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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研究和处理好十个方面的重大关系。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关系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21-0026-03
“三农”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通过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在推进建设新农村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研究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关系。这些关系分别涉及投入、规划和试点工作问题。
1.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从总体上看,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起主导作用。而在每个不同的具体问题上,政府所应该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乃至非常不同的。按主体性质和对政府职能要求的不同,新农村建设问题领域可以分为三大类:政府为主,城乡统筹;合作为主,政府扶助;个人为主,政府服务。
(1)政府为主,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中的很多问题,是要以各级政府为主体来加以解决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问题具有很强的公益特征,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又干不了,或者干不好。这些需要政府为主体加以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电力、饮水、电讯、电视网路等,这些方面的公益性特征比较明显。第二是社会事业,包括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卫生设施等。这方面的公益性特征也比较明显,例如,农村的义务教育,不仅仅事关农民本身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不搞好农村教育,我国的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工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都会由于劳动力素质低而受到严重的阻碍。第三是农业基础设施,如田间道路、水利工程、梯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等。第四是政府农业服务,包括农业科研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政府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第五是扶贫济困救灾工作。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特征,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加强政府在扶贫济困救灾方面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排除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参与。
(2)合作为主,政府扶助。有一些农村问题,无法完全依赖政府为主体解决,也不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个体所能解决的。这就需要农民(村民)集体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努力解决。这主要是涉及村庄内部和村庄周边的一些问题。例如,从乡间公路到村庄的进村公路,村内的道路、沟渠,村边的水塘、河道,村内的环境治理和垃圾处理,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主体是农民(村民)集体,通过农民出劳出工乃至适当的出资来解决。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方面,可以适当提供一些扶持。但是这些扶持只能是引导性的,辅助性的,带有鼓励和奖励性质。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提供有关服务,例如规划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如提供有当地特色而又经济适用的住房图纸和式样)等。如果不能够在这些方面提高有效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个人为主,政府服务。新农村建设中,除了上述需要农民(村民)通过合作方式,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之外,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靠农民的自身努力加以解决。例如增加收入问题,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除了农民自身的努力之外,政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也担负着重要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农民创造平等的就业政策环境,例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政策。二是为农民增收提供各种促进性的服务,例如上述的各种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尤其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市场促销服务,提供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等等。
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加强财政对于建设新农村的支持,既需要中央财政加大投入,也需要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在中央财政投入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关系上,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中央财政要重点投向那些对全国和全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领域,例如涉及粮食安全的农业科研等现代农业建设方面的投入,涉及未来国民素质的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等等。这些领域的问题处理不好,影响到的不仅是某个地区,更主要的是全国。实事求是地看,某个县乡政府,不可能为全国的粮食安全问题负责,因此在这些方面的主动投入也就不会很高。而村庄整治等小规模的建设项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中央财政要着重支持中西部省份。主要原因是:第一,东部地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实力也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第二,全国每年有1亿多外出务工农民,其来源以中、西部地区为主,而就业地点以东部省份为主。这些农民工每年在就业地点为当地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也创造了地方财政收入,而农民工很少享受到这些财政收入。因此,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并不是对东部地区的歧视和忽视,而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公平之举。
