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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发展在“十二五”期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当前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我国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引领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并日益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力军。目前我国已有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270多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6.7万家、龙头企业12万多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供给商品农产品等方面的作用日趋显著,是农业经营体系中最有活力、最具发展前景的中坚力量。
一、有强烈的金融需求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特征
从一般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农民的融资需求并不强烈。小农户普遍种植面积有限,一般通过信用社贷款,足以购买化肥、种子就可以满足需求,与我国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和商品化生产,需要建设农业基础设施、雇佣劳动力,租借土地和厂房等办公场所,购置现代技术装备,他们普遍固定资产投资比较大,流动资金需求也比较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现在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亟需外部贷款支持,靠自我积累式的发展很难做大做强,他们既需要中长期的建设投资贷款,也离不开灵活快捷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从调研中可以看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对于小额的贷款或者补贴已经感到不解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更多依赖金融。所以,对当前农村金融供需之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贷款难”“贷款贵”难题亟待有效解决。
二、缺乏有效抵质押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贷款难”“贷款贵”,农村抵质押物缺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广大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能够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的贷款抵押物缺乏,他们是农业信贷中的“无产者”,现在农村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数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在全国已开展部分试点,但金融机构还是“不愿要”“不敢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虽然成立了很多担保机构,但由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这样的纯农业项目,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实际业务开展得也很少。要解决农民这一贷款难题,就要扩大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仓单、保单等抵质押贷款,通过建立有效的交易平台,争取把这些农民的资产变成金融机构可以要、愿意要的抵押物。目前我国正在对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资产抵押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资产评估机制,形成清晰顺畅的农村产权抵押机制正在进行积极探索。部分省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方面做了一些创新试点。
三、政府支持是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缓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户风险分担能力。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个方面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2014年承保的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15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62%。与一般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规模大,投资需求大,一定程度上面临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为此政府部门应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以防对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既要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也要有效防范市场波动风险。今后应进一步创新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目前我国部分省份已经有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比如北京市的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上海市的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等等;有的将保险与信贷结合,推出了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比如广东的“政银保”、上海和江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证保险贷款等,成为当前解决农民信贷难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推动农业担保体系建立,提高农户融资能力。为了解决农村有效抵质押物缺乏的问题,盘活农村大量的生物资产,我国政府计划组建一批专门服务农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2015年2月农业部组织召开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座谈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提出,希望能够通过几年的时间,逐步构建起覆盖全国的农业担保网络,为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低廉的融资担保服务。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召开了全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提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农业。要弱化盈利要求,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政策性支持。
政府推动财政与金融结合,加大财政对金融支农的支持力度。近十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大幅增加支农投入,尤其是实施了一批直接补贴、直接投资补助等政策项目,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一些政策也开始出现效应递减、资金效益不高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要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支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小钱撬大钱”的导向和放大作用。财政支农政策只有通过金融的配合实现效应放大,才能真正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金融在农业领域只有得到财政支持,才能实现风险有效控制和成本合理弥补,才能转化为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现实资金力量。农村金融离不开财政支持,通过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农业生产主体的内在动力,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有强烈的金融需求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特征
从一般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农民的融资需求并不强烈。小农户普遍种植面积有限,一般通过信用社贷款,足以购买化肥、种子就可以满足需求,与我国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和商品化生产,需要建设农业基础设施、雇佣劳动力,租借土地和厂房等办公场所,购置现代技术装备,他们普遍固定资产投资比较大,流动资金需求也比较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现在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亟需外部贷款支持,靠自我积累式的发展很难做大做强,他们既需要中长期的建设投资贷款,也离不开灵活快捷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从调研中可以看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对于小额的贷款或者补贴已经感到不解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更多依赖金融。所以,对当前农村金融供需之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贷款难”“贷款贵”难题亟待有效解决。
二、缺乏有效抵质押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贷款难”“贷款贵”,农村抵质押物缺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广大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能够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的贷款抵押物缺乏,他们是农业信贷中的“无产者”,现在农村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数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在全国已开展部分试点,但金融机构还是“不愿要”“不敢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虽然成立了很多担保机构,但由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这样的纯农业项目,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实际业务开展得也很少。要解决农民这一贷款难题,就要扩大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仓单、保单等抵质押贷款,通过建立有效的交易平台,争取把这些农民的资产变成金融机构可以要、愿意要的抵押物。目前我国正在对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资产抵押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资产评估机制,形成清晰顺畅的农村产权抵押机制正在进行积极探索。部分省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方面做了一些创新试点。
三、政府支持是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缓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户风险分担能力。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个方面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2014年承保的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15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62%。与一般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规模大,投资需求大,一定程度上面临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为此政府部门应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以防对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既要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也要有效防范市场波动风险。今后应进一步创新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目前我国部分省份已经有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比如北京市的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上海市的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等等;有的将保险与信贷结合,推出了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比如广东的“政银保”、上海和江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证保险贷款等,成为当前解决农民信贷难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推动农业担保体系建立,提高农户融资能力。为了解决农村有效抵质押物缺乏的问题,盘活农村大量的生物资产,我国政府计划组建一批专门服务农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2015年2月农业部组织召开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座谈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提出,希望能够通过几年的时间,逐步构建起覆盖全国的农业担保网络,为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低廉的融资担保服务。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召开了全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提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农业。要弱化盈利要求,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政策性支持。
政府推动财政与金融结合,加大财政对金融支农的支持力度。近十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大幅增加支农投入,尤其是实施了一批直接补贴、直接投资补助等政策项目,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一些政策也开始出现效应递减、资金效益不高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要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支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小钱撬大钱”的导向和放大作用。财政支农政策只有通过金融的配合实现效应放大,才能真正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金融在农业领域只有得到财政支持,才能实现风险有效控制和成本合理弥补,才能转化为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现实资金力量。农村金融离不开财政支持,通过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农业生产主体的内在动力,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