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金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对现金收支管理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存款、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等结算方式。而从企业签发支票,收票人收到支票后将支票存入银行,直至银行将款项划出企业账户,其间会有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往往被企业所忽视。实际上,如何利用这一时间差来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是非常有意义的现实问题,因为在这一段时间里,尽管企业已开出了支票,却仍可以动用在活期存款账户上的这笔资金。
我们可以将这一段时间里,企业的会计账簿的现金余额与实际存在银行的现金余额之间的差额称为“浮存”,企业可以通过延长或减短存入银行的支票的托收和寄给债权人的支票的结算的时间,即利用“浮存”来影响企业的现金收支。
“浮存”管理措施
对利用支票进行结算的买、卖双方来说,“浮存”的利用方式以及所起的作用是相反的,因此可以将“浮存”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即托收(收款)浮存和支付(付款)浮存。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对一方的托收浮存就是对另一方的支付浮存,反之亦然。企业在利用浮存进行现金管理时,一方面应尽量减少托收浮存,同时另一方面则要增加支付浮存。
托收浮存主要是延长从企业签发支票,收票人收到支票后将支票存入银行,至银行将款项划出企业账户的时间。这一活动过程可以被分成3个阶段,首先是从企业签发支票到支票到达收票人(也就是客户)手中的时间,这一段可以被称为支票的传递浮存;其次是从收票人收到支票直至存入客户的银行账户的这一段时间,这段可以称为处理浮存;最后是从支票存入客户的开户银行直到结算返还到付款人(买主)银行的这一段时间,这可称之为交换浮存。
利用浮存的实质就是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是利用在从企业签发支票,收票人收到支票后将支票存入银行,至银行将款项划出企业账户的这一段时间内的浮存的时间价值,从卖方的角度来说,增加托收浮存的时间,就是增加了公司的损失——丧失了进行投资或偿还债务的机会;而相对于对买方来说,就是增加了支付浮存的时间,也就是利用了浮存在增加的支付时间里的时间价值,相应的减少了购货成本。
例如:某企业的平均日存款额为10万元,托收浮存的时间为10天,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为5%。如果企业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方法使托收浮存的时间减少了3天,这样会给企业带来1.5万元的利得(10万元×3×5%),而相反的,如果时间增加了2天,则会给企业带来1万元的损失(10万元×2×5%)。
同理,支付浮存在时间上也是等于传递浮存、处理浮存和交换浮存的时间之和的,作为买方应尽可能的增加支付浮存以利用这部分浮存的时间价值。
同上,还是上述的某企业,如果它的支付浮存的时间跨度也是10天,当它采取了一些方法延长了支付浮存的时间--假设为2天,那么企业会得到的利得为1万元(10万元×2×5%)。
对企业来说,应该尽可能的减少托收浮存的时间,延长支付浮存的时间——最大限度的利用这部分现金所能带来的时间价值,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企业就要在传递浮存、处理浮存、交换浮存这3个阶段采取有效的措施。
可以采取的措施如表2所示:
以上提及的方法仅是可以利用的方法中的一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方法。
“浮存”管理原则
企业在利用浮存以增加利得(即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时,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 合理、合法、合规原则
企业在利用浮存时应遵循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遵循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 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利用浮存是为了讲求经济利益,但是采用这种方式时,必须看它所带来的利得是否大于其投入的成本,否则,就没有必要采用这种方式了。举例:如果企业使用电子支票进行结算可以节约2天的时间,即可以带来1万元的利得,而电子支票的使用费用为1.2万元,这样使用电子支票所能带来的利得还不足以支付增加的费用,可谓得不偿失。
* 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
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运用的各种方式、方法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企业在利用浮存时同样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企业不能仅仅为了获得浮存收益而无限制的拖延支付,这样,虽然在浮存的利用方面企业能得到一定的收益,但是在企业的信誉、客户关系等方面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违背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作者单位为上海海运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