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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的许多规定,总体来说还是“新瓶装旧酒”。落实的难题被甩给了正在制定配套文件的相关部委
《财经》记者 杨中旭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在参加2010中国城镇投资国际高峰论坛时透露,备受各界关注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总计有36条。
之前四天,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罗国三作为“新36条”主要起草人之一,列席了会议。
五年之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样为36条。而2009年9月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排序则是2009(国发)36号。
此番“新36条”的起草工作在去年8月为媒体所知之时,只有20条。从“老36条”到2009(国发)36号文件,再到“新36条”,一路走来,并不平坦。
“老36条”的风光
4万亿计划实施以来,有关“国进民退”的讨论绵延不绝,在参与起草“老36条”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看来,这是数年一度的轮回。
2003年恰逢“两会”换届,曾任财政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刘仲藜出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上任伊始,他向同僚征求工作意见,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等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应该将“非公经济”发展列为经济委员会的调研重点。
后来,这一调研被列为2004年全国政协十项调研之首,调研组组长则由另一位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担纲,多位政协省部级领导参与了这项调研。
调研组重点对辽宁和广东的民营企业做了大量调查,走访了多位民营企业家,形成《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的报告。2004年2月12日,温家宝总理用毛笔在这份报告上做了批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应有一个通盘考虑,着手研究一些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形成一个政策性指导文件。
随即,国务院研究室和发改委开始起草工作。
2004年一年间,李曙光12次参与了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相关起草工作。发改委在那一年调研中所得到的数据并不让人乐观:在广东省,国有经济可进入80多个行业,而非公经济中的外资可进入60多个,民资仅能进入40多个。
准入门槛之后,再看融资门槛,问题同样存在。据起草小组的调研,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满足率只有60.4%,比国有企业低10.4%,低于平均水平8.1%。他们认为,银行现行的机制使它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整个金融体系表现出强烈的国有经济导向。
以此为依据草就的“老36条”,在2005年1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当年2月24日,文件全文公布,“非公经济”的准入门槛被大大放宽,主要包括了八个方面。
当时,仍然没有放宽准入的行业,包括石油勘采、铁路、烟草、盐业和部分国防行业。李曙光解释说,当时考虑到石油和国防关系到国家命脉,暂时不考虑放宽准入。
而烟草和盐业均属国家特许经营,牵扯民生太多,价格问题一直是中央最为顾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盐业,放开尚需时日。
铁路的“封闭”则主要受部门利益掣肘。多年来,铁路系统多次提速而改革滞后,被起草者称做“板结效应”——不动则已,牵一发则动全身。彼时,铁路系统和民航系统相同,都表态欢迎民资进入到一些建设领域,而应者寥寥。起草者表示,这是因为铁路开放之处利益微薄而风险偏大之故。
准入门槛在相当程度上有所放开之后,融资瓶颈亦在“老36条”中有所提及,包括“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等。
由于“老36条”全文公布之时,距离2005年“两会”的召开已经不到10天的时间,“老36条”随即成为那一次“两会”热议的话题之一。在那之后,《物权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出台或修订,均与“老36条”掀起的“启蒙热潮”密切相关。
吃不到的好苹果
与此同时,对“老36条”的不同意见亦纷至沓来。
《财经》记者获悉,彼时一些人上书中央,称“老36条”严重违反党章和宪法,要求中央收回这一文件。道理很简单:允许非公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公用事业和国防领域,等于放弃了“公有制为主体”,就是“私有化”。
恰在当时,一场始于“郎旋风”的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拉开了序幕,及至岁尾,关于教改、医改均掀起了全民大讨论。改革一时呈现踯躅之势。
2006年12月下旬,中国工商联原副主席、时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的保育钧正在江苏调研。一通来自北京的电话告诉他,国资委刚刚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即国务院办公厅12月19日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明确了国企可以进入的七大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保育钧认为,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资的定位已被“修改”。
1999年9月2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国资可以进入的领域曾有明文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七年之后,国资委的一纸文件,在这五大领域之外新添了“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两大领域。
在保育钧等人看来,正是由于国资和民资的定位一直没有厘清,令民资饱尝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之苦。
就在民资准入门槛被国资委拉高的同时,融资天花板效应亦同时展现。由于“老36条”对民企融资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相关金融部门负责完成配套文件之时,普遍采取了“拖”字诀。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一位中国农业银行人士表示:“《贷款通则》不修改,融资担保没规定,你让我怎么放款给民资?如果我放了款,银监会追究下来,我属于违规。”
至此,“老36条”落实不力,已成事实。一位民企老板曾经苦笑言道:“‘非公经济36条’里都是好苹果,但就是吃不到。”
“新瓶”有多新
2008年7月,伴随着国务院“三定”方案的出台,主要负责起草“老36条”的中小企业司从国家发改委“搬家”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彼时,民资遭遇“玻璃门”“弹簧门”的抱怨已然不绝于耳,一份寄望于摆脱部门利益掣肘的中小企业文件随即进入制定中。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业已成型的文件作了部署,整整一个月后,2009(国发)36号文件出台,名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6号文件中,第一个矛头就指向了“老36条”的遗留问题。
