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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目前丞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追责制度不够完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责的相关情况。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和相关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展开了方向性的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追责年龄
在我国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是多方影响下的客观存在,它如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其他问题一样,是客观且能够得到解决的。我国现有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追责问题的有关规定已然与实际情况不再完全适应,因此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一.现有未成年人犯罪追责制度的不足
(一)追责年龄不适应目前的需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久,在现有的生活水平、教育水平和社会发展进度的多重影响下,追责年龄的划分已经不适应现有需要。尤其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小学、初中校园暴力事件以及一些极端的少年杀人犯罪案件无一不在提醒我国法律这一方面的相对滞后。如18年12月12日发生的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事件,该男孩因未达法定年龄被释放后政府会议决定将其直接返送校园,虽有及时处理,但主要是以批评教育处理了事,对社会尤其是同龄的孩子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以推测的是,此类恶性事件依旧会接连上演。追根溯源,就在于此前多起类似事件,大多因追责年龄的原因无法依照《刑法》分则对于此类犯罪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现如今《民法》已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做了调整,那么,刑法关于追责年龄的规定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 刑罚约束力度过轻。无论是主刑还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等附加刑,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罪犯都作了宽大处理,然而从实际情况来考虑,如今的未成年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发育年龄都有所提前,做事也并非完全地不考虑后果,约束和惩罚力度较轻也可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原因之一。尤其是对于财产类犯罪,大多数偷盗类犯罪都以教育为主,而没有实际的惩罚措施,即使是罚金刑,实际生活中大多也只是象征性地由家长赔付,不利于从实际上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到一个约束作用。而且对未成年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从轻处罚更是一种过于保守的规定,只有加大约束和懲罚力度,让未成年人知道犯罪所理应承担的后果,才能真正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缺乏有效的后续教育监督机制。总的来说,无论对未成年罪犯是否采取了真正的刑事处罚措施,其后续的教育监督都不够到位。例如,在2010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桩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但破案后因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并未达到追责年龄14岁,被抓十天即被释放。2011年时,该未成年罪犯用刀刺伤6岁女童后试图将其溺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底刑满释放后,又于2016年因强奸杀害11岁女童被抓获,最终被提起公诉。这样的情况在未成年犯罪事件中并不少见,许多未经或者已经追责的未成年人仍然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其实反映出我国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后续教育监督是有所欠缺的,只注重了即时的惩罚和教育,没有考虑到长期性的犯罪心理或行为的纠正,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追责制度的方向性思考
(一)调整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责年龄的规定,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鉴于我国目前犯罪趋于低龄化,法律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应当随实际情况的改变而调整。我国目前民法方面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修改为8岁,如刑法上追责年龄也下调至8岁则有些过于严厉,但将追责年龄下调至12岁是十分合理的。参考学龄来看,12岁是普遍未成年人中学的入学年龄,也是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起始时期,因此刑法可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修改为12岁。而相应的,可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修改为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定的8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则可不做修改。
(二)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的惩罚力度。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过于宽松。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以极其暴力的手段杀害、强奸、抢劫他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应当修改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处罚方式,也应当修改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判处”,而不是一律应当从轻判处。
(三)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般由其家长进行后续教育监督,这其实是不够有力的。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也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意识到违法犯罪会影响自己的未来和人生,而应当从年龄、罪行、犯罪形态等方面作一些具体区分,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封存记录,而不是笼统地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都予以封存。譬如,在年龄上,应当参考刑事追责年龄的规定做出调整。再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次犯罪的,应当考虑解封犯罪记录或明确规定适用累犯的规定。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是对未成年人人权的侵犯,而是可以作为后续监督教育的一种方法,使未成年犯罪人明白行为的长期性影响。
总之,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责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我国下一阶段的长远发展。此外,还应当看到,除了法律制度方面,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想要彻底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还需要其他各方面的配合努力。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12):113-114.
[2] 王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历史检视与现实应对——以“教育”和“惩罚”的协调为视角[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39(11):48-52.
[3] 郭金霞.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8(30):238.
[4] 冯智恒,冯智涛.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对策[J].法制博览,2018(30):224+223.
