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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应将其设立或参与投资的产业并购基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实务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归纳总结了上市公司参与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了合并的判断思路以及其中涉及到的各关键点判断考虑因素。
关键词:产业并购基金;合并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近年来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投资方面的行为逐渐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并购基金,可以为其闲置资金带来较为合理的收益;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正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产业转型升级、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配合监管配套政策的相应出台,上市公司通过设立或参与投资产业并购基金以达到完善其自身产业链布局的目的。
而上市公司设立或参与投资产业并购基金过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会计问题是判断是否需要合并该结构化主体(即该产业并购基金),其结果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带来重大影响。
一、上市公司参与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
笔者总结目前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中的主要参与方式如下:1.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中持有股份;2.上市公司是产业并购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3.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派代表;4.上市公司对基金的其它合伙人提供担保,比如:承诺回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份额,并对其预期收益承诺差额补足等;5.以上四种方式中任意幾种方式组合。
二、关于合并的判断分析
1.总体判断思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基础——控制的三要素分别是:权力、可变回报、权力与可变回报的关系,33号准则第八条进一步给出了判断控制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六点事实和情况,实务中应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分析判断。笔者认为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控制其设立或参与投资的产业并购基金时,各投资方在基金中享有的可变回报比重及可变动性相对容易界定与辨别,其关键点更多的应落脚到分析各投资方在基金中的权力,以及辨别哪一投资方是主要责任人,上述两个关键点并不能仅仅简单通过考虑各投资方在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的表决权安排予以确定。
2.分析上述判断过程中涉及到的关键点判断考虑因素
(1)各投资方在产业并购基金中拥有的权力
根据33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判断投资方是否对产业并购基金拥有权力,应主要从该基金设立目的、相关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各投资方拥有的与该基金相关的权利几个方面考虑。
实务中,笔者建议应从上市公司的行业和业务发展战略与该基金设立目的的关系、各投资方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的参与度、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各投资方对该基金的相关活动(比如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标的的管理)的涉及程度及相关活动的决策过程受各投资方的影响程度、该基金份额认购情况及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情况(风险承担还需要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是否对优先级份额提供担保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等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哪一投资方拥有主导基金回报的相关活动的能力,从而综合判断哪一投资方对该产业并购基金拥有权力。
(2)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
当我们对控制的分析进行到需要判断普通合伙人在产业并购基金中的角色,即是主要责任人或是代理人时,33号准则第十九条界定了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的四个考虑因素。在判断普通合伙人的决策权范围时需要充分结合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目的、合伙协议是否对基金投资范围存在限定等角度综合考虑;结合各类型合伙人在产业并购基金中的结构安排、收益分配安排等条款,分析判断普通合伙人取得的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承担的风险、薪酬的市场公允性等要素,从而综合判断分析谁才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文第一段对上市公司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目的的分析,实务中上市公司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涉及到服务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和业务发展战略决策。那么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能仅为该产业并购基金设立过程中必须的一个角色安排,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目的更多情况下是为上市公司服务,其具体投向的决策有可能亦是由上市公司作了相关限定,普通合伙人的实际决策范围有限,有可能更多的局限于一些基金日常活动相关的管理事务。故实务中不应仅仅根据产业并购基金合伙协议的形式约定条款判断决策者对基金的决策权范围,进而简单推导出其主要责任人。比如当上市公司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时仅仅根据上市公司在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或不能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即认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享有较广泛的决策权,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更多的需要我们在实务中结合实质进行考虑,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此外,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承担回购优先级份额或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比较分析普通合伙人约定的回报条款是否与市场同类服务相近、其实际承担风险的程度,判断谁才是风险的实际承担者。
(3)普通合伙人不同角色下对是否合并的考虑
一是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责任人。
如果判断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那么进一步需在普通合伙人层面考虑上市公司是否能够控制普通合伙人,比如上市公司是否为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等情况。若上市公司能够控制普通合伙人,则上市公司控制该产业并购基金,应合并该产业并购基金。
二是普通合伙人是代理人。
如果判断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代理人,那么需进一步判断谁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实际承担主要风险报酬的是哪一方。由于实务中上市公司涉及的大多数产业并购基金一般是由上市公司主导发起的,普通合伙人实际上是出于上市公司的利益而持有和行使主要责任人的权利,上市公司承担了主要风险报酬(特别是,如果安排了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回购和保底承诺),那么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很大可能性对基金具有控制,实务中应着重于针对此方面搜集更多的证据予以分析判断。
