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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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商法是我国规范各项民事行为及商事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民生的各个内容都非常贴近。民商法连带责任拥有相当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应用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商法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日益显现了出来,故需要不断根据社会环境对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调整。因此,为了推动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改进和发展,本文将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对策
  一、引言
  民商法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涉及到的问题类型比较复杂,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民生问题的类型也越来越复杂。民商法在实际应用中难免会出现不适用情况,其中连带责任的划分是解决各类民生问题的基础,需要不断根据社会环境变化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当前民商法律条文中,仅有少数条文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导致部分民生问题处理中出现违法人员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利用,逃避法律责任,增加法律处理的难度,不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
  关于年代责任相关概念的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而伴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连带责任已经开始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条款。无论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是国外的法律体系当中,都有针对于连带责任这一概念的相关表述。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当中,一般意义上都理解成为或者两名以上当事人在其利益都遭受损失的情况之下,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性质的责任。简而言之,也就是在双方当中有一个人参与到诉讼过程当中,那么其合伙人必须要同时参与其中。这样的一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针对于死亡诉讼的过程当中,由于直接的诉讼人死亡,其他的相关合伙人也需要承担诉讼人的相应债务责任。结合这一概念,我们可以针对于连带责任这一概念进行更加清楚的论述,对他而言,当连带责任所涉及的诉讼合伙人相对比较多的时候,如果仅仅由单个的合作人但相关的责任那么必然有失公允,而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对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债务责任的额度界定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晰。而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一名合伙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那么合伙人也会根据责任的总体限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也就直接导致了诉讼人的权益在维护的同时,影响了诸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实体法和民商法之间联系不强。民商法规则其具体内容按照目前的民商法实践来进行分析,所产生的各种转变会导致实践连带责任相关制度的差距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是因为民商法和实体法中并不具备十分强的联系性,所以导致在实际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时,连带责任制度很难将其具有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如果只是对民商法的程序规定进行简单行使,那么也十分有可能会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不合理利用,实际中的债券关系并不能有效解决。在法律规定上,如果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对立或矛盾的情况时,实体法的解决方案应该优先选择,然后再和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条文与相关内容规定相结合,并在其中找寻一个可以适合债权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此外很多连带责任会由共同侵权等问题产生,针对此情况需要加大重视,通过这样的措施让实体法的法律条文和法规内容的理解进行加深。针对于连带责任来说,现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既是对其划分和界定不够清晰,最终导致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会出现很多阻碍。
  (二)诉讼规定存在的缺陷。在民商法条款当中,对于普通案件的审理是具有时效性的,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诉讼时限。从诉讼开始计时,一直到责任履行结束,基本的时间是规定为两年。在我国的担保法当中,有规定债务诉讼的有效期为6个月,针对于基本债务主体的诉讼有效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样的一种时效性规定也就導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的判决过程当中,相关案件的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办理的结果会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异性。而正是基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区别,导致诉讼时效性的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连带责任判断的结果,相关规定的最终诉讼结果。
  (三)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矛盾。民商法作为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本质上来看应当与其他的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依存。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合理运行的目的。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相关民商法典实际的司法判决过程当中,由于经济生活所发生的各类情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关的法律条款,法律内容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热在很大程度上也就直接导致了实体法不能够依据经济生活的变化而适当的发生变化。不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对于年代责任的内容以及判别标准来进行有效的执行,上一来就直接影响了连带责任相关的执行效果。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与司法实践和各个实体法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甚至基于这种矛盾性的存在,也就导致了我国民商法当中关于年代责任的具体执行出现了诸多问题。
  四、民商法连带责任改进的相关措施
  (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实际处理相应的法律案件时,连带责任需要在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及对法律履行时连带责任公平合理性进行保证的同时,对当事人自身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证,不但保证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障。比如,在具有多个股东参与的一个经济案件中,每个股东都具有各自的赔偿金额,其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这些股东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以,针对于连带责任制认定的过程来说,不能只是将相关法律条例作为依据,需要按照不同性质及不同情况的案件对其进行合理的,以此对整个案件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证,同时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对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证。实际对法律进行规范时,不但要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证,同时还要对连带责任中债务人的相关利益进行保护。
  (二)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利。民商法判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当前的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会根据诉讼人的需求来具体的界定责任的划分。进行判定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根据每一个诉讼人的合法诉求的保护作为最终的目标,不仅仅要保护诉讼人的实际权益,还应当保护被告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存在着多股东经营的问题。涉及多股东经济赔偿当中,关于股东赔偿比例的划分问题,简单的以平均分配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应当依据不同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实际持股数量来进行责任的划分。除此之外,在针对于连带责任具体认定的过程当中,应当充分的考虑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变化,能够简单的依照民商法当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规定为基础进行认定。这个过程当中,要充分的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纠葛,在保障合法合理公平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的权益进行合理的区分,实现对于债务的科学划分,保障双方的利益。   (三)连带责任的判定要结合实体法。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条款与实体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相关部门对于这些矛盾的认定,在进行实际判决的过程当中,要对其进行充分合理的考虑。民商法和实际法在判断的中间环节当中,应当进一步加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确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保障体系。在认定环节也应当进一步的判别责任的归属,确定判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效率以及实际执行效果,在强调法律强制性的同时,更多的处理好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实际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当中,实现民商法与实体法的有效结合,共同处理,才能够对于连带责任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判断。从而进一步的保障整个案件的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以及合理性。
  五、结语
  监管要求主要由法律规定,要求明确说明合同中可采取的措施和不可采取的措施。一般条款和条件规则是使用通用模糊语言来管理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当法人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这条规则是为了促进整体规则,从而规范某些行为而不是所有的具体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必须具备基本的社会道德,不得制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合同。在适用法律时,一般规定和条例的规定以及一般规定的规定往往不是分开的,而是两者相结合,以实现整体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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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雷砚之,女,汉族,重庆市合川区,研究生在读,单位:甘肃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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