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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活动主体,必然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经济交往,而合同是这种经济交往的主要方式和手段。签订合同的主要作用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协调配合履行合同,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证据依据,防范可能发生的纠纷风险。因此,注重合同审查,把好合同关,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下面结合实际,就合同审查过程中,经常容易出现的问题作简要分析,与大家共勉。
关键词:合同 形式 主体 内容 签章
一、合同形式
中国有句古话“恐后无凭、立字为据”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合同均要采用书面形式,不宜采用口头协议或约定过于简单的协议。尽管《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往往很难认定,需要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不成立。但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在合同文本适用上,做为企业应优先采用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或与示范文本相近的文本;确实没有的,应使用经企业法律部门审定或修改的文本,并履行企业内部审核审批程序;若我方谈判地位处于弱势,不能采用我方经法律部门审定的合同文本时,企业法律人员尽可能全程参与合同的谈判及文本审定等工作。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即合作伙伴,资信良好的合作伙伴对于合同顺利履行,防止合同风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2015年,随着工商制度改革,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合同交易风险明显增加,比如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等等,加大了对合同主体资信调查的难度。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示与查询系统》等渠道了解企业资质资信等信息,尽可能全面分析合同风险,有针对性制定防范措施,并将这些措施以文字的形式反映在合同内容中。
三、合同内容条款
一般合同条款应备双方当事人、标的名称及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双方权利义务、不可抗力、纠纷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只有上述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用语准确,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起到减少纠纷,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合同签订中,常出现以下问题: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规范。如使用简称或别名;使用不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或内部部门名称;使用的名称与合同章或营业执照不符等,上述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主体不明,产生歧义。操作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一定要写全称,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及合同章一致;个人姓名应该与身份证一致,并在合同上注明身份证号码。关于当事人的住所,应按照民法有关规定,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以其户籍地为准,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该户籍地不同时,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标的物名称、型号不明确。如使用俗语、方言“包谷和玉米”,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所指物不相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钻井三牙轮钻头,具体型号有152mm,215.9mm,241mm等。标的必须明确具体,不易用俗语或方言,有学名的应使用学名,规格型号清楚,避免引起争议。
3.标的物数量约定不清、计量单位不明。如“一箱啤酒”,可能是“一箱6瓶”的或“一箱12瓶”的;配件数量5,是5个或是5套等等。合同中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并标明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与国家统一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一致,切忌模糊不清。必要的时候,标的物的重量还应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4.标的物的质量等级、标准、包装不详细、质量保证期约定不明或约定的质保期短于国家对有关特定产品的质保规定等。对此,应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明确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标或企标,并注明标准号;还应明确质量验收的内容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包装上应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标的物的方式包装,如防潮、防火、防碎、防震等。
5.权利义务不公平、表述不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性质,明确各自该干什么,怎么做,享有什么权利,需要尽到怎样的义务等。特别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基本公平,否则另一方就可能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不公平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外,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增强,企业稍微不慎,可能引起侵权纠纷。在购买产品、技术合作等合同中,应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承诺。
6.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不严谨或支付方式不清。如大小写不统一;只写总价无单价或无单价的计算方式;价格5千,是美元或是人民币等,都不利于合同结算。因此,价款或报酬条款,一是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二是应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三是应明确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帐号等;四是要明确是否含税及税金的承担方式等。
7.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不明或无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如果合同中出现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选择仲裁或诉讼,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等。根据仲裁法规定,上述争议解决方式属无效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就起不到發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作用。还有选择的法院对己方不利,一般情况应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中,明确一个对己方最为有利的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便于诉胜和减少诉讼费用,但是约定的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8.违约责任约定笼统,前后不一致。如前面约定10日内交货,否则承担一切损失,后面却没有超日交货损失的计算方式;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等等。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所有合同都应规定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条款不能太笼统,必须与权利义务对应,逐项规定各种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同时应注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该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比例,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者限额。
四、合同文本签章
合同文本上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在文本上签字,签字一般应亲笔签写,不宜使用印章;授权人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有合同专用章的,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没有的可加盖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除上述外,还应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否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因为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属无效合同。同时,企业日常合同管理中,还应强化合同办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培训、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合同应先经法律部门条款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等等实务性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防范合同纠纷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合同 形式 主体 内容 签章
