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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的江南虽已初露寒意,却难挡知识产权界的交流热情。近一个月以来,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和实务界分别在杭州、温州、上海和苏州等地密集召开年度盛会,景象甚为壮观。其中,尤以在杭州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和在苏州举办的“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最为抢眼。
在这两个年会论坛上,可谓高手云集、亮点频出,不仅有深入的理论探讨,而且有激烈的观点交锋。从与会人士的言辞当中,亦可窥测到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走向。
深入研究基本理论
11月2日至3日,“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杭州隆重举行。此次学术盛会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主题,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知识产权立法与修法热点、知识产权战略反思与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海外维权、商业标志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等12个专题开展分论坛交流研讨,聚焦我国发展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指出,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基本财产制度,也是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基本保障制度,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长远的角度来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充分整合优势资源。他还特别提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今后要面向实践,服务发展,多出一些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努力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智库。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在题为“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繁荣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这个形势就是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相结合,认清形势而后抓住释放创造力红利、劳动力红利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这个机遇,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关注点:(一)要继续持久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主要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体系两方面着手;(二)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三)进行知识产权法学的历史梳理;(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各项具体法的立法、修改;(五)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树立理性的国情观和国际观;(六)关注国际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新动向;(七)积极、慎重推动知识产权法外交;(八)认真研究相关企业、司法实践与经济发展,关注实践,关注产业发展;建立创意文化产业、生物医药、传统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九)发挥学术社团的功能和优势,推进知识产权的致富建设;(十)设立青年学术论文评比制度、优秀博士论文机制,建立外国知识产权文库,编撰知识产权百科辞典和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
在“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专题论坛中,各位专家学者从重要概念、立法理念、学术体制等方面重新审视了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在重要概念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理论忽视了“创造”概念的规范功能,而法律概念必须有规范功能,且只能从规范的角度去理解。在立法理念方面,学者们对激励理论、市场本位论、法益保护论等理论展开了讨论:黑龙江大学杨建斌教授认为应当把“法益”概念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法益保护制度;华南理工大学杨雄文教授以“知识产权法是市场本位之法”为出发点,提出“注重市场本位与专有权相配合,有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职能在现代条件下得以更加全面和更加有效地实现”。在学术体制方面,北京化工大学余俊老师从清朝末期作为起点梳理了中国知识产权学术体制的创建和发展。
全面理解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重点介绍了近期国内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的新发展。去年以来,司法系统内强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加司法保护,积极参与全球化。他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对国家利益有审慎的研究,国家利益不是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而是相对的国家利益;其次要考虑阶段性要求和国情,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和贸易大国,加工业多是中低端;另外要注重人民需要,完善裁判法律标准,注重调解与裁判相结合。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加强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查;(二)加大损害赔偿标准,平衡司法定价与市场定价的关系;(三)在民事保护上,处理好权利关系;(四)关于“禁令”问题,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滥用;(五)证明规则方面,完善举证规则,反映客观事实;(六)司法政策目前正在进行全面梳理,力求形成系统的司法文件。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认为,司法保护应该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公平适用法定赔偿,合理运用法官解释。在相对僵化的法规规定面前,对由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疑难案件的裁判,法官的思路、技巧和方法尤为重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具体介绍了浙江法院的基本情况及各级法院审判工作贯彻平等保护、公正高效、宽严相济的理念,审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所取得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周根才则强调要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以司法保护为主导,通过推动行政保护,弥补司法保护的不足,不断加强横向交流,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深刻阐释司法政策
11月16日至17日,“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在苏州举行。据了解,该论坛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华盛顿大学、日本北海道大学、韩国首尔大学、台湾大学等亚太地区著名高校联合发起的知识产权高端论坛。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港澳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中国大陆的专家学者、官员及企业界人士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及本土化”为主题,就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创新、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论坛并发表了题为“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政策”的主旨演讲。奚晓明指出,司法政策是法律精神的提炼和总结,是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的产物。法律的原则性、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以及司法活动实现立法预定目标的职责,决定了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导向功能、平衡功能和探索功能,指导法律规则的正确实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 奚晓明指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是当前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中国法院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积极合理运用临时禁令制度等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基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丰富性、种类多样性和特质差异性,必须有区别地确定相应的保护政策、标准和思路。加强保护不是盲目提高保护水平,而是要以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定相应的保护尺度和界限。
奚晓明强调,要正确处理司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司法政策必须通过法律标准获得具体化和有效实施。在具体个案中,既要通过适用政策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引,又要坚持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周密的法律推理,防止适用政策的随意性。在解释法律、运用裁量性标准、解决权益冲突时,尤其要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多位司法界人士在不同场合均提到了关于在国内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议。在本次论坛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再度提出此观点,并成为与会代表讨论的热点话题。
许前飞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积极有效回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司法需求,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他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尝试。中国目前已有的专门法院包括海事、铁路和军事法院。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无论是受理案件的规模还是管辖所涉及领域,其影响力将远远超出上述三类专门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而且在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法院机构设置、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点,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案例指导、陪审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将有条件作出一些有益探索。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而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章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表示,尽管亚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却都在当前面临着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她认为,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与执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将会给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带来一个很大的飞跃,而且会是根本上的一个转变。