文件第一条“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第一款“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这样写道: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010年3月8日,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并在当日起执行。
而银监会牵头修订的《贷款通则》,亦已处在成稿后的修改过程中。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透露,工信部牵头进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作,估计将于今年6月完成。一个较大的变化是,除了重新划分原来的中小企业,还要新增“微型企业”一项。
朱宏任表示,相关调研显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贷款最终流向了中型企业,暴露出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不足的痼疾。因此,大力发展小银行就成为文件的着力点之一。
明晰中央决心之后,在36号文件尚未出台之前,2009年6月18日,随着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出台,村镇银行率先起航。
“相对于‘民资36条’,中小企业36号文件更为全面。”朱宏任说。
在冰封日久的融资瓶颈开始消解之际,民资进入的门槛修订也已迫在眉睫。2009年,投资之于GDP的贡献超过八成,其中主要赖于政府投资拉动效应。但政府投资则不可久,民资接盘不仅是经济规律使然,亦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民资36条”,亦是“新36条”的主要起草人罗国三在参加2010中国城镇投资国际高峰论坛时表示,“新36条”中涉及吸引民资进入城镇投资的方向主要有三:推进城镇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将政府资金从经营型项目中退出,积极吸引民间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加快推进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扶持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鼓励创业、改善融资服务、推进产业化经营、财税方面进一步加大优惠,吸引民间投资城镇化建设。
罗国三透露,前两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得“很热烈”,第一条还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由此可以看出,“新36条”主要局限于投资领域,较之“老36条”范围更小,但规定更细。
新旧对比的另一个变化,来自于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放宽。“老36条”中未见松动的石油、铁路投资做出了向民资敞开大门的姿态。一场新的部委博弈、官民博弈即将展开。
以铁路投资为例,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运输所党委书记董焰表示,长期以来,为了在修建铁路的部省协议中占据绝对控股地位,铁路系统执行50%资本金模式。实际上,10%资本金足矣,其余90%完全可以吸纳民资进入。
此番“新36条”的出台,能对50%资本金模式构成多大冲击,尚不得而知。但罗国三明确表示:“行业不同,采取的投资方式也不一样,如果确实需要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就研究国有资本控股比例能不能调整。”
在贾康看来,中央政府应主要介入一些特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的带有战略意义的项目。在投资方式上,应该尽可能少花钱,多办事。如果能够靠贴息解决问题,政府就不一定参股;如果能以参股的方式把项目兴办起来,就不一定用控股;如果能用相对控股的方式解决问题,就不一定要绝对控股。总之,尽可能把公共的财力更多用于比较纯粹的公共产品和其他准公共产品上面去。
同样,金融政策的准入门槛比例,也涉及银监会、国资、民资的幕后角力。
至于民资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新36条”的规定,则是“新瓶装旧酒”。落实的难题被甩给了正在制定“新36条”配套文件的相关部委。
资料
“新36条”六大“深化”
一、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二、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佣金保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
三、要优化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建设领域的投融资环境。改革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大力推进城镇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将政府资金从经营型项目中退出,积极吸引民间投资。要加快培育服务经济发展的区域性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和参与银行、贷款公司等等金融机构,放宽社区银行法人银行出资比例限制,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更为便利的金融服务。
四、扩展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投资领域的范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加快推进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创作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完善城镇社会服务和居住服务功能,新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卫生所等医疗机构,新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罗国三称,在这方面,国务院领导、起草人和民营企业家想法一致:并不是说一定要给予优惠地政策,现在民间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共识,平等享受各种政策,讲究的是平等和公平。
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支持有条件民营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
六、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清理和修改所有不利于民间企业发展的规定。要从宏观上提供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特别是区县政府要强化服务民间投资、中小企业的功能,注重培养区县行业龙头企业和产品品牌建设,扶持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鼓励创业、改善融资服务、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大财税方面进一步加大优惠,吸引民间投资城镇化建设。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收费行动,这也是完善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资料
“老36条”
八大“放开”