3.投入与改革的关系
加强国家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不断增加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另一方面也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体制创新,理顺渠道,整合资源,加强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财政支农强度,是新形势下推进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上世纪80年代相比,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三农”问题更为复杂,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更为艰巨,对政策手段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新形势下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财政的支农强度,取决于“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落实程度。“反哺”不应被理解为对农民的“恩惠”,而是国家解决事关全局的“三农”问题的需要。不落实“反哺”方针,农业增产和粮食安全保障就难以实现,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良好就难以实现。一句话,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国家财政对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投入水平,却是远远不足的。就中央财政用于支农的数额来说,2005年为2975亿元,2006年为3397亿元,看起来数额不小,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的,直接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只有大约一半左右。在落实“工业反哺农业”方针方面,真正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扶持力度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都需要加大力度。
在不断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的同时,也要注意解决资金分散、效率不高的问题。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结合政府部门改革,逐步理顺关系,归并职能,统一管理。要建立起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克服支农资金渠道分散和使用重复的问题。二是加强对现有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对于效果好的支出项目,应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效果较差的支出项目,或者随着外部条件变化重要性已经降低的项目,要及时地进行调整,建立起财政支出项目的调整机制。三是加强对财政支出执行过程的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况发生。
4.村镇规划与经济社会规划的关系
规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划先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没有多少认识上的分歧。但是,在具体规划内容方面,却存在着重村镇规划而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趋向,需要认真注意改正。
村镇规划,涉及村镇内部房屋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绿化区域等等。制定这种规划技术特点较强、现实用途比较明显,要为农村提供“一书几图”的规划模式,农民拿了就可以照着做。在各地的试点村中,政府都普遍地提供了这方面的帮助和服务。有的省份的普及率已经比较高,例如广东省建制镇规划完成率达81%,中心镇达到100%,村庄达到26%。加快村镇建设和整治规划,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涉及村镇建设和整治,而且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中央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因此,在重视村镇建设整治规划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发展农业经济、农村非农产业、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全面规划。这些方面的规划,既是长远大计,也是当务之急。
5.区域布局规划与村镇整治规划的关系
就规划涉及的空间范围看,可以分为区域布局规划和村镇整治规划。如上所述,各地在村镇整治规划方面已经做了较多投入,进行了较多工作。但是,在区域布局规划方面,则重视的程度不一。
区域布局规划,就是以一个县的区域或者一个乡镇的区域为单位,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是全局和局部、整体和细节的关系。区域布局规划是基础,区域规划决定了村镇和有关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应当往哪里摆布。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村镇的布局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即使村镇内部的建设整治规划搞得再好,也可能导致失败。区域布局规划不是要大拆大建,而是适应交通条件和交通工具改善的情况,及时地为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舍建设提供引导,经过几年或十几年,让新建住房不断集中,逐步地改变现在普遍存在的缺乏总体规划、居住分散、公共设施建设困难的情况。
6.村庄与镇区的关系
在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方面,在关注自然村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县城和乡镇的镇区建设。对于广大乡村地区来说,县城和乡镇的镇区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纽带、扩散和示范作用。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大大提高县、乡镇区的建设与发展水平很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向县、乡镇区集聚。而目前绝大部分县、乡镇区的建设水平都比较低,例如严重缺乏规划,建筑无序;缺乏功能分区,全城皆商;道路交通混乱,环境卫生条件差,等等。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将县、乡镇区的建设纳入在内,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统筹考虑。而当务之急是在进行村庄规划的同时,要做好县、乡乃至中心村的建设规划。
7.建设与保护的关系
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仅涉及建设问题,也还涉及保护问题,包括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保护。
在生产方面,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都存在如何合理利用资源,不能滥用资源,不能过度开垦资源的问题。
在村庄整治方面,要注意减少对土地的占用,注意依山就势多利用荒地资源,注意保护生态和文化特色,保护乡风文脉、特色民居等等。同时,也要注意移风易俗,改变落后的习惯。
