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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总要求。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关注的问题,也是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难题。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的执政党和人大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不同之处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即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和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关系;其次又进一步分析了在我国政治实践中执政党与人大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提出以构建新型的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来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关键词: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与人大 关系
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号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全面部署。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在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有必要对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区别。
1.1中国共产党与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要厘清二者的关系,首先要认识二者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其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同时宪法中也确认了其领导地位。宪法总纲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实际上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肯定了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同样也规定了人大的地位,宪法总纲的第二条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五十七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这些规定都表明了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即从纵向看,全国人大在自上而下的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一级;从横向看,各级人大处于核心地位,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从以上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政治领导核心,而人大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1.2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性质。从二者的性质上来看,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属于政党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中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就我国人大的性质来说,它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大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人大既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
1.3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职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施领导,其主要职能是在宏观上把握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使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等等,发挥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而我国的人大,其审议或通过的法律、政策更多的是反映了某一行业、某一群体的利益诉求,更具体的体现了人民在某一方面的利益要求。
1.4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工作方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政党组织,通过党章对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其制定的方针政策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但是党章还是党的政策对于党员和党组织以外的普通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并通过强制的方式贯彻实施,法律的执行对于所有人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2.共产党与人大的联系.从总体上来讲,共产党与人大的联系表现为:共产党领导人大与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
2.1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并不是说共产党组织和包办人大的所有事务,而是表现为共产党对人大工作的政治领导作用,这种政治领导主要体现为:“党经常分析和把握国家发展形势,适时的指明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中共中央就全国的重大问题、地方党组织就地方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经过全国或地方人大审议通过,变成国家意志;党组织经常培养和发现德才兼备的人才向人大推荐;党组织要求党员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带头支持人大工作”等等。具体来看,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比如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选、向人大提出人事建议等,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党的建议、主张等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方式来实现的。
2.2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人大对党的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监督的内容是看党是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党员个人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对党员干部个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党员干部或者虽然担任公职但不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党员干部实施的违法乱纪行为而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的,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有权建议党组织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按照职责予以处理;二是对由人大任命或选举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的,可以建议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或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如果违法犯罪或者有严重不称职行为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质询、甚至罢免或撤销职务。”(2)对党组织行为的监督,这主要表现为对党组织的活动结果也就是党的政策、决策、意见等的监督。人大在监察工作中如果发现党的决议、决定等主张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时,人大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建议。人大对于党委与政府的联合发文,如果人大在对政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如果文件内容违法,人大有权予以撤销。另外,党组织向人大提出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或者向人大推荐干部人选,认为党的建议不适当或者违反宪法和法律时,人大可以建议党组织修改或者撤回等等。 二、共产党与人大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面所述,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表现为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与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但在政治实践中,共产党往往超越自己的职能范围,对人大的工作干预太多,使人大难以独立的行使其职权;而人大由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对共产党的监督处于被动的局面。
1.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在政治实践中为了使自己的政策、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往往通过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的方式,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使其建议成为国家意志。那么在立法实践中如何才能使共产党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成为国家意志呢?一般来说,在人大立法中,共产党往往是通过自己的党员以及其严格的党的纪律来实现的。
1.1就人大代表而言,党员代表往往居于多数的优势。在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中党员所占的比例较高。“以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84人,其中党员2178人,占72. 98%;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人,其中党员2130人,占71. 5%;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8人,其中党员2037人,占68.4%”。此外,共产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要求,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意志进行投票活动,如果哪个党员在关系到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的关键性人事或政策投票中违背党的意愿,那么他将受到党的纪律的严肃处理。因此,在党员代表的人数优势以及在共产党的纪律的约束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能够确保党的各种建议顺利地在人大获得通过。
1.2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说服、宣传的方式赢得非党人大代表的支持。由于人大代表反映的是其所在选区或群体的利益和主张,在人大中就某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利益诉求与党的意志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党员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说服、宣传方式,使非党代表理解和支持共产党的各项建议主张,以确保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体现共产党的意志。
1.3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在确保党的意志在人大中通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是否就应该按照共产党的意志行使其代表的权利?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必须代表选民反映其所在选區人民的利益要求和主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决议也都必须忠实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但是,中共党员人大代表一方面受其选区人民的委托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又受到中共党组织的纪律约束,这种双重身份往往使其代表的职责难以履行。
我国宪法第75条就明确了“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但是人大代表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党纪的处理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共产党的党章里面就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员的言行必须与党组织保持一致,不然会受到党纪的处理。因此,党员人大代表的发言虽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但会受到党的纪律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党员人大代表往往听从了党的意志而忽视了自己是选民代表的身份。 另外,共产党通过党员代表的投票行为使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但是我们能否保证党的决议、政策就是科学的呢?如果共产党的决策是有问题,那么党员身份的人大代表还要坚持按党的意志投票吗?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从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来说,共产党不应该对人大的事务的影响过多,人大代表更应该忠于自己的选民,反映选民的利益要求。
2.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监督职能,包括对共产党行为的监督。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人大是如何监督党的呢?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一般是当人大接受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提出对党的政策、决议等的违法投诉或者其在检查工作时发现党的违法行为时,人大才对党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人大不能对共产党的文件进行备案,也没有权利要求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对其工作进行述职。可以看出,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状况使人大的监督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因此也不能对共产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构建新型的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
从根本上来看,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要构建新型的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首先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其次,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党在更大程度上科学的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再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比例,降低党员代表比例,使人大代表从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八大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关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 “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等一系列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对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目标,构建新型的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切实实现人大对共产党监督作用,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3版.
[2]常士訚 :《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理论探讨.2008年第4期 .