一、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包括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财经》记者 杨中旭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在参加2010中国城镇投资国际高峰论坛时透露,备受各界关注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总计有36条。
之前四天,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罗国三作为“新36条”主要起草人之一,列席了会议。
五年之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样为36条。而2009年9月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排序则是2009(国发)36号。
此番“新36条”的起草工作在去年8月为媒体所知之时,只有20条。从“老36条”到2009(国发)36号文件,再到“新36条”,一路走来,并不平坦。
“老36条”的风光
4万亿计划实施以来,有关“国进民退”的讨论绵延不绝,在参与起草“老36条”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看来,这是数年一度的轮回。
2003年恰逢“两会”换届,曾任财政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刘仲藜出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上任伊始,他向同僚征求工作意见,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等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应该将“非公经济”发展列为经济委员会的调研重点。
后来,这一调研被列为2004年全国政协十项调研之首,调研组组长则由另一位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担纲,多位政协省部级领导参与了这项调研。
调研组重点对辽宁和广东的民营企业做了大量调查,走访了多位民营企业家,形成《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的报告。2004年2月12日,温家宝总理用毛笔在这份报告上做了批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应有一个通盘考虑,着手研究一些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形成一个政策性指导文件。
随即,国务院研究室和发改委开始起草工作。
2004年一年间,李曙光12次参与了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相关起草工作。发改委在那一年调研中所得到的数据并不让人乐观:在广东省,国有经济可进入80多个行业,而非公经济中的外资可进入60多个,民资仅能进入40多个。
准入门槛之后,再看融资门槛,问题同样存在。据起草小组的调研,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满足率只有60.4%,比国有企业低10.4%,低于平均水平8.1%。他们认为,银行现行的机制使它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整个金融体系表现出强烈的国有经济导向。
以此为依据草就的“老36条”,在2005年1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当年2月24日,文件全文公布,“非公经济”的准入门槛被大大放宽,主要包括了八个方面。
当时,仍然没有放宽准入的行业,包括石油勘采、铁路、烟草、盐业和部分国防行业。李曙光解释说,当时考虑到石油和国防关系到国家命脉,暂时不考虑放宽准入。
而烟草和盐业均属国家特许经营,牵扯民生太多,价格问题一直是中央最为顾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盐业,放开尚需时日。
铁路的“封闭”则主要受部门利益掣肘。多年来,铁路系统多次提速而改革滞后,被起草者称做“板结效应”——不动则已,牵一发则动全身。彼时,铁路系统和民航系统相同,都表态欢迎民资进入到一些建设领域,而应者寥寥。起草者表示,这是因为铁路开放之处利益微薄而风险偏大之故。
准入门槛在相当程度上有所放开之后,融资瓶颈亦在“老36条”中有所提及,包括“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等。
由于“老36条”全文公布之时,距离2005年“两会”的召开已经不到10天的时间,“老36条”随即成为那一次“两会”热议的话题之一。在那之后,《物权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出台或修订,均与“老36条”掀起的“启蒙热潮”密切相关。
吃不到的好苹果
与此同时,对“老36条”的不同意见亦纷至沓来。
《财经》记者获悉,彼时一些人上书中央,称“老36条”严重违反党章和宪法,要求中央收回这一文件。道理很简单:允许非公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公用事业和国防领域,等于放弃了“公有制为主体”,就是“私有化”。
恰在当时,一场始于“郎旋风”的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拉开了序幕,及至岁尾,关于教改、医改均掀起了全民大讨论。改革一时呈现踯躅之势。
2006年12月下旬,中国工商联原副主席、时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的保育钧正在江苏调研。一通来自北京的电话告诉他,国资委刚刚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即国务院办公厅12月19日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明确了国企可以进入的七大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保育钧认为,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资的定位已被“修改”。
1999年9月2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国资可以进入的领域曾有明文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七年之后,国资委的一纸文件,在这五大领域之外新添了“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两大领域。
在保育钧等人看来,正是由于国资和民资的定位一直没有厘清,令民资饱尝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之苦。
就在民资准入门槛被国资委拉高的同时,融资天花板效应亦同时展现。由于“老36条”对民企融资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相关金融部门负责完成配套文件之时,普遍采取了“拖”字诀。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一位中国农业银行人士表示:“《贷款通则》不修改,融资担保没规定,你让我怎么放款给民资?如果我放了款,银监会追究下来,我属于违规。”
至此,“老36条”落实不力,已成事实。一位民企老板曾经苦笑言道:“‘非公经济36条’里都是好苹果,但就是吃不到。”
“新瓶”有多新
2008年7月,伴随着国务院“三定”方案的出台,主要负责起草“老36条”的中小企业司从国家发改委“搬家”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彼时,民资遭遇“玻璃门”“弹簧门”的抱怨已然不绝于耳,一份寄望于摆脱部门利益掣肘的中小企业文件随即进入制定中。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业已成型的文件作了部署,整整一个月后,2009(国发)36号文件出台,名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6号文件中,第一个矛头就指向了“老36条”的遗留问题。
