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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上目前有一百多个国家正在积极发展小额保险,而小额保险在我国也日益受到重视。尽管我国的小额人身保险建设上已经初具雏形,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立足目前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现状,提出了发展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人身保险 农村低收入人群 合作-代理模一、小额人身保险简介
2008年6月保监会筹划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九个省(区)的县以下地区。根据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的定义,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目前,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上已有二十余款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其中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等。各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特点和自身经营实际, 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主要包括全村统保模式、联动合作模式、信贷保险1+1模式、小型团单模式和中邮人寿模式等经营模式,推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方面的问题
1.农民的收入不高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相对于城镇居民的收入而言,农民的收入仍不高。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保险是一种消费型的商品,并不是生活的必需品,农民根本没有多余的钱来承担保费。中国保监会组织保监局和中国人寿在8个省区对上万个农村家庭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5.2%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价格高。虽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的特点,但农民仍无力够买,说明农民收入不高是制约小额人身保险长期发展的主要因素。
2.农民缺乏保险意识
由于受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等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落后,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农民主要靠储蓄养老,靠亲戚朋友解决困难,风险防范还处在原始状态,认为只有把钱存银行才是最安全的,对保险公司不信任,多数人认为保险意义不大。
3.逆向选择严重
农民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购买保险。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会受利益驱使产生逆向选择行为,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而因为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有些病早期根本查不出来,但投保人自身会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概率大大提高。
(二)保险公司方面的问题
1.缺乏农民生命表
保险公司在初始经营过程中并未将广大的农民纳入其体系内,因此在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缺乏其作为定价依据的生命表,定价只能在保险业通行的生命表基础上,依赖于保险精算师的观察,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一方面会有可能会带来较高的赔付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会谨慎行事,大的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种类少,而小的保险公司则直接借鉴大公司,产品缺少个性,同质严重,最终造成收入较高的农民想买而没合适的产品,收入不高的农民又买不起的两难局面。据保监会调查表明12.4%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
2.经营成本高
由于农村公路、银行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民居住分散,保险公司在农村的网点不健全等原因使得保险公方司在农村展业很困难,一是不易形成规模效益,二是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由于交通不便不利于对保户进行及时的跟踪回访。此外在农村,农民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据调查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平均停留一年半左右,流动性大,而这种高强度的人员流动不利于保险产品的持续续保。这些因素都给展业和售后服务带来极大的不便,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较高。另外,试点中推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大多在几十元,最高不超过200元,这样分摊到每一元保费上的成本相对较高,盈利比较困难。
3.供给渠道单一
目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主要依靠的还是营销员,直销的比例很小,营销员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开发的主力成员。一项调查显示,已购买保险的农村居民中,有超过53%的人通过上门推销的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33%去保险公司购买,其余依次为在银行邮政储蓄柜台购买、村里统一购买,比例依次为15.38%、7.69%。这种单一的供给方式,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过多的依靠营销员,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方面的问题
1.缺乏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参于保险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但小额人身保险中有一部分是非商业性的保险。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进城务工农民保险等采取政策支持下的商业化模式进行运作。这样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会使很多地方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也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这样会影响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农村营销员资格制度不完善
目前在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农村和城市几乎是一样的,但实际上,在农村销售产品相对于城市而言要较为简单,但是推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机考后,对没有使用过电脑的农村营销员来说是增加了考试难度。单一的代理人管理制度导致农村市场上一些多次考不过的人是业务“高手”,相反一些通过考试的人在业务上却表现一般。营销员资格认定分类监管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对于农村营销员资格认定和管理上至今没有具体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建议
(一)创新经营模式,降低经营成本
采用合作-代理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这种模式并根据各地特点进行创新,与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合作,包括村委会、妇联、残联、工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等,利用他们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由于这些组织和机构在农村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因此可以更容易地集聚客戶群,通过它们宣传小额保险也更具说服力。这样既能扩大保险覆盖面,又可以分担保单销售以及部分保单管理或者理赔工作,降低经营管理费用。
(二)编制农民生命表,创新小额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要深入农村调研,针对农村小额保险专门编制农民生命表,从而制定适合低收入人群的保额和费率。在产品设计上,保险公司应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同时对传统保险产品进行大胆创新,强调低保额、低保费、期限短的特点。继续推行小额信贷保险、小额寿险等业务的同时,考虑农民的购买能力,为农民量身定做一揽子保险,如开发小额信贷+小额寿险、小额信贷+小额意外险等模式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小额信贷相配套,鼓励农民积极投保。
(三)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保险机构应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广大农民潜在的保险需求,转换为现实的购买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从思想上认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例如可以通过举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理赔现场会,让农民看到保险金的支付,了解到投保的好处,激发其投保热情;还可以进村入户进行宣传与回访,介绍小额保险的好处,以及风险的分散方法等。
(四)加强政策支持,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要加强立法。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针对的农村低收入人群,目的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带有政策性的意味,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明确政府地位。参考印度经验,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保险公司农村业务的规模。
其次,从财政上、税收优惠等政策上提供支持。小额保险发展初期可能较难盈利,各级政府一方面可以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印度经验提供税收减免,以弥补其业务初期的超额赔付。
最后,完善小额保险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政府要定期展开调研,查看保险公司小额保险运行情况,召开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庹国柱,王德宝.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J].中国保险,2009(11).
[2] 张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研究[J].中国保险,2010(11).
[3] 王文军,张梦芮.农村小额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保险,2009(4).
[4] 梁涛,方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月.
