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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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作为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委托贷款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委托贷款在其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调控 存款发展 趋势调查
  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作为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委托贷款准入门槛较低、监管要求不严、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收取手续费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无须承担贷款损失,这使得委托贷款业务有较强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在当前我国资金密集型经济仍占主导地位,生产要素配置中资本占比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市场资金的灵活流动和有效运用提供了良好的途径。但随着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全面、准确地监测、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规模、结构和风險状况,合理引导其健康发展,为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更好地信息支持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引言
  我国入世以后,特别是自2005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2014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余额9.33万亿元,同比增长29.2%,委托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比重达7.6%,同比高出1.0个百分点,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达11.46%。
  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相对于普通贷款,委托贷款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而言,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受监管约束较少,操作比较灵活;二是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业务不用垫付资金,也不承担贷款风险,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
  我国委托贷款发展始于上世纪中叶至2000年,委托贷款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办理。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拓宽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除了代理发放政策性和财政性委托贷款外,还承办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贷款。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企业、个人的投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委托贷款因其收益较高而得到了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传统模式、现金(池)管理模式、理财产品模式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模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来,在稳健货币政策调控下,随着银行业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的不断创新,保山市各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从全市委托贷款业务总体发展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比重逐年提高
  近几年来,在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受信贷规模控制限制,表内贷款不能完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保山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合理规避信贷规模管控和维系客户,主动适应市场变化,转变经营理念,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自有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积极拓宽委托贷款业务范围,大力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主要融资渠道,在推动地方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满足社会各行业对闲散资金的需求发挥出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4年末,保山市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余额达32.01亿元,比年初增加11.5亿元,增长56.09%。委托贷款较2010年的9.83亿元增加了22.18亿元,增速高达2.25倍。相对于贷款总量,委托贷款比重也逐年提高。截止2014年末,保山市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达7.16%,较2010年提高了2.87个百分点。
  (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以住公积金贷款业务为主
  随着我国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各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步伐。受此影响,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来务也随着发展起来,逐渐成为了委托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保山市各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房贷调控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通过与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银行信贷政策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为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出支持与保障作用,全市住房公积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占比较大。据统计:2014年末,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达22.16亿元,比年初增加2.47亿元,增长12.53%。从占比情况年,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占全市委托贷款的比重达69.23%,占比较大。
  (三)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行业的信贷投放控制趋于严格,迫使行业受限类企业选择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渠道。同时,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变化以及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也出现了一些新型品种和业务模式。除传统的定向委托贷款外,还出现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式为相关行业企业进行融资。据统计:2014年末,保山市企业委托贷款余额1.55亿元,比年初增加0.7亿元,增长83.34%;其他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余额8.3亿元,比年初增加8.3亿元,增长100%。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余额占委托贷款余额的比重达30.77%,较上年末上升了26.65%,占比稳步提升。   (四)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
  目前,各金融机构受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等利益驱动,办理委托贷款银行能从赚取0.1%~1%的手续费,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通过办理委托贷款能够吸收委托贷款部分存款,能够在不占用其信贷额度的情况下留存一定的存款,充實其流动性,增强了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动力。因此,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积极性较高。但由于自身情况及经营策略不同,保山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速度差别较大,分机构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积极性较高,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市场份额较小、自身业务范围限制等因素影响,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慢。据统计:2014年末,保山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余额达1.56亿元,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余额达8.3亿元,而富滇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未开展此项业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前企业的融资困境,但随着委托贷款业务的迅速扩张和过度创新,必然会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信贷调控以及利率市场化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在其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
