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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有关经济法责任的共识体现为“传统+独特”的责任形态,及其典型性和类型化分析,但仍未解决“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为什么会产生?”这一基础理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要在梳理已有观点的基础上,去发现经济法责任形式与责任结构、承责基础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不同利益的平衡保护,使经济法在吸收传统部门法规则的基础上,设定了“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两种权义规则。权义规则的二元性使经济法责任表现出独特的“二元结构”:行为责任和角色责任。前者具有过去责任的特征,承栽着与传统部门法责任一致的惩罚与补偿救济功能;后者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