一、合同形式
中国有句古话“恐后无凭、立字为据”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合同均要采用书面形式,不宜采用口头协议或约定过于简单的协议。尽管《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往往很难认定,需要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不成立。但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在合同文本适用上,做为企业应优先采用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或与示范文本相近的文本;确实没有的,应使用经企业法律部门审定或修改的文本,并履行企业内部审核审批程序;若我方谈判地位处于弱势,不能采用我方经法律部门审定的合同文本时,企业法律人员尽可能全程参与合同的谈判及文本审定等工作。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即合作伙伴,资信良好的合作伙伴对于合同顺利履行,防止合同风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2015年,随着工商制度改革,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合同交易风险明显增加,比如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等等,加大了对合同主体资信调查的难度。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示与查询系统》等渠道了解企业资质资信等信息,尽可能全面分析合同风险,有针对性制定防范措施,并将这些措施以文字的形式反映在合同内容中。
三、合同内容条款
一般合同条款应备双方当事人、标的名称及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双方权利义务、不可抗力、纠纷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只有上述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用语准确,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起到减少纠纷,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合同签订中,常出现以下问题: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规范。如使用简称或别名;使用不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或内部部门名称;使用的名称与合同章或营业执照不符等,上述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主体不明,产生歧义。操作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一定要写全称,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及合同章一致;个人姓名应该与身份证一致,并在合同上注明身份证号码。关于当事人的住所,应按照民法有关规定,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以其户籍地为准,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该户籍地不同时,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标的物名称、型号不明确。如使用俗语、方言“包谷和玉米”,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所指物不相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钻井三牙轮钻头,具体型号有152mm,215.9mm,241mm等。标的必须明确具体,不易用俗语或方言,有学名的应使用学名,规格型号清楚,避免引起争议。
3.标的物数量约定不清、计量单位不明。如“一箱啤酒”,可能是“一箱6瓶”的或“一箱12瓶”的;配件数量5,是5个或是5套等等。合同中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并标明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与国家统一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一致,切忌模糊不清。必要的时候,标的物的重量还应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4.标的物的质量等级、标准、包装不详细、质量保证期约定不明或约定的质保期短于国家对有关特定产品的质保规定等。对此,应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明确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标或企标,并注明标准号;还应明确质量验收的内容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包装上应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标的物的方式包装,如防潮、防火、防碎、防震等。
5.权利义务不公平、表述不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性质,明确各自该干什么,怎么做,享有什么权利,需要尽到怎样的义务等。特别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基本公平,否则另一方就可能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不公平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外,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增强,企业稍微不慎,可能引起侵权纠纷。在购买产品、技术合作等合同中,应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承诺。
6.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不严谨或支付方式不清。如大小写不统一;只写总价无单价或无单价的计算方式;价格5千,是美元或是人民币等,都不利于合同结算。因此,价款或报酬条款,一是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二是应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三是应明确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帐号等;四是要明确是否含税及税金的承担方式等。
7.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不明或无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如果合同中出现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选择仲裁或诉讼,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等。根据仲裁法规定,上述争议解决方式属无效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就起不到發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作用。还有选择的法院对己方不利,一般情况应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中,明确一个对己方最为有利的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便于诉胜和减少诉讼费用,但是约定的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8.违约责任约定笼统,前后不一致。如前面约定10日内交货,否则承担一切损失,后面却没有超日交货损失的计算方式;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等等。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所有合同都应规定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条款不能太笼统,必须与权利义务对应,逐项规定各种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同时应注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该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比例,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者限额。
四、合同文本签章
合同文本上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在文本上签字,签字一般应亲笔签写,不宜使用印章;授权人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有合同专用章的,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没有的可加盖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除上述外,还应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否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因为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属无效合同。同时,企业日常合同管理中,还应强化合同办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培训、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合同应先经法律部门条款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等等实务性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防范合同纠纷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