  (一)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与管理面临较大挑战
  根据政策规定,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业务不但能够增加收益,而且也转移了经营风险,这使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压力得到缓解。但随着委托贷款业务的不断创新,其业务的经营管理会对商业银行的自身业务产生影响,很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产生较强的分流效应,使金融机构的存款稳定性面临极大挑战。同时,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信誉的需求,对此委托贷款业务所产生的资金损失进行补偿,这将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盈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委托贷款法规作指引,各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过度竞争性倾向,既减少了委托贷款业务利润,也放大了经营风险。
  (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近几年,随着融资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各金融机构为合理规避信贷规模调控,不断加大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模式的创新力度,在其办理流程中,人为设置了许多交易环节,金融机构发展委托贷款业务虽然能够规避信贷规模和行业控制,但一旦国家采取强硬措施严控资金流入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和领域,其资金链绷紧或者断裂必将影响委托贷款的正常还本付息。同时,部分金融机构通过理财产品来为委托贷款业务募集了大量资金,如果,发放的委托贷款不能按时或正常偿付,不仅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也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足
  目前,各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是属于中间业务,发委托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金融机构基本不承担风险。因此,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对于委托贷款的相关标准及政策要求等方面要求不是十分严格,对借款人的身份、信用情况和贷款用途等详细情况了解不是很清楚,贷后管理不规范,不能有效地监控委托贷款的流向和用途,且贷款追究机制不健全,对委托贷款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这种管理手段加大了委托贷款的违约风险。
  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的理解不正确,片面夸大其收益率,风险警示不足,部分委托贷款业务已被逐渐演化成为集资行为,如果不加以合理引导和规范将会引发法律风险。
  (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模式加大了金融调控和监管难度
  一方面,由于委托贷款不计入各项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同时,从委托贷款投向看,部分委托贷款投向到了国家政策限制的相关行业,间接削弱了三农、小微企业、县域经济等经济发展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因此,如果不规范、合理引导委托贷款业务,其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与配置将不能满足其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使社会融资不能够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宏观调控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委托贷款业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只是根据自身制定的业务流程与标准办理委托贷款,政策要求与标准也不统一,这加大了金融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难度。同时,委托贷款业务不同于传统的信贷业务,其参与主体较多,资金流向和分布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且资金链条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管理层面在委托贷款业务的调控难度,难以预见和把握其调控操作引起的连锁反应。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政策建议
  委托贷款业务兴起与发展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金融机构表外融资业务监管措施和手段不够完善、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将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为规范金融机构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合理引导委托贷款资金流向,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体系
  一是切实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投向。对商业银行募集的理财资金要加以严格管理,严格限制通过“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方式进入国家限制的高风险、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按制相关企业利用其贷款资金发放委托贷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要防范委托贷款违约所产生的社会信用风险。同时,要确保委托贷款投向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投向应加以严格确定,防止委托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类行业,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与针对生。二是不断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金融机构应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认识,在委托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对贷前调查、审批、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操作不能流于形式。从而避免操作风险,降低委托贷款资金损失风险。三是严格规范委托贷款利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操作指引,对委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便于银行监督执行,也可防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进行变相高利贷行为。   (二)加强委托贷款监测与分析
  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快台委托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对委托贷款的准入条件、资金来源、贷款投向、期限、利率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对委托贷款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法律保障和有效约束,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委托贷款的差别监管力度,提高风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登记机构等主体参与的委托贷款,严格关注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同时,应不断完善委托贷款的金融统计监测体系。建议将委托贷款纳入信贷政策调控范畴,并加大日常统计监测频率和监测范围,对于委托贷款利率高、行业投向集中等重点问题进行跟踪分析,对于潜在的风险因素予以及时披露。
  (三)切实增强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风险意识
  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委托贷款的风险监测,及时通报委托贷款案件,各金融机构也要积极完善委托贷款操作指引,严格限制委托人在本行申请贷款的规模,不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委托贷款。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委托贷款监测体系,及时、准确掌握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对委托贷款的风险点要详细掌握,不断提高对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积极完善委托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各金融监管部门应相互协调与配合,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根据委托贷款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实际的规章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防止其过度竞争。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相应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加大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检查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委托贷款的立法工作要加以支持,通过法律法规地制订,规范和明确委托贷款当事人的法律义务、权利及责任,从而达到完善委托贷款法律法规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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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范应胜(1978-),男,云南保山人,經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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