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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有的认为二者是“主仆关系”,有的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的“保姆”,还有的认为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其局限性。认为二者是“主仆关系”的说法忽视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独立性,而认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说法则忽视了二者的主体平等性,认为是“保姆”关系的说法则忽视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司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