文件第一条“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第一款“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这样写道: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010年3月8日,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并在当日起执行。
而银监会牵头修订的《贷款通则》,亦已处在成稿后的修改过程中。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透露,工信部牵头进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作,估计将于今年6月完成。一个较大的变化是,除了重新划分原来的中小企业,还要新增“微型企业”一项。
朱宏任表示,相关调研显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贷款最终流向了中型企业,暴露出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不足的痼疾。因此,大力发展小银行就成为文件的着力点之一。
明晰中央决心之后,在36号文件尚未出台之前,2009年6月18日,随着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出台,村镇银行率先起航。
“相对于‘民资36条’,中小企业36号文件更为全面。”朱宏任说。
在冰封日久的融资瓶颈开始消解之际,民资进入的门槛修订也已迫在眉睫。2009年,投资之于GDP的贡献超过八成,其中主要赖于政府投资拉动效应。但政府投资则不可久,民资接盘不仅是经济规律使然,亦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民资36条”,亦是“新36条”的主要起草人罗国三在参加2010中国城镇投资国际高峰论坛时表示,“新36条”中涉及吸引民资进入城镇投资的方向主要有三:推进城镇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将政府资金从经营型项目中退出,积极吸引民间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加快推进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扶持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鼓励创业、改善融资服务、推进产业化经营、财税方面进一步加大优惠,吸引民间投资城镇化建设。
罗国三透露,前两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得“很热烈”,第一条还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由此可以看出,“新36条”主要局限于投资领域,较之“老36条”范围更小,但规定更细。
新旧对比的另一个变化,来自于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放宽。“老36条”中未见松动的石油、铁路投资做出了向民资敞开大门的姿态。一场新的部委博弈、官民博弈即将展开。
以铁路投资为例,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运输所党委书记董焰表示,长期以来,为了在修建铁路的部省协议中占据绝对控股地位,铁路系统执行50%资本金模式。实际上,10%资本金足矣,其余90%完全可以吸纳民资进入。
此番“新36条”的出台,能对50%资本金模式构成多大冲击,尚不得而知。但罗国三明确表示:“行业不同,采取的投资方式也不一样,如果确实需要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就研究国有资本控股比例能不能调整。”
在贾康看来,中央政府应主要介入一些特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的带有战略意义的项目。在投资方式上,应该尽可能少花钱,多办事。如果能够靠贴息解决问题,政府就不一定参股;如果能以参股的方式把项目兴办起来,就不一定用控股;如果能用相对控股的方式解决问题,就不一定要绝对控股。总之,尽可能把公共的财力更多用于比较纯粹的公共产品和其他准公共产品上面去。
同样,金融政策的准入门槛比例,也涉及银监会、国资、民资的幕后角力。
至于民资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新36条”的规定,则是“新瓶装旧酒”。落实的难题被甩给了正在制定“新36条”配套文件的相关部委。
资料
“新36条”六大“深化”
一、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二、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佣金保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
三、要优化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建设领域的投融资环境。改革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大力推进城镇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将政府资金从经营型项目中退出,积极吸引民间投资。要加快培育服务经济发展的区域性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和参与银行、贷款公司等等金融机构,放宽社区银行法人银行出资比例限制,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更为便利的金融服务。
四、扩展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投资领域的范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加快推进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创作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完善城镇社会服务和居住服务功能,新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卫生所等医疗机构,新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罗国三称,在这方面,国务院领导、起草人和民营企业家想法一致:并不是说一定要给予优惠地政策,现在民间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共识,平等享受各种政策,讲究的是平等和公平。
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支持有条件民营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
六、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清理和修改所有不利于民间企业发展的规定。要从宏观上提供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特别是区县政府要强化服务民间投资、中小企业的功能,注重培养区县行业龙头企业和产品品牌建设,扶持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鼓励创业、改善融资服务、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大财税方面进一步加大优惠,吸引民间投资城镇化建设。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收费行动,这也是完善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资料
“老36条”
八大“放开”
一、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包括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