作者简介:李粼莉(1996--),女,汉族,四川资阳市人,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追责年龄
在我国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是多方影响下的客观存在,它如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其他问题一样,是客观且能够得到解决的。我国现有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追责问题的有关规定已然与实际情况不再完全适应,因此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一.现有未成年人犯罪追责制度的不足
(一)追责年龄不适应目前的需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久,在现有的生活水平、教育水平和社会发展进度的多重影响下,追责年龄的划分已经不适应现有需要。尤其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小学、初中校园暴力事件以及一些极端的少年杀人犯罪案件无一不在提醒我国法律这一方面的相对滞后。如18年12月12日发生的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事件,该男孩因未达法定年龄被释放后政府会议决定将其直接返送校园,虽有及时处理,但主要是以批评教育处理了事,对社会尤其是同龄的孩子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以推测的是,此类恶性事件依旧会接连上演。追根溯源,就在于此前多起类似事件,大多因追责年龄的原因无法依照《刑法》分则对于此类犯罪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现如今《民法》已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做了调整,那么,刑法关于追责年龄的规定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 刑罚约束力度过轻。无论是主刑还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等附加刑,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罪犯都作了宽大处理,然而从实际情况来考虑,如今的未成年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发育年龄都有所提前,做事也并非完全地不考虑后果,约束和惩罚力度较轻也可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原因之一。尤其是对于财产类犯罪,大多数偷盗类犯罪都以教育为主,而没有实际的惩罚措施,即使是罚金刑,实际生活中大多也只是象征性地由家长赔付,不利于从实际上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到一个约束作用。而且对未成年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从轻处罚更是一种过于保守的规定,只有加大约束和懲罚力度,让未成年人知道犯罪所理应承担的后果,才能真正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缺乏有效的后续教育监督机制。总的来说,无论对未成年罪犯是否采取了真正的刑事处罚措施,其后续的教育监督都不够到位。例如,在2010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桩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但破案后因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并未达到追责年龄14岁,被抓十天即被释放。2011年时,该未成年罪犯用刀刺伤6岁女童后试图将其溺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底刑满释放后,又于2016年因强奸杀害11岁女童被抓获,最终被提起公诉。这样的情况在未成年犯罪事件中并不少见,许多未经或者已经追责的未成年人仍然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其实反映出我国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后续教育监督是有所欠缺的,只注重了即时的惩罚和教育,没有考虑到长期性的犯罪心理或行为的纠正,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追责制度的方向性思考
(一)调整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责年龄的规定,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鉴于我国目前犯罪趋于低龄化,法律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应当随实际情况的改变而调整。我国目前民法方面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修改为8岁,如刑法上追责年龄也下调至8岁则有些过于严厉,但将追责年龄下调至12岁是十分合理的。参考学龄来看,12岁是普遍未成年人中学的入学年龄,也是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起始时期,因此刑法可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修改为12岁。而相应的,可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修改为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定的8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则可不做修改。
(二)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的惩罚力度。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过于宽松。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以极其暴力的手段杀害、强奸、抢劫他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应当修改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处罚方式,也应当修改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判处”,而不是一律应当从轻判处。
(三)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般由其家长进行后续教育监督,这其实是不够有力的。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也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意识到违法犯罪会影响自己的未来和人生,而应当从年龄、罪行、犯罪形态等方面作一些具体区分,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封存记录,而不是笼统地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都予以封存。譬如,在年龄上,应当参考刑事追责年龄的规定做出调整。再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次犯罪的,应当考虑解封犯罪记录或明确规定适用累犯的规定。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是对未成年人人权的侵犯,而是可以作为后续监督教育的一种方法,使未成年犯罪人明白行为的长期性影响。
总之,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责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我国下一阶段的长远发展。此外,还应当看到,除了法律制度方面,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想要彻底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还需要其他各方面的配合努力。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12):113-114.
[2] 王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历史检视与现实应对——以“教育”和“惩罚”的协调为视角[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39(11):48-52.
[3] 郭金霞.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8(30):238.
[4] 冯智恒,冯智涛.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对策[J].法制博览,2018(30):224+223.
作者简介:李粼莉(1996--),女,汉族,四川资阳市人,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