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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何发挥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搞好企业职工培训教育,是目前我国企业、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做好企业职工培训教育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的立法现状,提出了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职工培训 法律制度 完善
一、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
有效维护企业职工培训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职工通过获得有效、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就能促进使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从而有利地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第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企业职工接受职业培训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利,只有企业职工培训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才能避免劳资冲突、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有得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企业成本,是否使用将会导致企业成本差异,从而引发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国外的立法概况
首先,多数国家相继建立健全了其职工培训的法律体系:美国自颁布第一部职工教育法法案《摩雷尔法案》后,又相继又颁布了《史密斯·休斯法案》、《国防教育法案》以及《成人教育法》;日本则先后颁布了《社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职工教育促进法》;法国颁布了《继续教育法》和《培训假期修改补充法》;英国则颁布了《工业训练法》。其次,完善了对于企业职工培训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韩国在《职业培训特别法》中要求,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计划向职工提供6个月的培训,并规定凡是雇佣1000名以上的大型企业,必须创办培训机构;法国的《职业培训法》规定:凡获得训练假期的工人,在受训期间,工资由企业支付。再次,发达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企业职工培训的经费来源:美国《人力开发与培训法》规定,50%的培训费用由联邦政府负担,当地政府负担其余部分。在《地区再发展及人力与培训法案》中规定,所有参加受训人员,何费用不由个人负担,联邦政府负担其受训费用的2/3,州政府负担1/3。 [1]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五条同时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职业教育法》是维护企业职工培训权益的专门性立法,就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保障条件等作了专门规定。《就业促进法》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并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工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三)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都是纲领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规则。《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方面的专门性立法,虽然就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保障条件等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针对企业职工培训具体加以规范。《就业促进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虽然有相关规定,但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2、没有明确职工培训经费的具体来源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但《劳动合同法》却未再对经费来源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培训经费,也可以不提供培训经费,这将使用人单位更不会再承担起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这不得应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其它相关法律虽然也有关于职工培训经费来源的规定,但同样没有具体的来源和标准。
3、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职工培训法律制度中,均没有企业必须进行职工培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不依法进行职工培训将要面临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对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实施职工培训实施监察。《就业促进法》虽然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怎样处罚。《劳动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均未有任何相关规定。[2]
三、完善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的对策
1、明确职工培训经费的具体来源和标准
困扰着我国企业职工培训的发展的重要问题最主要的是资金投人不足,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工培训经费的具体来源和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单凭政府、企业的投入大大不够,我国应建立多渠道筹集企业职工培训资金的机制,确保职工培训的资金投人。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的条款。应借鉴《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之规定,同时修订公司法,增加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的条款。即要求用人单位在分配当年利润前,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职业培训专用经费,切实完成相应的职工培训,否则不能通过年检。
2、明确企业不进行职工培训的法律后果
完善对于推诿、拖延、拒不实施企业职工培训的企业的处罚条款和具体规定,为企业职工培训的规范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执法力度。如在《就业促进法》中,应更加细化相应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在《劳动法》、《公司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应增加相应规定,逐步完善对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实施企业职工培训的处罚制度。
3、制定《企业职工培训法》,进一步完善职工培训的法律体系
借鉴国外职工培训的成功经验,健全法律体系、重视法制建设对促进职工培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原劳动部、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企业职工培训法》,从企业职工培训的意义,政府、企业、职工参与职工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培训的经费保障、特别是对企业不依法实施职工培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乔仁洁,发达国家企业职工培训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职教论坛,2007(7):61~64;
[2] 曲冬梅,知识经济时代职工培训及法律完善[J],中国成人教育,2004(4):83。
关键词:企业职工培训 法律制度 完善
一、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
有效维护企业职工培训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职工通过获得有效、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就能促进使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从而有利地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第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企业职工接受职业培训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利,只有企业职工培训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才能避免劳资冲突、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有得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企业成本,是否使用将会导致企业成本差异,从而引发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国外的立法概况
首先,多数国家相继建立健全了其职工培训的法律体系:美国自颁布第一部职工教育法法案《摩雷尔法案》后,又相继又颁布了《史密斯·休斯法案》、《国防教育法案》以及《成人教育法》;日本则先后颁布了《社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职工教育促进法》;法国颁布了《继续教育法》和《培训假期修改补充法》;英国则颁布了《工业训练法》。其次,完善了对于企业职工培训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韩国在《职业培训特别法》中要求,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计划向职工提供6个月的培训,并规定凡是雇佣1000名以上的大型企业,必须创办培训机构;法国的《职业培训法》规定:凡获得训练假期的工人,在受训期间,工资由企业支付。再次,发达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企业职工培训的经费来源:美国《人力开发与培训法》规定,50%的培训费用由联邦政府负担,当地政府负担其余部分。在《地区再发展及人力与培训法案》中规定,所有参加受训人员,何费用不由个人负担,联邦政府负担其受训费用的2/3,州政府负担1/3。 [1]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五条同时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职业教育法》是维护企业职工培训权益的专门性立法,就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保障条件等作了专门规定。《就业促进法》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并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工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三)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都是纲领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规则。《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方面的专门性立法,虽然就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保障条件等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针对企业职工培训具体加以规范。《就业促进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虽然有相关规定,但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2、没有明确职工培训经费的具体来源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但《劳动合同法》却未再对经费来源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培训经费,也可以不提供培训经费,这将使用人单位更不会再承担起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这不得应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其它相关法律虽然也有关于职工培训经费来源的规定,但同样没有具体的来源和标准。
3、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职工培训法律制度中,均没有企业必须进行职工培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不依法进行职工培训将要面临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对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实施职工培训实施监察。《就业促进法》虽然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怎样处罚。《劳动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均未有任何相关规定。[2]
三、完善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的对策
1、明确职工培训经费的具体来源和标准
困扰着我国企业职工培训的发展的重要问题最主要的是资金投人不足,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工培训经费的具体来源和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单凭政府、企业的投入大大不够,我国应建立多渠道筹集企业职工培训资金的机制,确保职工培训的资金投人。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的条款。应借鉴《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之规定,同时修订公司法,增加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的条款。即要求用人单位在分配当年利润前,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职业培训专用经费,切实完成相应的职工培训,否则不能通过年检。
2、明确企业不进行职工培训的法律后果
完善对于推诿、拖延、拒不实施企业职工培训的企业的处罚条款和具体规定,为企业职工培训的规范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执法力度。如在《就业促进法》中,应更加细化相应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在《劳动法》、《公司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应增加相应规定,逐步完善对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实施企业职工培训的处罚制度。
3、制定《企业职工培训法》,进一步完善职工培训的法律体系
借鉴国外职工培训的成功经验,健全法律体系、重视法制建设对促进职工培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原劳动部、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企业职工培训法》,从企业职工培训的意义,政府、企业、职工参与职工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培训的经费保障、特别是对企业不依法实施职工培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培训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乔仁洁,发达国家企业职工培训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职教论坛,2007(7):61~64;
[2] 曲冬梅,知识经济时代职工培训及法律完善[J],中国成人教育,2004(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