保护资源需要通过规划来进行控制。对于农村住房建设来说,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控制:一是要控制新建房的地点。要按照居民点规划,所有以后新建的住房,都要到居民点中去,逐步消除独家散乱建设的情况。二是要控制房屋高度。很多地区的农村住房建得很高大,既不是实际需要,也不美观,对材料和能源的浪费也很大。
8.长期与短期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也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对于各地具体执行和落实建设新农村工作任务的县乡政府来说,无论是从贯彻上级的工作要求的角度,还是从满足广大群众要求的角度,都需要在短期内,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一些成效。
在抓好短期内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抓好长期性问题。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都是需要长期性努力的,不可能在朝夕之间有立竿见影之效。这些问题,都是建设新农村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在某种意义上,是比村庄整治更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应当扎扎实实地循序渐进,不断加以推进。其中的农业生产能力建设问题,农村教育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都既是长远大计,也是当务之急。
9.试点与推广的关系
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都在进行试点。这些试点,尽管具体内容方式有所不同,但绝大部分是以村庄为单位,以村庄整治为突破口。我国由于各地具体特点和条件的不同,适当地搞一些试点是必要和需要的。但是,试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广,是将在试点上取得的经验推广到面上去,同时如果试点中有一些教训,在指导面上工作时也就能够更好地避免走弯路。如果试点仅仅是集一县一乡之力,投向几个基础条件已经比较好的村庄,搞几个“盆景”和“橱窗工程”,而试点之后,难以在其他地方广泛推广,那么,这种试点方式就是值得提出疑问的。如果搞得不好,就会出现“帮富”而不是“扶贫”,使得农村中本来已经存在的区域内差距变得更大,这就有违新农村建设的初衷,有违社会主义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有不少地方,不仅仅是试点了,而具备了在点上整村建设、在面上分步推进的特征了。江西赣州市的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就有这样的趋向。这可能也是一种符合地方特点的“点面结合”方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0.探索与宣传的关系
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建设新农村具体任务安排的优先次序和措施都会有所差别。因此,各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应当不求整齐划一,鼓励百花齐放,允许多样化的探索和试验。
但是,在进行宣传方面,却需要慎重。对于所宣传的典型,一是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辞,不能作假,不能以偏概全。二是在宣传典型时,要考虑代表性意义,考虑普遍推广意义。对于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村庄来说,无论村庄领导人如何优秀,由于自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在短期内是无法大力发展起非农产业的。一些地方热衷于宣传集体经济发达的典型,可能也有转移政府责任的含义。实际上,对于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还是靠政府领导、推动和扶持;期望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新农村建设都能够靠集体经济来推动,是不太现实的。
(本文作者:农业部原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关系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21-0026-03
“三农”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通过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在推进建设新农村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研究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关系。这些关系分别涉及投入、规划和试点工作问题。
1.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从总体上看,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起主导作用。而在每个不同的具体问题上,政府所应该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乃至非常不同的。按主体性质和对政府职能要求的不同,新农村建设问题领域可以分为三大类:政府为主,城乡统筹;合作为主,政府扶助;个人为主,政府服务。
(1)政府为主,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中的很多问题,是要以各级政府为主体来加以解决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问题具有很强的公益特征,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又干不了,或者干不好。这些需要政府为主体加以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电力、饮水、电讯、电视网路等,这些方面的公益性特征比较明显。第二是社会事业,包括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卫生设施等。这方面的公益性特征也比较明显,例如,农村的义务教育,不仅仅事关农民本身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不搞好农村教育,我国的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工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都会由于劳动力素质低而受到严重的阻碍。第三是农业基础设施,如田间道路、水利工程、梯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等。第四是政府农业服务,包括农业科研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政府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第五是扶贫济困救灾工作。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特征,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加强政府在扶贫济困救灾方面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排除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参与。
