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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DR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越来越重要。ADR不仅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而且其具备的自主协商的特点也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保证社会的稳定。作者在ADR视域下为我们分析了中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问题以及完善措施,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完善调解、仲裁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ADR;调解;仲裁
一、新视角的引入
《ADR视域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一文发表于2012年。此时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开始施行。即使2008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对此机制在实践运作中的弊端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仍存在很多弊端,调解、仲裁、诉讼之间并没有很好的衔接,并且在该法中仍保留了“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作者从ADR的角度对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为劳动争议处理更加公平、高效提供了新视角。
二、完善调解和仲裁的必要性
在阅读本文过程中,笔者发现完善调解和仲裁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者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有效的。在ADR视域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和仲裁,诉讼是穷尽所有方式后的救济手段。但如果调解和仲裁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彰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能放弃调解和仲裁两种手段选择法院解决争议,导致调解和仲裁的低利用率,同时导致法院人满为患,诉讼爆炸。同时,在讲求和谐的中国社会,完善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可以将劳资矛盾最大程度的降低,以相对平和的态度大事化小。
1.调解程序的完善
有学者指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劳动争议企业调解随意性大,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调解很不规范。②有的单位在调解过程中,以强欺弱,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③多数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存在问题。④未能坚持三方机制。⑤劳动争议调解缺乏权威性等。虽然这些观点只是一些学者的论断,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窥见调解程序的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参考文献提出两点建议。
(1)建立外部社会调解,撤销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主要集中于企业内部,但在企业内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难免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出现不公平的问题。而建立外部社会调解则会为真正实现“三方原则”创造条件。建立社会化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调解机构应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三方组成的半官方机构或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保持独立性。
(2)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执行力。在本文中,作者也指出了当事人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很有可能不履行调解协议,在这样的状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被迫启动仲裁程序。笔者认为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法院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充当监督的角色,一是要监督调解协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二是要监督当事人的行为即不能因对调解协议不满就进入仲裁程序。而在设立法律法规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民事诉讼领域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例子,增加调解协议的使用率。
2.仲裁程序的完善
与调解制度相比,对仲裁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在保持公平的条件下,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提高效率不仅体现在时间成本的节约,同时还体现在人力资源的节约。在公平方面,相较于调解制度而言,仲裁制度由于由第三方的介入与监督,可以有效的保证公平,同时完善仲裁程序还可以促进更好地实现公平。
(1)提高仲裁水平的必要性。仲裁水平不够会导致仲裁与诉讼结果的不一致居高不下,使劳动者对仲裁结果心怀不服,导致当事人先选择诉讼,法院的工作量过大得不到缓解。提高仲裁水平应该包括提高仲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提高仲裁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等。 劳动仲裁机构应该从劳动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或者办公人员不能参与仲裁的过程,保证仲裁的中立性。提高仲裁员的专业化可以从选取、培养等方面进行,例如聘请专家培养仲裁员。只有当仲裁与诉讼结果趋同,仲裁才能获得与当事人对司法部门同样的信任,才能对仲裁结果心服口服。
(2)对司法监督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监督是可以适当放松的。这里的适当放松不是指人民法院完全不监管仲裁程序,而是司法機构应当对仲裁机构理性放权,给予仲裁机构一定的自主性。另外,笔者相信,建立在提高仲裁水平的基础上的仲裁机构有能力处理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所以法院可以适当的放权,减轻法院的压力。
三、写在最后
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发展ADR具有重要意义。ADR不仅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而且其具备的自主协商的特点也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保证社会的稳定。我们注意到完善调解和仲裁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发展的必要性。相信随着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不断提升,选择ADR的当事人会越来越多,为诉讼数量的分流提供帮助,调解和仲裁也不再是候选程序而成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杨 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ADR视域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前沿》2012年第20期.
[2]范 愉:非诉讼程序( ADR) 教程[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完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ADR;调解;仲裁
一、新视角的引入
《ADR视域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一文发表于2012年。此时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开始施行。即使2008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对此机制在实践运作中的弊端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仍存在很多弊端,调解、仲裁、诉讼之间并没有很好的衔接,并且在该法中仍保留了“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作者从ADR的角度对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为劳动争议处理更加公平、高效提供了新视角。
二、完善调解和仲裁的必要性
在阅读本文过程中,笔者发现完善调解和仲裁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者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有效的。在ADR视域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和仲裁,诉讼是穷尽所有方式后的救济手段。但如果调解和仲裁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彰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能放弃调解和仲裁两种手段选择法院解决争议,导致调解和仲裁的低利用率,同时导致法院人满为患,诉讼爆炸。同时,在讲求和谐的中国社会,完善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可以将劳资矛盾最大程度的降低,以相对平和的态度大事化小。
1.调解程序的完善
有学者指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劳动争议企业调解随意性大,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调解很不规范。②有的单位在调解过程中,以强欺弱,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③多数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存在问题。④未能坚持三方机制。⑤劳动争议调解缺乏权威性等。虽然这些观点只是一些学者的论断,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窥见调解程序的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参考文献提出两点建议。
(1)建立外部社会调解,撤销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主要集中于企业内部,但在企业内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难免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出现不公平的问题。而建立外部社会调解则会为真正实现“三方原则”创造条件。建立社会化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调解机构应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三方组成的半官方机构或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保持独立性。
(2)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执行力。在本文中,作者也指出了当事人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很有可能不履行调解协议,在这样的状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被迫启动仲裁程序。笔者认为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法院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充当监督的角色,一是要监督调解协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二是要监督当事人的行为即不能因对调解协议不满就进入仲裁程序。而在设立法律法规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民事诉讼领域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例子,增加调解协议的使用率。
2.仲裁程序的完善
与调解制度相比,对仲裁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在保持公平的条件下,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提高效率不仅体现在时间成本的节约,同时还体现在人力资源的节约。在公平方面,相较于调解制度而言,仲裁制度由于由第三方的介入与监督,可以有效的保证公平,同时完善仲裁程序还可以促进更好地实现公平。
(1)提高仲裁水平的必要性。仲裁水平不够会导致仲裁与诉讼结果的不一致居高不下,使劳动者对仲裁结果心怀不服,导致当事人先选择诉讼,法院的工作量过大得不到缓解。提高仲裁水平应该包括提高仲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提高仲裁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等。 劳动仲裁机构应该从劳动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或者办公人员不能参与仲裁的过程,保证仲裁的中立性。提高仲裁员的专业化可以从选取、培养等方面进行,例如聘请专家培养仲裁员。只有当仲裁与诉讼结果趋同,仲裁才能获得与当事人对司法部门同样的信任,才能对仲裁结果心服口服。
(2)对司法监督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监督是可以适当放松的。这里的适当放松不是指人民法院完全不监管仲裁程序,而是司法機构应当对仲裁机构理性放权,给予仲裁机构一定的自主性。另外,笔者相信,建立在提高仲裁水平的基础上的仲裁机构有能力处理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所以法院可以适当的放权,减轻法院的压力。
三、写在最后
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发展ADR具有重要意义。ADR不仅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而且其具备的自主协商的特点也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保证社会的稳定。我们注意到完善调解和仲裁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发展的必要性。相信随着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不断提升,选择ADR的当事人会越来越多,为诉讼数量的分流提供帮助,调解和仲裁也不再是候选程序而成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杨 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ADR视域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前沿》2012年第20期.
[2]范 愉:非诉讼程序( ADR) 教程[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完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