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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燃气行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关键性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先导性、全局性的基础性产业。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许多政策以更好地引导和支持燃气行业的发展,但我国燃气行业监管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对我国燃气行业监管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效执行我国燃气行业监管的对策,以更好地监管城市燃气行业。
关键词:燃气行业;政策执行
第1章 绪论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化石能源,燃烧煤炭和石油排放的有害气体气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也加剧了全球变暖进程。为了加快“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在燃气行业方面,则应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推动天然气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成天然气替代进程,更好地推动城市燃气行业的有序发展。
“城市燃气行业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中国城市燃气业为封闭式非竞争性行业,大部分地区的燃气公司都具有国营性质或者是国有控股企业。城市燃气行业还具有区域性的自然垄断特性,是一个相对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中国对城市燃气行业采取垄断经营模式,以国有企业的控股经营模式进行最直接的管理,政府不仅是垄断经营者,而且是行业监管者,导致政企严重不分,财政负担加重,内部效率低下,城市燃气行业发展严重滞后。为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自20 世纪 90 年代起,我国出台了许多燃气行业改革政策,如引入竞争机制,放松市场进入监管和进行价格机制改革等,但由于受到政府职能、监管机构、企业所有制以及社会、经济、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市燃气行业改革的力度仍然较小,监管政策的预期目标没有达到。为了进一步促进燃气企业的发展,应当更加关注监管政策的执行问题,分析监管政策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措施,以确保监管政策目标的落实。
第2章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政府监管的执行问题
政府机构监管城市燃气行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质量监管以及市场结构监管,随后将结合这四个方面,分析政府监管城市燃气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市场准入监管
首先,由于燃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特定区域内一般仅有一家公司进行燃气管道的运营和使用,导致燃气公司缺乏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激励。其次,燃气规划滞后,某些地区燃气发展规划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对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特许经营权的审查不够严格,严重影响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
2.2 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城市燃气定价1。目前我国天然气的定价方式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定价基础上,各地区可进行一定范围的自由浮动。从国家定价层面分析,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即在尚未对市场供求信息和燃气生产成本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就凭借自身的工作经验来制定燃气基础价格,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此外,允许地方政府自由裁量会为权力寻租留下隐患,燃气公司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会不断游说地方政府抬高燃气价格,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监管政策的执行。
2.3 燃气使用质量监管
在燃气输送管网质量方面,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新道路和建筑的施工工程极易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害;第二,钢质管道施工以及管道穿越马路施工问题较为严重,导致燃气管道承受的车辆荷载增加,易引发管道泄漏问题;第三,我国燃气管道应急体系不够完善,对燃气危机的应急处理能力、预测能力还不足。
2.4市场结构监管
目前,我国采取以下模式优化燃气行业的市场结构:
第一,垂直拆分模式,即分离行业内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可竞争性业务,并将竞争机制引入可竞争性业务。目前,我国对燃气管网等自然垄断业务实行政府监管,而对燃气生产、销售等可竞争性业务则放松市场准入监管,鼓励市场竞争,尽可能发挥市场作用。但这种模式也具有明显缺陷,垄断并未真正消除,可能出现独买和独卖的双重垄断现象,并且在竞争领域中政府和市场发挥的作用也不足。
第二,合资合作经营模式,即引入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从事燃气的生产经营。我国燃气行业中除了主管网建设需由政府或国企控股外,其他方面均对社会开放,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竞争,允许外商投资者和国内民营资本进入燃气分销行业。但我国还缺乏相关执行经验,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运行机制,尚未建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还需不断探索更成功的合作模式。
第3章 燃气行业监管政策有效执行的对策建议
3.1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监管积极性
首先,可通过引进行政问责制调动执行部门的能动性,执行部门必须接受来自上级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问责,解释绩效没有达到预期要求的原因。其次,可通过引进绩效考核制,将执行人员的工作绩效与其职称考核相关联。最后,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大力发扬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及城市居民对燃气行业监管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
3.2制定理想化的监管政策
制定理想化的监管政策,首先,应多方征求专家意见以及民众意见,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政策执行方案进行对比和分析,抉择出最佳的执行方案。其次,监管政策应与现实条件相符,与执行机关的执行能力和目标群体的接受能力相符,经过各项可行性的检验。最后,监管政策的目標应是明确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趋势,符合目标群体对燃气政策的期望。
3.3提升目标群体的配合度和认可度
燃气行业监管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包括燃气企业以及城市居民。在燃气企业方面,首先,政府应适当放松对燃气企业的直接管制,让燃气企业拥有更多决策自主权。其次,若政府制定的燃气价格低于燃气企业的平均成本,应对其进行适当的补贴,保障其生产积极性。在城市居民方面,首先,通过大众传媒向城市居民宣传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高其对燃气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其次,向城市居民推广能预防燃气事故的安全装置,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简介:
徐毅,(1995年12月—),男,汉族,籍贯广东,公共管理学硕士,华北电力大学。
关键词:燃气行业;政策执行
第1章 绪论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化石能源,燃烧煤炭和石油排放的有害气体气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也加剧了全球变暖进程。为了加快“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在燃气行业方面,则应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推动天然气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成天然气替代进程,更好地推动城市燃气行业的有序发展。
“城市燃气行业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中国城市燃气业为封闭式非竞争性行业,大部分地区的燃气公司都具有国营性质或者是国有控股企业。城市燃气行业还具有区域性的自然垄断特性,是一个相对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中国对城市燃气行业采取垄断经营模式,以国有企业的控股经营模式进行最直接的管理,政府不仅是垄断经营者,而且是行业监管者,导致政企严重不分,财政负担加重,内部效率低下,城市燃气行业发展严重滞后。为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自20 世纪 90 年代起,我国出台了许多燃气行业改革政策,如引入竞争机制,放松市场进入监管和进行价格机制改革等,但由于受到政府职能、监管机构、企业所有制以及社会、经济、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市燃气行业改革的力度仍然较小,监管政策的预期目标没有达到。为了进一步促进燃气企业的发展,应当更加关注监管政策的执行问题,分析监管政策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措施,以确保监管政策目标的落实。
第2章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政府监管的执行问题
政府机构监管城市燃气行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质量监管以及市场结构监管,随后将结合这四个方面,分析政府监管城市燃气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市场准入监管
首先,由于燃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特定区域内一般仅有一家公司进行燃气管道的运营和使用,导致燃气公司缺乏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激励。其次,燃气规划滞后,某些地区燃气发展规划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对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特许经营权的审查不够严格,严重影响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
2.2 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城市燃气定价1。目前我国天然气的定价方式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定价基础上,各地区可进行一定范围的自由浮动。从国家定价层面分析,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即在尚未对市场供求信息和燃气生产成本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就凭借自身的工作经验来制定燃气基础价格,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此外,允许地方政府自由裁量会为权力寻租留下隐患,燃气公司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会不断游说地方政府抬高燃气价格,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监管政策的执行。
2.3 燃气使用质量监管
在燃气输送管网质量方面,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新道路和建筑的施工工程极易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害;第二,钢质管道施工以及管道穿越马路施工问题较为严重,导致燃气管道承受的车辆荷载增加,易引发管道泄漏问题;第三,我国燃气管道应急体系不够完善,对燃气危机的应急处理能力、预测能力还不足。
2.4市场结构监管
目前,我国采取以下模式优化燃气行业的市场结构:
第一,垂直拆分模式,即分离行业内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可竞争性业务,并将竞争机制引入可竞争性业务。目前,我国对燃气管网等自然垄断业务实行政府监管,而对燃气生产、销售等可竞争性业务则放松市场准入监管,鼓励市场竞争,尽可能发挥市场作用。但这种模式也具有明显缺陷,垄断并未真正消除,可能出现独买和独卖的双重垄断现象,并且在竞争领域中政府和市场发挥的作用也不足。
第二,合资合作经营模式,即引入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从事燃气的生产经营。我国燃气行业中除了主管网建设需由政府或国企控股外,其他方面均对社会开放,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竞争,允许外商投资者和国内民营资本进入燃气分销行业。但我国还缺乏相关执行经验,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运行机制,尚未建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还需不断探索更成功的合作模式。
第3章 燃气行业监管政策有效执行的对策建议
3.1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监管积极性
首先,可通过引进行政问责制调动执行部门的能动性,执行部门必须接受来自上级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问责,解释绩效没有达到预期要求的原因。其次,可通过引进绩效考核制,将执行人员的工作绩效与其职称考核相关联。最后,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大力发扬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及城市居民对燃气行业监管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
3.2制定理想化的监管政策
制定理想化的监管政策,首先,应多方征求专家意见以及民众意见,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政策执行方案进行对比和分析,抉择出最佳的执行方案。其次,监管政策应与现实条件相符,与执行机关的执行能力和目标群体的接受能力相符,经过各项可行性的检验。最后,监管政策的目標应是明确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趋势,符合目标群体对燃气政策的期望。
3.3提升目标群体的配合度和认可度
燃气行业监管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包括燃气企业以及城市居民。在燃气企业方面,首先,政府应适当放松对燃气企业的直接管制,让燃气企业拥有更多决策自主权。其次,若政府制定的燃气价格低于燃气企业的平均成本,应对其进行适当的补贴,保障其生产积极性。在城市居民方面,首先,通过大众传媒向城市居民宣传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高其对燃气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其次,向城市居民推广能预防燃气事故的安全装置,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简介:
徐毅,(1995年12月—),男,汉族,籍贯广东,公共管理学硕士,华北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