关键词:产业并购基金;合并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近年来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投资方面的行为逐渐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并购基金,可以为其闲置资金带来较为合理的收益;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正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产业转型升级、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配合监管配套政策的相应出台,上市公司通过设立或参与投资产业并购基金以达到完善其自身产业链布局的目的。
而上市公司设立或参与投资产业并购基金过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会计问题是判断是否需要合并该结构化主体(即该产业并购基金),其结果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带来重大影响。
一、上市公司参与产业并购基金的方式
笔者总结目前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中的主要参与方式如下:1.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中持有股份;2.上市公司是产业并购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3.上市公司在产业并购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派代表;4.上市公司对基金的其它合伙人提供担保,比如:承诺回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份额,并对其预期收益承诺差额补足等;5.以上四种方式中任意幾种方式组合。
二、关于合并的判断分析
1.总体判断思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基础——控制的三要素分别是:权力、可变回报、权力与可变回报的关系,33号准则第八条进一步给出了判断控制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六点事实和情况,实务中应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分析判断。笔者认为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控制其设立或参与投资的产业并购基金时,各投资方在基金中享有的可变回报比重及可变动性相对容易界定与辨别,其关键点更多的应落脚到分析各投资方在基金中的权力,以及辨别哪一投资方是主要责任人,上述两个关键点并不能仅仅简单通过考虑各投资方在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的表决权安排予以确定。
2.分析上述判断过程中涉及到的关键点判断考虑因素
(1)各投资方在产业并购基金中拥有的权力
根据33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判断投资方是否对产业并购基金拥有权力,应主要从该基金设立目的、相关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各投资方拥有的与该基金相关的权利几个方面考虑。
实务中,笔者建议应从上市公司的行业和业务发展战略与该基金设立目的的关系、各投资方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的参与度、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各投资方对该基金的相关活动(比如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标的的管理)的涉及程度及相关活动的决策过程受各投资方的影响程度、该基金份额认购情况及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情况(风险承担还需要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是否对优先级份额提供担保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等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哪一投资方拥有主导基金回报的相关活动的能力,从而综合判断哪一投资方对该产业并购基金拥有权力。
(2)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
当我们对控制的分析进行到需要判断普通合伙人在产业并购基金中的角色,即是主要责任人或是代理人时,33号准则第十九条界定了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的四个考虑因素。在判断普通合伙人的决策权范围时需要充分结合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目的、合伙协议是否对基金投资范围存在限定等角度综合考虑;结合各类型合伙人在产业并购基金中的结构安排、收益分配安排等条款,分析判断普通合伙人取得的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承担的风险、薪酬的市场公允性等要素,从而综合判断分析谁才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文第一段对上市公司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目的的分析,实务中上市公司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涉及到服务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和业务发展战略决策。那么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能仅为该产业并购基金设立过程中必须的一个角色安排,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目的更多情况下是为上市公司服务,其具体投向的决策有可能亦是由上市公司作了相关限定,普通合伙人的实际决策范围有限,有可能更多的局限于一些基金日常活动相关的管理事务。故实务中不应仅仅根据产业并购基金合伙协议的形式约定条款判断决策者对基金的决策权范围,进而简单推导出其主要责任人。比如当上市公司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时仅仅根据上市公司在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或不能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即认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享有较广泛的决策权,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更多的需要我们在实务中结合实质进行考虑,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此外,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承担回购优先级份额或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比较分析普通合伙人约定的回报条款是否与市场同类服务相近、其实际承担风险的程度,判断谁才是风险的实际承担者。
(3)普通合伙人不同角色下对是否合并的考虑
一是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责任人。
如果判断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那么进一步需在普通合伙人层面考虑上市公司是否能够控制普通合伙人,比如上市公司是否为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等情况。若上市公司能够控制普通合伙人,则上市公司控制该产业并购基金,应合并该产业并购基金。
二是普通合伙人是代理人。
如果判断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代理人,那么需进一步判断谁是基金的主要责任人。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实际承担主要风险报酬的是哪一方。由于实务中上市公司涉及的大多数产业并购基金一般是由上市公司主导发起的,普通合伙人实际上是出于上市公司的利益而持有和行使主要责任人的权利,上市公司承担了主要风险报酬(特别是,如果安排了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回购和保底承诺),那么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很大可能性对基金具有控制,实务中应着重于针对此方面搜集更多的证据予以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