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姓名权是具有社会性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每个公民出生时就应有之权利,公民在对待姓名权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时也应不乏严肃性。姓名权不仅是中华文化的外在的、自我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延续、传播和持续。
关键词:姓名权;自由;限制
姓名权指公民有权决定、适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我国公民在自由民主的思潮中对于姓名权的行使注重于开放与包容,但行使姓名权时是否应有边界?本文拟通过此分析,以探讨现代自由之于姓名权亦或是对于我国传统之意义。
一、我国公民行使姓名权之概述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姓名是不可随意更改的,尤其是姓氏,它不僅是对一个人之称谓,更是中国家族观念的重要体现特征,是对自己祖先之崇拜,对家族历史之敬仰。名则体现了一个族群未来的期望,相较于姓,对名的修改比较宽容。
站在法律的角度讲,则是一个人如何对待自己的姓名权问题。相比较名,在更改姓氏的自由度问题上是最小的,乃不可轻易更改之部分。对《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之规定,大部分公民对变更姓名的理解为变更姓名权中的名而非姓氏,当然此条款之规定是适用于更改姓氏的。
二、我国公民行使姓名权之自由与限制
姓名权乃姓、名、权利三者的关系的结合体,具体如下:
(一)姓名权之“姓氏”分析
中国文化的本色是什么?基层文化的本色应该是我国文化中最基本的、最具本土特色的部分。但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舌尖上的中国》系列纪录片为什么不讲述现代城市的快餐饮食,而要讲述我们心中“家乡的味道”呢?其实所谓姓氏之与众不同,是各个文化大区在文化上之不同所促就的。
我们只知西方人的姓名为名在前,姓在后,在西方的自由与个人主义之下,
对于姓氏,西方人可能比我们更执着。
西方虽然在思想、立法中存在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但其并未摒弃自己的在我们有些人看来一沉不变的所谓落后代名词的“传统”,他们同样尊重、珍视自己的“姓氏”符号。学习西方,我们真非“好学生”。
(二)姓名权之“名”分析
以“赵C案”来例证。赵C出生时以“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2006年进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换发时,公安机关以内部规定为由,以C为汉语拼音字母,属于禁止使用的姓名范畴,拒绝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双方协商无果,赵C以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姓名决定权为由,诉请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二审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为赵C免费更正了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此种起名之自由确实乃公民之自由,在法治国家中,确应该予以维护法律之权威。但此种自由的行使侵犯的是作为一个文化团体的利益,是为小团体利益而破坏更大团体利益之行为。如果从所谓个人自由出发思考问题,方便的也只能是自己。此行为并非西方人眼中的个人主义,而是变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言的“自我主义”,即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赵C等人之行为看似体现的法律至上,权利至上,但实质对国家法治建设并无大的益处,反而会对传统文化之精华部分予逐渐腐蚀。
(三)姓名权之“权”分析
享有姓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法律、规章都为公民能够充分的对自己的姓、名施以权利而做了规定,但其中包含的约束性因素不可不提及。因为在以权利主义为核心的宪法学中,公民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的。由此,公民权利受国家的绝对支配。而在姓和名的权利问题中,我们看到的是许多公民对法律给予自己权利的滥用(或称之为过度使用)。
开放的思想并不应成为捍卫怪异名的理由,所谓命名姓名之权利、自由也并不应成为以维护人权之谬理。可能即将通过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就是最好之佐证。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姓名权中并非只存在权利,同时应存在每个公民应履行之法律与道德义务两种。
所谓法律义务,指行使姓名权不得违反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或者说不得违反应然法。公民起怪异姓氏和非标准汉字及民族文字之名的行为,实然法虽不禁止,但禁止该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深具正当性,即应然法应禁止的,行为人亦无自由可言。履行道德义务在今日之法治中国的很大部分民众思想、行为中可能是没有市场的,但这样做的理由是:第一,它符合大多数人的习惯;第二,道德一词在广义上所指明的东西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可辩解的功能。对于公民行使姓名权,考虑社会其他成员所能接受的道德心里底线也是必要的。只有每个想要僭越道德底线的人遵守道德,才能让别的相似之行为人符合自己的道德标准。
三、正确行使姓名权的意义
我们对中华文化应有客观、正确的取舍观,没有根基的自由民主,如同空中飘扬的杨絮般无力。正当行使姓名权,不仅仅是对个体所属文化圈的尊重,也是对过往家族历史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尊重。
公民正确行使姓名权,是对个体所属文化圈的恰当回归。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给我们以极大的鼓舞。作为中华文化圈中的我们,实乃更因认真对待先民给予我们的博大精深的遗产,行动于我们的实践中,恰当的使用自己手中之权利、自由。
公民正确行使姓名权,是对过往家族历史的尊重。文化不仅仅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家才是文化的基本单元。就如同我们的籍贯是取自我们的父亲的,并不是根据自己所生或住的地方,而是和姓一般继承的,那是血缘。春节的回家大军是我们传统文化的最耀眼的闪光点。或许这也正是东方文化之与西方文化最大之不同点吧。