(2)合作为主,政府扶助。有一些农村问题,无法完全依赖政府为主体解决,也不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个体所能解决的。这就需要农民(村民)集体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努力解决。这主要是涉及村庄内部和村庄周边的一些问题。例如,从乡间公路到村庄的进村公路,村内的道路、沟渠,村边的水塘、河道,村内的环境治理和垃圾处理,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主体是农民(村民)集体,通过农民出劳出工乃至适当的出资来解决。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方面,可以适当提供一些扶持。但是这些扶持只能是引导性的,辅助性的,带有鼓励和奖励性质。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提供有关服务,例如规划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如提供有当地特色而又经济适用的住房图纸和式样)等。如果不能够在这些方面提高有效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个人为主,政府服务。新农村建设中,除了上述需要农民(村民)通过合作方式,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之外,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靠农民的自身努力加以解决。例如增加收入问题,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除了农民自身的努力之外,政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也担负着重要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农民创造平等的就业政策环境,例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政策。二是为农民增收提供各种促进性的服务,例如上述的各种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尤其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市场促销服务,提供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等等。
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加强财政对于建设新农村的支持,既需要中央财政加大投入,也需要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在中央财政投入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关系上,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中央财政要重点投向那些对全国和全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领域,例如涉及粮食安全的农业科研等现代农业建设方面的投入,涉及未来国民素质的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等等。这些领域的问题处理不好,影响到的不仅是某个地区,更主要的是全国。实事求是地看,某个县乡政府,不可能为全国的粮食安全问题负责,因此在这些方面的主动投入也就不会很高。而村庄整治等小规模的建设项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中央财政要着重支持中西部省份。主要原因是:第一,东部地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实力也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第二,全国每年有1亿多外出务工农民,其来源以中、西部地区为主,而就业地点以东部省份为主。这些农民工每年在就业地点为当地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也创造了地方财政收入,而农民工很少享受到这些财政收入。因此,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并不是对东部地区的歧视和忽视,而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公平之举。
3.投入与改革的关系
加强国家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不断增加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另一方面也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体制创新,理顺渠道,整合资源,加强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财政支农强度,是新形势下推进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上世纪80年代相比,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三农”问题更为复杂,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更为艰巨,对政策手段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新形势下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财政的支农强度,取决于“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落实程度。“反哺”不应被理解为对农民的“恩惠”,而是国家解决事关全局的“三农”问题的需要。不落实“反哺”方针,农业增产和粮食安全保障就难以实现,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良好就难以实现。一句话,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国家财政对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投入水平,却是远远不足的。就中央财政用于支农的数额来说,2005年为2975亿元,2006年为3397亿元,看起来数额不小,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的,直接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只有大约一半左右。在落实“工业反哺农业”方针方面,真正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扶持力度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都需要加大力度。
在不断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的同时,也要注意解决资金分散、效率不高的问题。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结合政府部门改革,逐步理顺关系,归并职能,统一管理。要建立起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克服支农资金渠道分散和使用重复的问题。二是加强对现有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对于效果好的支出项目,应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效果较差的支出项目,或者随着外部条件变化重要性已经降低的项目,要及时地进行调整,建立起财政支出项目的调整机制。三是加强对财政支出执行过程的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况发生。
4.村镇规划与经济社会规划的关系
规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划先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没有多少认识上的分歧。但是,在具体规划内容方面,却存在着重村镇规划而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趋向,需要认真注意改正。
