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在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有效性评价的基础上,将反映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指标集中起来,并与计划数(或目标数)、上属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或先进水平等进行比较,以揭示其优劣状况。主要应对收入额及收入增长率、人均开支额、人均费用比率、收支结余率、招待费支出比率、违规金额比率、资产负债率、负债增减率、资产增长率和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进行评价。
3.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评价。
在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并结合在其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集中整理,如果被审计的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根据其发生时间、行为过程、行为结果、问题性质、违规依据等进行列表说明,以便于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主要应评价行政事业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会计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无乱收费问题,有无拖欠、坐支、私分或截留罚没收入行为,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行为,有无乱建楼堂馆所或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问题,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1.主管责任评价。
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中,会发现在其任职期间,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方面问题,也会发现上述问题的存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凡是在被审计领导干部职权范围之内所存在的上述情况,又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行为或授意指使行为,也不是其失职、渎职行为所造成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评价时应分别列示: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在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差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
2.直接责任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进行评价,主要内容有侵占资产行为、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在审计中会发现,有的表面上属于单位行为,有的纯属于个人行为。对于个人直接侵占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根据事实直接评价。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就要分析这种行为的发生,是不是因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造成的,或者是因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的,如果是因为上述两种情况造成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有关问题就应当负有直接责任。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不够。虽然近年来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同时也给予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上的重要责任。但从2010年12月8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到2014年7月28日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颁布以来,各地政府依然不能及时给予审计机足够支持,政策落实难。无论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建设、审计机关业务经费、审计人员配备和审计项目计划实施上都无法得到应有保障。二是审计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大部分项目年初无计划,临时搞突击,既无人员又无时间,从而导致经济审计质量不高。有的项目先离后审,没有起到为考察领导干部提供依据的作用,从而加大了审计实施的难度,损害了审计的权威性。三是审计结果质量不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广泛,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财务知识、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等。不仅如此,审计人员还需要有很强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系统、不全面,后续教育培养机制也不够健全,审计干部流通难,年龄老化从而导致了审计人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跳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框框,不能充分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既不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平时的常规性业务审计,它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目的也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依据,这关系到被审计者的政治生命,政策性很强,在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标准不统一就容易掺杂人为因素和主观想法,使个别审计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减弱。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审计评价是审计质量高低的综合体现。运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最重要的前提是也是审计评价,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也相对比较困难。在我们日常审计工作中,审计评价的标准过于笼统、粗略,仅以好、较好、一般、差来界定,评价的结果没有量化指标,这些都会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使审计评价随意性大,从而影响了审计结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内容
(一)对被审计单位应当评价的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从其具体内容上看,主要侧重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最后落脚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不仅包括了被审计领导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的全部评价内容,同时也包括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的部分评价内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
真实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是否确实存在,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中的反映(记录、计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任意增加、减少、隐瞒等虚假行为。
合法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有效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情况。这里所说的有效不仅是指使用经营资金所产生的效益,还包括资金筹集的经济性(资金成本低)、资金投入的经济性(即是否节约)、资金合理利用的程度、资金的使用效果(即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2.对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在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有效性评价的基础上,将反映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指标集中起来,并与计划数(或目标数)、上属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或先进水平等进行比较,以揭示其优劣状况。主要应对收入额及收入增长率、人均开支额、人均费用比率、收支结余率、招待费支出比率、违规金额比率、资产负债率、负债增减率、资产增长率和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进行评价。
3.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评价。
在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并结合在其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集中整理,如果被审计的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根据其发生时间、行为过程、行为结果、问题性质、违规依据等进行列表说明,以便于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主要应评价行政事业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会计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无乱收费问题,有无拖欠、坐支、私分或截留罚没收入行为,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行为,有无乱建楼堂馆所或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问题,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1.主管责任评价。
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中,会发现在其任职期间,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方面问题,也会发现上述问题的存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凡是在被审计领导干部职权范围之内所存在的上述情况,又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行为或授意指使行为,也不是其失职、渎职行为所造成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评价时应分别列示: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在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差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方面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
2.直接责任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进行评价,主要内容有侵占资产行为、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在审计中会发现,有的表面上属于单位行为,有的纯属于个人行为。对于个人直接侵占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根据事实直接评价。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就要分析这种行为的发生,是不是因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造成的,或者是因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的,如果是因为上述两种情况造成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有关问题就应当负有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