公民正确行使姓名权,是自尊、自爱的表现。弄潮儿并非适合于所有领域,自由、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责任同样应在我们心中成长起来。随意更改自己的姓名,以所谓之不同来表现自我,但太过“异”了终究是不恰当的。
关键词:姓名权;自由;限制
姓名权指公民有权决定、适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我国公民在自由民主的思潮中对于姓名权的行使注重于开放与包容,但行使姓名权时是否应有边界?本文拟通过此分析,以探讨现代自由之于姓名权亦或是对于我国传统之意义。
一、我国公民行使姓名权之概述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姓名是不可随意更改的,尤其是姓氏,它不僅是对一个人之称谓,更是中国家族观念的重要体现特征,是对自己祖先之崇拜,对家族历史之敬仰。名则体现了一个族群未来的期望,相较于姓,对名的修改比较宽容。
站在法律的角度讲,则是一个人如何对待自己的姓名权问题。相比较名,在更改姓氏的自由度问题上是最小的,乃不可轻易更改之部分。对《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之规定,大部分公民对变更姓名的理解为变更姓名权中的名而非姓氏,当然此条款之规定是适用于更改姓氏的。
二、我国公民行使姓名权之自由与限制
姓名权乃姓、名、权利三者的关系的结合体,具体如下:
(一)姓名权之“姓氏”分析
中国文化的本色是什么?基层文化的本色应该是我国文化中最基本的、最具本土特色的部分。但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舌尖上的中国》系列纪录片为什么不讲述现代城市的快餐饮食,而要讲述我们心中“家乡的味道”呢?其实所谓姓氏之与众不同,是各个文化大区在文化上之不同所促就的。
我们只知西方人的姓名为名在前,姓在后,在西方的自由与个人主义之下,
对于姓氏,西方人可能比我们更执着。
西方虽然在思想、立法中存在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但其并未摒弃自己的在我们有些人看来一沉不变的所谓落后代名词的“传统”,他们同样尊重、珍视自己的“姓氏”符号。学习西方,我们真非“好学生”。
(二)姓名权之“名”分析
以“赵C案”来例证。赵C出生时以“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2006年进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换发时,公安机关以内部规定为由,以C为汉语拼音字母,属于禁止使用的姓名范畴,拒绝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双方协商无果,赵C以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姓名决定权为由,诉请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二审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为赵C免费更正了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此种起名之自由确实乃公民之自由,在法治国家中,确应该予以维护法律之权威。但此种自由的行使侵犯的是作为一个文化团体的利益,是为小团体利益而破坏更大团体利益之行为。如果从所谓个人自由出发思考问题,方便的也只能是自己。此行为并非西方人眼中的个人主义,而是变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言的“自我主义”,即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赵C等人之行为看似体现的法律至上,权利至上,但实质对国家法治建设并无大的益处,反而会对传统文化之精华部分予逐渐腐蚀。
(三)姓名权之“权”分析
享有姓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法律、规章都为公民能够充分的对自己的姓、名施以权利而做了规定,但其中包含的约束性因素不可不提及。因为在以权利主义为核心的宪法学中,公民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的。由此,公民权利受国家的绝对支配。而在姓和名的权利问题中,我们看到的是许多公民对法律给予自己权利的滥用(或称之为过度使用)。
开放的思想并不应成为捍卫怪异名的理由,所谓命名姓名之权利、自由也并不应成为以维护人权之谬理。可能即将通过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就是最好之佐证。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姓名权中并非只存在权利,同时应存在每个公民应履行之法律与道德义务两种。
所谓法律义务,指行使姓名权不得违反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或者说不得违反应然法。公民起怪异姓氏和非标准汉字及民族文字之名的行为,实然法虽不禁止,但禁止该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深具正当性,即应然法应禁止的,行为人亦无自由可言。履行道德义务在今日之法治中国的很大部分民众思想、行为中可能是没有市场的,但这样做的理由是:第一,它符合大多数人的习惯;第二,道德一词在广义上所指明的东西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可辩解的功能。对于公民行使姓名权,考虑社会其他成员所能接受的道德心里底线也是必要的。只有每个想要僭越道德底线的人遵守道德,才能让别的相似之行为人符合自己的道德标准。
三、正确行使姓名权的意义
我们对中华文化应有客观、正确的取舍观,没有根基的自由民主,如同空中飘扬的杨絮般无力。正当行使姓名权,不仅仅是对个体所属文化圈的尊重,也是对过往家族历史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尊重。
公民正确行使姓名权,是对个体所属文化圈的恰当回归。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给我们以极大的鼓舞。作为中华文化圈中的我们,实乃更因认真对待先民给予我们的博大精深的遗产,行动于我们的实践中,恰当的使用自己手中之权利、自由。
公民正确行使姓名权,是对过往家族历史的尊重。文化不仅仅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家才是文化的基本单元。就如同我们的籍贯是取自我们的父亲的,并不是根据自己所生或住的地方,而是和姓一般继承的,那是血缘。春节的回家大军是我们传统文化的最耀眼的闪光点。或许这也正是东方文化之与西方文化最大之不同点吧。
公民正确行使姓名权,是自尊、自爱的表现。弄潮儿并非适合于所有领域,自由、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责任同样应在我们心中成长起来。随意更改自己的姓名,以所谓之不同来表现自我,但太过“异”了终究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