项目名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陈天敏(198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郭婧(1987-),女,汉族,浙江衢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式
【关键词】小额人身保险 农村低收入人群 合作-代理模一、小额人身保险简介
2008年6月保监会筹划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九个省(区)的县以下地区。根据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的定义,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目前,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上已有二十余款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其中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等。各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特点和自身经营实际, 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主要包括全村统保模式、联动合作模式、信贷保险1+1模式、小型团单模式和中邮人寿模式等经营模式,推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方面的问题
1.农民的收入不高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相对于城镇居民的收入而言,农民的收入仍不高。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保险是一种消费型的商品,并不是生活的必需品,农民根本没有多余的钱来承担保费。中国保监会组织保监局和中国人寿在8个省区对上万个农村家庭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5.2%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价格高。虽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的特点,但农民仍无力够买,说明农民收入不高是制约小额人身保险长期发展的主要因素。
2.农民缺乏保险意识
由于受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等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落后,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农民主要靠储蓄养老,靠亲戚朋友解决困难,风险防范还处在原始状态,认为只有把钱存银行才是最安全的,对保险公司不信任,多数人认为保险意义不大。
3.逆向选择严重
农民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购买保险。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会受利益驱使产生逆向选择行为,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而因为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有些病早期根本查不出来,但投保人自身会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概率大大提高。
(二)保险公司方面的问题
1.缺乏农民生命表
保险公司在初始经营过程中并未将广大的农民纳入其体系内,因此在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缺乏其作为定价依据的生命表,定价只能在保险业通行的生命表基础上,依赖于保险精算师的观察,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一方面会有可能会带来较高的赔付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会谨慎行事,大的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种类少,而小的保险公司则直接借鉴大公司,产品缺少个性,同质严重,最终造成收入较高的农民想买而没合适的产品,收入不高的农民又买不起的两难局面。据保监会调查表明12.4%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
2.经营成本高
由于农村公路、银行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民居住分散,保险公司在农村的网点不健全等原因使得保险公方司在农村展业很困难,一是不易形成规模效益,二是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由于交通不便不利于对保户进行及时的跟踪回访。此外在农村,农民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据调查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平均停留一年半左右,流动性大,而这种高强度的人员流动不利于保险产品的持续续保。这些因素都给展业和售后服务带来极大的不便,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较高。另外,试点中推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大多在几十元,最高不超过200元,这样分摊到每一元保费上的成本相对较高,盈利比较困难。
3.供给渠道单一
目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主要依靠的还是营销员,直销的比例很小,营销员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开发的主力成员。一项调查显示,已购买保险的农村居民中,有超过53%的人通过上门推销的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33%去保险公司购买,其余依次为在银行邮政储蓄柜台购买、村里统一购买,比例依次为15.38%、7.69%。这种单一的供给方式,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过多的依靠营销员,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方面的问题
1.缺乏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参于保险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但小额人身保险中有一部分是非商业性的保险。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进城务工农民保险等采取政策支持下的商业化模式进行运作。这样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会使很多地方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也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这样会影响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农村营销员资格制度不完善
目前在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农村和城市几乎是一样的,但实际上,在农村销售产品相对于城市而言要较为简单,但是推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机考后,对没有使用过电脑的农村营销员来说是增加了考试难度。单一的代理人管理制度导致农村市场上一些多次考不过的人是业务“高手”,相反一些通过考试的人在业务上却表现一般。营销员资格认定分类监管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对于农村营销员资格认定和管理上至今没有具体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建议
(一)创新经营模式,降低经营成本
采用合作-代理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这种模式并根据各地特点进行创新,与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合作,包括村委会、妇联、残联、工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等,利用他们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由于这些组织和机构在农村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因此可以更容易地集聚客戶群,通过它们宣传小额保险也更具说服力。这样既能扩大保险覆盖面,又可以分担保单销售以及部分保单管理或者理赔工作,降低经营管理费用。
(二)编制农民生命表,创新小额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要深入农村调研,针对农村小额保险专门编制农民生命表,从而制定适合低收入人群的保额和费率。在产品设计上,保险公司应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同时对传统保险产品进行大胆创新,强调低保额、低保费、期限短的特点。继续推行小额信贷保险、小额寿险等业务的同时,考虑农民的购买能力,为农民量身定做一揽子保险,如开发小额信贷+小额寿险、小额信贷+小额意外险等模式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小额信贷相配套,鼓励农民积极投保。
(三)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保险机构应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广大农民潜在的保险需求,转换为现实的购买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从思想上认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例如可以通过举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理赔现场会,让农民看到保险金的支付,了解到投保的好处,激发其投保热情;还可以进村入户进行宣传与回访,介绍小额保险的好处,以及风险的分散方法等。
(四)加强政策支持,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要加强立法。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针对的农村低收入人群,目的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带有政策性的意味,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明确政府地位。参考印度经验,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保险公司农村业务的规模。
其次,从财政上、税收优惠等政策上提供支持。小额保险发展初期可能较难盈利,各级政府一方面可以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印度经验提供税收减免,以弥补其业务初期的超额赔付。
最后,完善小额保险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政府要定期展开调研,查看保险公司小额保险运行情况,召开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庹国柱,王德宝.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J].中国保险,2009(11).
[2] 张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研究[J].中国保险,2010(11).
[3] 王文军,张梦芮.农村小额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保险,2009(4).
[4] 梁涛,方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月.
项目名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陈天敏(198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郭婧(1987-),女,汉族,浙江衢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