[3]张书林: 《近年来党与人大关系研究述评》.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浦兴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
作者简介:赵淼丽(1985—)女。民族:汉。甘肃临洮人。陇东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与人大 关系
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号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全面部署。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在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有必要对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区别。
1.1中国共产党与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要厘清二者的关系,首先要认识二者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其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同时宪法中也确认了其领导地位。宪法总纲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实际上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肯定了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同样也规定了人大的地位,宪法总纲的第二条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五十七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这些规定都表明了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即从纵向看,全国人大在自上而下的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一级;从横向看,各级人大处于核心地位,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从以上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政治领导核心,而人大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1.2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性质。从二者的性质上来看,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属于政党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中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就我国人大的性质来说,它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大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人大既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
1.3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职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施领导,其主要职能是在宏观上把握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使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等等,发挥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而我国的人大,其审议或通过的法律、政策更多的是反映了某一行业、某一群体的利益诉求,更具体的体现了人民在某一方面的利益要求。
1.4中国共产党与人大的工作方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政党组织,通过党章对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其制定的方针政策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但是党章还是党的政策对于党员和党组织以外的普通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并通过强制的方式贯彻实施,法律的执行对于所有人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2.共产党与人大的联系.从总体上来讲,共产党与人大的联系表现为:共产党领导人大与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
2.1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并不是说共产党组织和包办人大的所有事务,而是表现为共产党对人大工作的政治领导作用,这种政治领导主要体现为:“党经常分析和把握国家发展形势,适时的指明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中共中央就全国的重大问题、地方党组织就地方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经过全国或地方人大审议通过,变成国家意志;党组织经常培养和发现德才兼备的人才向人大推荐;党组织要求党员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带头支持人大工作”等等。具体来看,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比如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选、向人大提出人事建议等,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党的建议、主张等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方式来实现的。
2.2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人大对党的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监督的内容是看党是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党员个人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对党员干部个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党员干部或者虽然担任公职但不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党员干部实施的违法乱纪行为而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的,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有权建议党组织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按照职责予以处理;二是对由人大任命或选举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的,可以建议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或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如果违法犯罪或者有严重不称职行为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质询、甚至罢免或撤销职务。”(2)对党组织行为的监督,这主要表现为对党组织的活动结果也就是党的政策、决策、意见等的监督。人大在监察工作中如果发现党的决议、决定等主张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时,人大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建议。人大对于党委与政府的联合发文,如果人大在对政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如果文件内容违法,人大有权予以撤销。另外,党组织向人大提出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或者向人大推荐干部人选,认为党的建议不适当或者违反宪法和法律时,人大可以建议党组织修改或者撤回等等。 二、共产党与人大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面所述,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表现为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与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但在政治实践中,共产党往往超越自己的职能范围,对人大的工作干预太多,使人大难以独立的行使其职权;而人大由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对共产党的监督处于被动的局面。
1.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在政治实践中为了使自己的政策、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往往通过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的方式,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使其建议成为国家意志。那么在立法实践中如何才能使共产党的立法建议、政策建议和人事建议成为国家意志呢?一般来说,在人大立法中,共产党往往是通过自己的党员以及其严格的党的纪律来实现的。
1.1就人大代表而言,党员代表往往居于多数的优势。在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中党员所占的比例较高。“以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84人,其中党员2178人,占72. 98%;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人,其中党员2130人,占71. 5%;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8人,其中党员2037人,占68.4%”。此外,共产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要求,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意志进行投票活动,如果哪个党员在关系到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的关键性人事或政策投票中违背党的意愿,那么他将受到党的纪律的严肃处理。因此,在党员代表的人数优势以及在共产党的纪律的约束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能够确保党的各种建议顺利地在人大获得通过。
1.2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说服、宣传的方式赢得非党人大代表的支持。由于人大代表反映的是其所在选区或群体的利益和主张,在人大中就某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往往会出现各种利益诉求与党的意志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党员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说服、宣传方式,使非党代表理解和支持共产党的各项建议主张,以确保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体现共产党的意志。
1.3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在确保党的意志在人大中通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是否就应该按照共产党的意志行使其代表的权利?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必须代表选民反映其所在选區人民的利益要求和主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决议也都必须忠实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但是,中共党员人大代表一方面受其选区人民的委托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又受到中共党组织的纪律约束,这种双重身份往往使其代表的职责难以履行。
我国宪法第75条就明确了“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但是人大代表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党纪的处理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共产党的党章里面就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员的言行必须与党组织保持一致,不然会受到党纪的处理。因此,党员人大代表的发言虽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但会受到党的纪律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党员人大代表往往听从了党的意志而忽视了自己是选民代表的身份。 另外,共产党通过党员代表的投票行为使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但是我们能否保证党的决议、政策就是科学的呢?如果共产党的决策是有问题,那么党员身份的人大代表还要坚持按党的意志投票吗?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从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来说,共产党不应该对人大的事务的影响过多,人大代表更应该忠于自己的选民,反映选民的利益要求。
2.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监督职能,包括对共产党行为的监督。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人大是如何监督党的呢?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一般是当人大接受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提出对党的政策、决议等的违法投诉或者其在检查工作时发现党的违法行为时,人大才对党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人大不能对共产党的文件进行备案,也没有权利要求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对其工作进行述职。可以看出,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状况使人大的监督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因此也不能对共产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构建新型的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
从根本上来看,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要构建新型的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首先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其次,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党在更大程度上科学的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再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比例,降低党员代表比例,使人大代表从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八大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关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 “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等一系列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对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目标,构建新型的中国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切实实现人大对共产党监督作用,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3版.
[2]常士訚 :《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理论探讨.2008年第4期 .
[3]张书林: 《近年来党与人大关系研究述评》.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浦兴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
作者简介:赵淼丽(1985—)女。民族:汉。甘肃临洮人。陇东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