在这两个年会论坛上,可谓高手云集、亮点频出,不仅有深入的理论探讨,而且有激烈的观点交锋。从与会人士的言辞当中,亦可窥测到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走向。
深入研究基本理论
11月2日至3日,“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杭州隆重举行。此次学术盛会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主题,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知识产权立法与修法热点、知识产权战略反思与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海外维权、商业标志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等12个专题开展分论坛交流研讨,聚焦我国发展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指出,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基本财产制度,也是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基本保障制度,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长远的角度来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充分整合优势资源。他还特别提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今后要面向实践,服务发展,多出一些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努力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智库。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在题为“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繁荣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这个形势就是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相结合,认清形势而后抓住释放创造力红利、劳动力红利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这个机遇,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关注点:(一)要继续持久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主要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体系两方面着手;(二)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三)进行知识产权法学的历史梳理;(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各项具体法的立法、修改;(五)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树立理性的国情观和国际观;(六)关注国际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新动向;(七)积极、慎重推动知识产权法外交;(八)认真研究相关企业、司法实践与经济发展,关注实践,关注产业发展;建立创意文化产业、生物医药、传统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九)发挥学术社团的功能和优势,推进知识产权的致富建设;(十)设立青年学术论文评比制度、优秀博士论文机制,建立外国知识产权文库,编撰知识产权百科辞典和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
在“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专题论坛中,各位专家学者从重要概念、立法理念、学术体制等方面重新审视了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在重要概念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理论忽视了“创造”概念的规范功能,而法律概念必须有规范功能,且只能从规范的角度去理解。在立法理念方面,学者们对激励理论、市场本位论、法益保护论等理论展开了讨论:黑龙江大学杨建斌教授认为应当把“法益”概念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法益保护制度;华南理工大学杨雄文教授以“知识产权法是市场本位之法”为出发点,提出“注重市场本位与专有权相配合,有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职能在现代条件下得以更加全面和更加有效地实现”。在学术体制方面,北京化工大学余俊老师从清朝末期作为起点梳理了中国知识产权学术体制的创建和发展。
全面理解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重点介绍了近期国内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的新发展。去年以来,司法系统内强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加司法保护,积极参与全球化。他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对国家利益有审慎的研究,国家利益不是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而是相对的国家利益;其次要考虑阶段性要求和国情,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和贸易大国,加工业多是中低端;另外要注重人民需要,完善裁判法律标准,注重调解与裁判相结合。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加强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查;(二)加大损害赔偿标准,平衡司法定价与市场定价的关系;(三)在民事保护上,处理好权利关系;(四)关于“禁令”问题,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滥用;(五)证明规则方面,完善举证规则,反映客观事实;(六)司法政策目前正在进行全面梳理,力求形成系统的司法文件。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认为,司法保护应该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公平适用法定赔偿,合理运用法官解释。在相对僵化的法规规定面前,对由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疑难案件的裁判,法官的思路、技巧和方法尤为重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具体介绍了浙江法院的基本情况及各级法院审判工作贯彻平等保护、公正高效、宽严相济的理念,审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所取得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周根才则强调要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以司法保护为主导,通过推动行政保护,弥补司法保护的不足,不断加强横向交流,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深刻阐释司法政策
11月16日至17日,“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在苏州举行。据了解,该论坛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华盛顿大学、日本北海道大学、韩国首尔大学、台湾大学等亚太地区著名高校联合发起的知识产权高端论坛。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港澳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中国大陆的专家学者、官员及企业界人士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及本土化”为主题,就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创新、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论坛并发表了题为“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政策”的主旨演讲。奚晓明指出,司法政策是法律精神的提炼和总结,是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的产物。法律的原则性、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以及司法活动实现立法预定目标的职责,决定了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导向功能、平衡功能和探索功能,指导法律规则的正确实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 奚晓明指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是当前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中国法院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积极合理运用临时禁令制度等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基于知识产权的内容丰富性、种类多样性和特质差异性,必须有区别地确定相应的保护政策、标准和思路。加强保护不是盲目提高保护水平,而是要以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定相应的保护尺度和界限。
奚晓明强调,要正确处理司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司法政策必须通过法律标准获得具体化和有效实施。在具体个案中,既要通过适用政策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引,又要坚持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周密的法律推理,防止适用政策的随意性。在解释法律、运用裁量性标准、解决权益冲突时,尤其要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多位司法界人士在不同场合均提到了关于在国内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议。在本次论坛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再度提出此观点,并成为与会代表讨论的热点话题。
许前飞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积极有效回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司法需求,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他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尝试。中国目前已有的专门法院包括海事、铁路和军事法院。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无论是受理案件的规模还是管辖所涉及领域,其影响力将远远超出上述三类专门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而且在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法院机构设置、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点,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案例指导、陪审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将有条件作出一些有益探索。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而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章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表示,尽管亚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却都在当前面临着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她认为,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与执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将会给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带来一个很大的飞跃,而且会是根本上的一个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