村镇规划,涉及村镇内部房屋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绿化区域等等。制定这种规划技术特点较强、现实用途比较明显,要为农村提供“一书几图”的规划模式,农民拿了就可以照着做。在各地的试点村中,政府都普遍地提供了这方面的帮助和服务。有的省份的普及率已经比较高,例如广东省建制镇规划完成率达81%,中心镇达到100%,村庄达到26%。加快村镇建设和整治规划,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涉及村镇建设和整治,而且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中央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因此,在重视村镇建设整治规划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发展农业经济、农村非农产业、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全面规划。这些方面的规划,既是长远大计,也是当务之急。
5.区域布局规划与村镇整治规划的关系
就规划涉及的空间范围看,可以分为区域布局规划和村镇整治规划。如上所述,各地在村镇整治规划方面已经做了较多投入,进行了较多工作。但是,在区域布局规划方面,则重视的程度不一。
区域布局规划,就是以一个县的区域或者一个乡镇的区域为单位,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是全局和局部、整体和细节的关系。区域布局规划是基础,区域规划决定了村镇和有关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应当往哪里摆布。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村镇的布局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即使村镇内部的建设整治规划搞得再好,也可能导致失败。区域布局规划不是要大拆大建,而是适应交通条件和交通工具改善的情况,及时地为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舍建设提供引导,经过几年或十几年,让新建住房不断集中,逐步地改变现在普遍存在的缺乏总体规划、居住分散、公共设施建设困难的情况。
6.村庄与镇区的关系
在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方面,在关注自然村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县城和乡镇的镇区建设。对于广大乡村地区来说,县城和乡镇的镇区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纽带、扩散和示范作用。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大大提高县、乡镇区的建设与发展水平很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向县、乡镇区集聚。而目前绝大部分县、乡镇区的建设水平都比较低,例如严重缺乏规划,建筑无序;缺乏功能分区,全城皆商;道路交通混乱,环境卫生条件差,等等。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将县、乡镇区的建设纳入在内,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统筹考虑。而当务之急是在进行村庄规划的同时,要做好县、乡乃至中心村的建设规划。
7.建设与保护的关系
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仅涉及建设问题,也还涉及保护问题,包括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保护。
在生产方面,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都存在如何合理利用资源,不能滥用资源,不能过度开垦资源的问题。
在村庄整治方面,要注意减少对土地的占用,注意依山就势多利用荒地资源,注意保护生态和文化特色,保护乡风文脉、特色民居等等。同时,也要注意移风易俗,改变落后的习惯。
保护资源需要通过规划来进行控制。对于农村住房建设来说,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控制:一是要控制新建房的地点。要按照居民点规划,所有以后新建的住房,都要到居民点中去,逐步消除独家散乱建设的情况。二是要控制房屋高度。很多地区的农村住房建得很高大,既不是实际需要,也不美观,对材料和能源的浪费也很大。
8.长期与短期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也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对于各地具体执行和落实建设新农村工作任务的县乡政府来说,无论是从贯彻上级的工作要求的角度,还是从满足广大群众要求的角度,都需要在短期内,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一些成效。
在抓好短期内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抓好长期性问题。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都是需要长期性努力的,不可能在朝夕之间有立竿见影之效。这些问题,都是建设新农村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在某种意义上,是比村庄整治更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应当扎扎实实地循序渐进,不断加以推进。其中的农业生产能力建设问题,农村教育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都既是长远大计,也是当务之急。
9.试点与推广的关系
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都在进行试点。这些试点,尽管具体内容方式有所不同,但绝大部分是以村庄为单位,以村庄整治为突破口。我国由于各地具体特点和条件的不同,适当地搞一些试点是必要和需要的。但是,试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广,是将在试点上取得的经验推广到面上去,同时如果试点中有一些教训,在指导面上工作时也就能够更好地避免走弯路。如果试点仅仅是集一县一乡之力,投向几个基础条件已经比较好的村庄,搞几个“盆景”和“橱窗工程”,而试点之后,难以在其他地方广泛推广,那么,这种试点方式就是值得提出疑问的。如果搞得不好,就会出现“帮富”而不是“扶贫”,使得农村中本来已经存在的区域内差距变得更大,这就有违新农村建设的初衷,有违社会主义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有不少地方,不仅仅是试点了,而具备了在点上整村建设、在面上分步推进的特征了。江西赣州市的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就有这样的趋向。这可能也是一种符合地方特点的“点面结合”方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0.探索与宣传的关系
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建设新农村具体任务安排的优先次序和措施都会有所差别。因此,各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应当不求整齐划一,鼓励百花齐放,允许多样化的探索和试验。
但是,在进行宣传方面,却需要慎重。对于所宣传的典型,一是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辞,不能作假,不能以偏概全。二是在宣传典型时,要考虑代表性意义,考虑普遍推广意义。对于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村庄来说,无论村庄领导人如何优秀,由于自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在短期内是无法大力发展起非农产业的。一些地方热衷于宣传集体经济发达的典型,可能也有转移政府责任的含义。实际上,对于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还是靠政府领导、推动和扶持;期望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新农村建设都能够靠集体经济来推动,是不太现实的。
(本文作者:农业部原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